證了“非典型腐敗”的暢通無阻。
因為大家都是這麼做的。
大家都這麼做,也就合情、合理、合法。
這是咱們中國文化的定律(請參看拙著《閑話中國人》)。
收受“規禮”既然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情,那就不能算是腐敗。
就連算作“非典型腐敗”,恐怕也會有許多人不以為然。
陋規一旦變成了成規,還可能把壞事變成好事。
比方說,變成生财之道。
道理也很簡單:雖然誰都知道孝敬上級官員和上級部門是非做不可的事情,但誰也不肯自己掏腰包,再說也掏不起。
因此辦法也隻有一個,就是向下級攤派。
下級雖然并不願意,但因為是常規,是成例,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沒有話說,隻好照交。
當然,下級也不會自己掏腰包,而是再向下級攤派。
而且,攤派的時候,還可以多要一點,多餘的便據為己有。
比如山西省招待欽差,需要的隻有二萬,收上來的卻是三五萬,豈不是賺了?這些地方官之所以如此膽大妄為,就因為這種做法已是成規,誰都不會出來檢舉揭發說三道四。
所以,太原府的領導便大大咧咧滿不在乎地親自給各縣寫信要錢,結果把柄落在林縣長手裡,而且鐵證如山。
事實上如果不是虞專員壞了規矩,林縣長也不會翻臉不認人。
他并不反對攤派,也有辦法對付。
至少,他(也包括其他縣長)并不擔心常規的孝敬,因為他們也有合法的、常規的額外收入,這就是所謂“耗羨”。
我們知道,帝國的财政收入,主要靠納稅完糧。
這種稅收通常有兩種繳納方式,一是交錢,一是交糧。
運到國庫裡的,也既有銀子,也有糧米。
但從地方到中央,千裡運糧,豈能不損耗?老百姓交上來的碎銀子要鑄成元寶,損耗也是有的。
然而戶部收繳的銀糧,卻要求足銀足米。
那麼,這當中的虧損算誰的?當然不能算各級官員的,隻能在收銀收糧的時候多收一點,叫“米耗”和“火耗”,統稱“耗羨”。
地方官在計算損耗的時候,當然不會有多少算多少,而是會再多算一點。
這就有了一筆額外收入。
這筆額外收入,隻有州縣才有。
因為在明清兩代,隻有州縣才是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的“牧民之官”。
州縣作為“一方父母”,在征收常規稅費之外再加派一點什麼,隻要地方上能承受,問題也不太大。
州縣有此“合法”的額外收入,就可以孝敬府道;府道有此額外收入,就可以孝敬撫督;撫督有此額外收入,則可以孝敬京官。
這樣一來,非典型腐敗的實行,就有了經濟保障。
而且,由于它的源頭是被視為“合法收入”的“耗羨”,因此,以後的一連串孝敬,也就不能算作賄賂,頂多隻能算是“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