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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以阿毗達(至)義皆類然。
抄曰。
三以對法藏例示。
以阿毗達磨等者。
阿毗達磨此翻雲對法。
俱舍此雲藏。
對法是所藏。
藏言通能所。
自能藏從他對法即所藏之用而立己稱。
為能藏名。
如前阿毗達磨集應準知也。
必以俱舍光·寶二記等所雲所依·包含義而不可混交釋也。
由此軌式會得有财釋已。
而後解光·寶釋。
光師引正理非誤。
【章】相違釋者(至)是相違義鈔曰。
自下第四相違釋。
此中有三。
初明相違釋之名。
二指示例。
三示彰相違釋文例。
今即初也。
二義者。
差别雲義。
所目自體等者。
二義所目自體各殊等雲相違也。
【章】如攝決擇(至)名曰相違抄曰。
二指示例此非五識等者。
簡持業釋。
亦非五識身地等者。
簡依主。
亦非以五識等者。
簡有财也。
共立一稱等者。
以兩名為一名。
然尋其義。
體各别名相違釋也。
【章】今以義準(至)類此應知鈔曰。
三示彰相違釋文例。
如文自知。
【章】鄰近釋者(至)名鄰近釋抄曰。
自下第五鄰近釋。
此中有二。
初釋鄰近名。
二指示例。
今即初也。
俱時之法等者。
同時并起法中。
義用增勝。
自體從彼增勝而立其名。
名鄰近釋。
【章】如說有尋(至)名有尋等抄曰。
此下二指示例。
此有三文。
初舉有尋有伺。
二舉示念住名。
三舉示意業。
今即初也。
周記曰。
如說有尋及有伺等者。
問。
如言念住。
體即慧。
全隐己稱從他亦名。
今者尋伺及相應法名尋伺地鄰近可成。
全從他者。
有尋有伺名如何名鄰近釋。
答。
尋伺名為尋伺地者。
持業釋也。
今言鄰近相應法。
則具如欲界初靜慮心及心所。
總得名為有尋有伺。
無尋唯伺亦準此知(雲雲)但尋伺增等者。
有尋有伺地所起一切心心所法。
皆是有尋有伺地體也。
然尋伺增故名有尋伺。
【章】亦如念住(至)名為念住鈔曰。
二舉念住示。
念住者。
瑜伽二十八說。
念住何義。
答。
若于此住念。
若由此住念。
皆名念住。
于此念住者。
謂所緣住。
由此念住者。
謂若慧若念攝持于定。
是自性念住。
所餘相應諸心心所。
是相雜念住。
(雲雲)
【章】意業亦爾(至)類此應知鈔曰。
三舉意業示。
成唯識論曰。
審·決二思。
意相應故。
作動意故。
說名意業。
疏曰。
近意之業。
意相應業。
名意業。
鄰近釋。
依意之業。
依主釋也。
今雲。
體是思。
雖然意相應故。
意增用故。
名為意業。
周記曰。
意業爾者。
思是業體。
隐思之名從相應意以立稱也餘一切法等者。
例示餘法。
【章】帶數釋者(至)準此應知鈔曰。
第六帶數釋。
如文自可知也(此中有二文。
初釋帶名。
二舉例示)。
【章】此中六釋(至)相如餘處抄曰。
别示六合中。
第四示有所傳結。
依共傳者。
西方共所相傳此六合别論如餘處者。
成唯識疏·對法疏·樞要等也。
問。
了義燈一本(二十二丁)雲。
要集雲。
三藏相傳約分為四。
一用自非他。
二用他非自。
三自他俱用。
四自他俱不用。
持業唯初句。
依主唯第三。
有财唯第二。
相違唯第四。
鄰近通二·三。
帶數初及三。
乃至帶數三句。
如四正斷。
即初句。
四即正斷故。
如四神足。
即第三句。
四屬欲等。
非神足故。
如說三藏法師。
亦是第三句。
若但言三藏。
是第二句。
三即是藏。
俱非人故(已上要集)燈主評言。
彼釋極廣。
恐煩不具。
然準此釋。
有相雜亂。
六釋簡濫。
應可思之(雲雲)此要集說。
如何雜亂耶。
答。
雲持業唯初句。
此釋無濫。
