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王已經不肯點點頭,再說輕減,他決不肯領銜出奏。
”
大家都覺得麟書的看法不錯。
為了應付惇王,翁同和提出一個辦法,定罪分兩種,一種是按律拟定,該如何便如何,不必法外原情,有所增減,一種是一律酌量加重。
拟好罪名,請惇王去決定。
這個辦法總算很尊重惇王,足以安撫他的“不平”。
接下來便談到當面複奏該說的話,以及推那個來說。
“自然是丹翁前輩……。
”
“不!”閻敬銘打斷翁同和的話說:“不是你,便該子青,何用我來說話。
”
閻敬銘的意思是翁同和是軍機大臣,張之萬是刑部尚書,論地位、談職掌,都不該由他發言。
這當然帶着謙虛的意味,因此,在翁同和以“奉旨會辦,與本身職司無關”的說法,再度敦促時,他也就答應了。
于是刑部在薛允升主持之下,逐一按律例的明文規定,加減定罪。
第一張單子拟好,才發覺那天在翁家商定的宗旨不切實際,果真按律定罪,是太輕縱了。
于是他不得不跟張之萬去商量,略陳緣由以後,接着說道:“就拿福趾來說,他雖是雲南司的掌印郎中,可是雲南報銷案,是主稿孫家穆承辦,一同畫押的時候,并不知道其中有什麼情弊,事後風聞,向孫家穆問起,才分到了四千兩銀子。
依‘事後受财律’,作不枉法論,罪名是杖一百流三千裡,又依‘不枉法贓罪,一年限内全完,死罪減二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的律例,隻要将四千兩銀子吐出來,就可無罪。
這從那方面來說,都是交代不過去的。
”
“是啊!”張之萬問道:“該如何補救呢?”
“原定兩條宗旨,一條按律定罪,一條加重,請惇王定奪。
如今第一條行不通,自然是行第二條,竟無須乎再跟惇王請示了。
”
這是理所必然,勢所必至的辦法,但張之萬不敢作主,他吞吞吐吐地說:“我看,再琢磨琢磨,仍舊要請會辦諸公合議。
”
越說越不對了,這樣明白的道理,竟還要“琢磨,琢磨”!薛允升心想,張之萬但求長保祿位,隻要不妨礙他的前程,盡可放手辦事。
因而退了下來,亦不必再跟閻敬銘等人商議,徑自交代司官,衡量情罪,斟酌加重,大緻應減二等的,都減了一等。
定谳以前,還有一道畫供的手續。
薛允升分訪會辦各大臣,說明不得不加重定罪的緣故,約定五月十九齊集刑部“過堂”,就請惇王到刑部商量複奏結案。
這天午正時分,會辦五大臣都已到齊,刑部大堂的公案已經移去,一字并列五張太師椅,正待落座之際,有人匆匆來報,說是惇王駕到了。
原來約他未正議事,不想提前了一個時辰,是不是他也要參與過堂?在大清會典上,似乎從來沒有這樣的事例。
不過這時沒有工夫去考查,隻能先接了進來再說:
親王儀制尊貴,又是在衙門,自然依禮行事。
張之萬與薛允升是本部堂官,在大門外站班,其餘的在二門站班。
等惇王的轎子一擡進來,又趕到大堂階沿下,肅立相迎,停轎啟簾,隻見惇王穿的是公服,一路跨出轎子,一路拱手,連聲說道:“少禮,少禮。
”
照開國之初的規矩,一品大員見親王都是兩跪六叩首的大禮,以後禮數稍減,但也得磕頭。
不過惇王賦性簡略,不喜歡鬧排場,所以照他的意思,五大臣都隻是半跪請安。
“刑部我還是第一次來。
”他四面看了一下問:“這就是陸炳的‘錦衣衛大堂’嗎?”
惇王口中的“錦衣衛大堂”,大概是戲中的說法,但陸炳當過錦衣衛指揮,而刑部亦确是前明的錦衣衛,說得并不錯,所以張之萬答應一聲:“是!”
“那麼‘鎮撫司’呢?在那兒?”
張之萬回身向西南、西北兩個方向一指:“就是如今的‘南所’、‘北所’。
”
“北鎮撫司有楊椒山種的一棵槐樹,如今還在不在?我看看去!”說着,惇王就要舉步。
張之萬大吃一驚,又稱“南監”、“北監”的南北所,是暗無天日的地方,豈能讓親王入目?而且從恭王上年七月,一病至今,惇王頗有不甘于投閑置散的模樣,眼前為雲南報銷案,主張嚴辦,糾葛不清,就是一個現成的例子。
如果見了監獄中的種種不堪情狀,找上什麼麻煩,可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因此,隻好硬攔,“回王爺的話,”他屈一膝說道:“刑獄是不祥之地。
王爺金枝玉葉,萬不宜到這種地方。
再說,楊椒山手植的那株老槐,早就不知道在那年枯死,當柴燒了。
”
惇王倒不是發了恻隐之心,有恤囚之意,隻為索性好奇,從來沒有見過監獄是什麼樣子,想開開眼界,既然張之萬這麼說,自不便堅持,便笑笑作罷。
然而張之萬仍舊在為難。
過堂畫供,是不是請惇王參與呢?稍微多想一想,便知不符定制,決不可行。
但不請他參與,又将他安置在何處?如果不是大堂正坐,便得請他到堂官聚會辦事之處的白雲亭去休息。
無奈刑部地勢最低,連附近的都察院,大理寺常要鬧水,有名的“水淹三法司”。
如今五月裡霪雨不絕,白雲亭“宛在水中央”,進出都用幾案排成橋梁,又如何請惇王去坐?
就在他這躊躇之際,惇王已窺出端倪。
喊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