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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魯士憲法頒布的曆史背景(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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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代,他的思想起源于普魯士,也結束于普魯士。

    是的,這個諷刺從普魯士的教義中得出,逐漸家喻戶曉。

    比起英國,歐洲人更喜歡談論普魯士,這其中的原因和他們仇恨北美的國家是一樣的。

    他們看到的普魯士人就像原始人一樣。

    (事實上,薩克森有一個神話,說他們是在樹上長大的。

    )正是由于這樣,德國人一直以來的思維就是:不應該使用奇特的、新穎的東西:即便是改革也都是遵循英國的老路子。

    誰不驚歎于英國的曆史?誰沒有為德國最終未能走自己的發展道路而感到痛心?彼時的普魯士也存在同樣的顧慮。

    弗裡德裡希二世因為想要推行新政、對政府進行改制、支持啟蒙運動而備受舊勢力的指責;比起那些世襲貴族,他更注重啟用有功之臣,為其加官進爵;他指定了一部法律,這部法律和舊秩序大相徑庭。

    普魯士在逐漸擺脫舊時代的糟粕。

    完全遵循舊制度進行改革根本不能被稱之為進步。

    法律的理智與否,不取決于容易激動的人群的意願,也更少受公知們的言論影響,而是因為我們信奉理性主義,理性主義就是我們的信條。

    因為這種理性主義在曆史中顯露了,所以我們必須虔誠的拜倒在它的力量下。

    這是一個咒語,這個咒語可以使普魯士的青少年很快成熟,使老人(“為過往的一切美好幹杯!”這是馬爾堡的一句祝酒辭)煥發青春。

    這個國家的憲法就是建立在這些過往的曆史條件上的。

     德意志政府最大的特點就是邦交。

    我們的先輩們不贊同武力,不承認強權,更加不可能在獨裁的環境下制定律法。

    律法不健全的時候,一個人到底欠了别人多少東西,需要雙方相互協商決定。

    改革為這樣的方式畫上了句号。

    改革引進了羅馬的律法,吸收了羅馬律法以至善至美為标準的要求,完全摒棄了最初的法制觀念。

    這樣的律法是博學的産物,并且隻可能在王侯們的積極推進和保護下才能發展起來。

    宗教的推動力隻能夠起到一定程度上的推動或者阻礙的作用,王侯和平民在反對貴族階級的獨斷專權上是站在一邊的。

    因此就出現了一個新概念叫“君主立憲制”。

    也就是說,掌管國家權力的公務人員是從皇族中挑選出來的。

    然後再由皇族議會成員組成内閣,共同管理國家。

    内閣成員通過協商和退職來進行更替。

    反對這種君主權力的鬥争形式表現為兩種狀态,革命和複辟。

    這兩者都針對的是現有的制度,兩者都建立在曆史和準則的基礎上。

    不同的是,一個代表知識,一個注重利益。

    每一方都有機會赢得權力和大衆的支持;不久的将來,普魯士也會面臨這樣的抉擇;更何況普魯士還有自己的殺手锏,武力。

    我們有理由害怕嗎?這難道不是貴族統治和民主政體之間的鬥争嗎? 普魯士憲法的起草人有權利選擇走哪一條路。

    現今德國的每個州的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基準。

    人們贊揚憲法中所倡導的自由主義精神,歌頌憲法對貴族、城市居民和農民階層一視同仁的原則,也就是說,不同階層的人也可以享受同樣的權利。

    這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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