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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腐敗 三、逼良為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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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想來,“陋規”這兩個字,實在是妙不可言。

    一方面,它是“陋”(腐敗),另一方面,它又是“規”(常規)。

    事實上至少在明清兩代,陋規已成為官場中一種“常規性腐敗”。

    即便一些比較正派、尚有天良的官員,盡管内心深處很不以為然,也不得不照此辦理。

    能不在“耗羨”之外再加攤派,或不在“規禮”之外再出新招,便已是“愛民如子”、“體貼下官”,火耗、米耗和各種規禮則還是要收的。

    因此我們便很想知道,這究竟是為什麼? 有人說,這是給逼出來的。

     這話并非沒有道理。

    我們知道,官場陋規,主要盛行于明清,而明清兩代,則是官員俸祿最低的時期。

    縣長的月薪,據吳思《潛規則》的計算,隻合人民币1130元。

    我們要搞清楚,他們這個俸祿和我們現在的工資并不是一個概念。

    明清官員的俸祿是要用來給别人開工資的。

    比如總督、巡撫,沒有下屬職能部門,要靠自己聘請“幕友”來幫忙。

    這就要自己掏腰包,朝廷是不管的。

    州縣雖有政府,有僚屬,有吏員,但那不頂事,還得靠自己請“師爺”,而且至少要請兩個(一個刑名師爺,一個錢糧師爺,分别負責處理司法治安和财政賦稅方面的具體事務)。

    師爺和州官縣官,是雇傭關系。

    師爺管州縣叫“東家”,州縣管師爺叫“先生”。

    他們不是上下級,師爺也不是朝廷命官或政府雇員。

    他們的薪水,當然得州縣自己出。

    除了刑名和錢糧這兩個最重要的師爺外,州縣還要聘請一些其他的私人秘書,比如“書啟”(負責書寫信函和起草公文)、“挂号”(負責管理公文)、“賬房”等等。

    他們的薪水,當然也得由州縣自己出。

    這就是一筆相當可觀的開銷,且不說還要贍養父母,供養妻兒,周濟親友,置辦産業,你說這千把塊錢怎麼夠? 另外,官員朝觐、調差、上任,朝廷是不出路費的,得自己想辦法。

    那時實行回避制度,主官不能在家鄉就職,常常一走就是千裡之遙。

    這就不能不靠沿途的地方官招待。

    不招待也是不行的,因為大家都有這個問題。

    你今天不招待别人,明天别人就不招待你。

    當然,招待也是對等的。

    督撫來了督撫招待,州縣來了州縣招待。

    但不管是誰來了,隻要過境,州縣都要招待。

    因為他們官最小,見了誰都得叫首長。

    這也是一項不輕的負擔。

    據張集馨《道鹹宦海見聞錄》所記,道光二十二年,已被革職的前閩浙總督顔伯焘卸任回粵途經漳州,漳州縣蔣縣長就花了一萬兩銀子的招待費,最後隻好虛報兵勇名額,領取糧饷來填補虧空。

    明清時代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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