雲依主唯第三者有濫。
并自他依他體立名。
雲依主。
爾以自他俱用句為依主未穩。
次雲有财唯第二句無相濫。
以他用屬己為己名。
是有财故。
雲相違唯第四者有濫。
自他互不用。
應雲相違。
若自他俱用。
是應不相違。
如雲五識身相應地意地。
是互相違。
此中何為自為他。
互為自他。
自他俱用為名。
何雲唯第四耶。
有濫難了。
雲如說三藏法師亦是第三句。
是亦有濫。
有财亦有如是類。
如雲乘有大性有财釋。
大性之乘。
故如雲三藏之法師。
是等相濫。
問。
依主是如雲眼識。
眼根之識也。
何非自他俱用耶。
答。
雖舉自他。
自能依·他法體主。
是依主要。
鄰近釋中。
如雲意業。
是自他俱用。
有如是相濫故。
雲依主唯第三。
未盡有此等濫。
故燈主不取此四句。
【章】謂此六中(至)且指綱要鈔曰。
大文第四結略示有餘義初持業釋等者。
示六合釋必有八啭。
今章主疏中以六合八啭釋成名句義。
不遑枚舉焉。
蓋六合與八啭相攝。
必不可配以示則。
但随處可意悟已。
雖然幼學迷多岐故。
今且指示方隅。
六釋之名相違釋者。
曾無餘釋。
是非體聲則以何為相違。
而立相違釋名故。
相違釋多是體聲。
又持業釋者多在境第七及第五所因。
如說圓成實于彼。
是境第七。
依他即圓實故。
亦說由假說我法等。
此是第五所因聲。
離假施設無别我法。
假即我法故持業釋由是自知。
有持業處多境第七第五所因。
又依主者多在第三及六·依第七。
其相易知。
因明前記中雲。
三·五·七中無依主釋(雲雲)此是妄說不可取用。
違今家章疏故。
又有财釋者在業聲為聲。
其相微隐難知。
如雲大乘阿毗達磨集。
大乘阿毗達磨根本佛經。
為能集論是為所集。
取所集之業用為财即诠所作所造業。
能集之論有之。
名阿毗達磨集論。
若所集之大乘阿毗達磨不彰所作業用之财。
則如何能集之論雲有之而名有财釋。
故以所作所集所造之業用啭彰有财釋。
又為大乘阿毗達磨所集之能集論。
以與黨順助義有他财。
不順助則不可有。
亦是第四為聲。
如說刀藏。
為刀之藏故。
亦是為聲。
有财釋也。
又鄰近釋者。
亦業聲或屬聲。
如說有尋有伺。
諸相應法皆是此體。
但尋伺增名有尋有伺。
是為鄰近釋。
是取尋伺所作所造業用勝為名雲鄰近。
離尋伺體上所作所造之業用勝别無鄰近體。
此即業聲若爾。
與有财何異。
又屬有尋有伺之諸心心所法。
是名有尋有伺是第六屬聲。
又帶數釋必兼餘五釋。
準可詳已。
如是六合八啭相攝。
皆是約多分。
學者須審如焉。
廣明如漢語八啭聲學則中。
恐繁且止更有釋名等者。
未詳如宗輪疏者。
現本宗輪疏無此釋文。
(如三十論疏中雲如樞要說欤)
【章】前總科簡(至)幸留意焉抄曰。
當章大段第三文釋結勸信前總聊簡等者。
彰通一切教立此總科簡。
除此章中所叙所餘學業。
皆用此總科簡須并察一切。
若講别部等者。
欲講除唯識餘别部論疏。
則用此章文并學焉結歸自義者。
結歸今欲講各自之義也。
如對法疏·三十·二十唯識等初。
皆用是。
往可見。
此中所有等十。
勸信皆于大師等者。
彰由師傳制此章但傳之等者。
謙讓勸信。
已上總料簡章訖。
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五(尾)
安永第五(丙申)歲仲春中六日。
于平安城五條新善光寺境内雲林庵。
早早随解生義分。
不顧管見筆記之訖。
後學無憚是正而已。
回向四恩法界海回向無上大菩提應理圓實宗末學近住基辨。
(大同房生年五十九歲)
同十一年醜二月十五日。
于東都淺草延命院。
近近開演之用意校正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