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政府用,是“公款”。
宮廷經費來源于少府掌管的工商稅收。
這是小宗,歸皇家用,算是皇帝的“私房”。
這樣看來,漢代制度,大體上還算“公私分明”(但也隻是“大體上”,嚴格說來并不清楚,這才造成後來的問題)。
同時,機構的設立,也還算“職權分明”。
皇帝是國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國家統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腦,帶領官員實際管理國家,并負政治上一切實際之責任。
打個比方說,皇帝好比是董事長,宰相好比是總經理。
總經理之外,還有“監事會主席”,就是禦史大夫。
他同時也兼副總經理(副宰相),副手則為禦史中丞,此外還有侍禦史(監察中央)和部刺史(監察地方)。
不過國家畢竟不是公司,所以除總經理(宰相)和監事會主席(禦史大夫)外,還有一個管軍事的官員,就是太尉。
宰相管行政,太尉管軍事,禦史大夫管監察,合稱“三公”,是王朝的最高官員,共同向皇帝和國家負責。
這種制度,應該說還是蠻合理的。
因為在這樣一種制度下,皇帝授權而不負責,宰相負責而無主權,一旦國家有事,皇帝就能夠以授權人的名義責問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擔政治責任。
這樣,宰相領導的政府就有可能成為“責任内閣”或“問責政府”。
如果反過來,皇帝自己授權,同時又自己行政,則一旦國家有事,也就無人負責,無責可問。
皇帝負責吧,無人來問(别人不是授權人,沒有資格責問);宰相負責吧,無責可負(宰相不是負責人,沒有理由責問)。
結果大約隻能像隋炀帝,說朕的江山朕自丢,丢了拉倒。
除此之外,也隻有三種可能:一是下罪己诏,說什麼“四方有罪,罪在朕躬”,把責任大包大攬認下來,卻并無處分,也無法處分,實際上并不負責。
二是找替罪羊,說什麼“君非亡國之君,臣乃亡國之臣”,所有的事情,都是“群臣誤我”,然後挑幾個确有問題或看不順眼的殺掉,實際上仍是不負責任。
第三種更糟糕,就是在國難當頭時,說什麼“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把責任推到老百姓身上,當然是更不負責。
一個不負責任和不能負責的政權是必定要垮台的。
所以要想政權穩定,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腦。
用梁啟超的話說,就是“必元首無責任,然後可以責諸内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