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分為二釋也。
又按。
章主就立依主·依士二名。
而恐後來謬為二釋。
為是今釋主與士之言名設兩釋。
初不約喻。
二約喻釋。
初釋主言有二中。
第一不約喻義。
如雲邊主中主。
此非約喻。
約法作言主也。
第二約喻義。
如雲主人公辨真。
是約喻就人作主言也。
次釋幹言有二中。
第一不約喻約法體名為士夫用也。
第二約喻就人作士夫用之言也。
此中以一切法法體有用約法言。
如農夫耕作禾稼等名士夫用。
又以人作功用約喻言。
如作意心所有警發用雲士夫用。
由如是道理。
主與士全是一體。
同具人法義。
彰自能依他之義以立名也。
問。
主士之言具人法二義。
則何故舉依士·依主兩名耶。
答。
主謂法體。
士謂功用。
自能依他。
有依體有依用。
故立依士·依主兩名。
雖爾體用不離同一處故。
是非二個釋也。
問。
依法體之釋自可知焉。
依功用之釋如之何。
答。
如八轉聲中第三具聲。
多是依士釋也。
三十疏等。
第三啭上依釋也。
如雲由擇力所得滅名擇滅。
又雲能成之論依士釋也。
又同大疏中。
雲由旨因由。
第三啭聲攝。
皆是由功用立名故雲依士釋。
無體則無用。
故全同一釋也。
且就别言。
則應如是。
第六屬聲能依義。
第七依色能依義。
多分由法體故。
雲依主釋也二釋亦爾者。
近來神光釋曰。
二釋亦爾者。
此亦前持業釋中。
說諸論之中多多持業。
少名同依(雲雲)今雲。
此釋不爾。
二釋者。
一不約喻。
二約喻之兩釋也。
亦爾者。
例釋主言立不約喻與約喻二釋。
由上來所明道理。
依士·依主同一體義。
自可知已。
大唐清涼同師·宋永明禅師·明藕益禅師等。
以勝劣分士·主。
是為二釋。
悉皆不知西方一個别論名六合釋為如是謬而已。
【章】于論名中(至)類亦應知鈔曰。
此下四舉例示。
此中有四。
初舉攝大乘論而例。
二以成唯識例。
三以成唯識論例。
四以眼識例。
今即初也。
此初之中有二文。
初本釋相對釋。
二理教相對釋。
今所牒文有此二文。
于論名中等二句标牒。
應冠二相對釋之首解以本經中等者。
正本釋相對。
此意言。
攝大乘三字。
本經阿毗達磨經中攝大乘品。
此攝大乘品名攝大乘。
此論解彼等者。
今無著所造言論。
解彼攝大乘品。
名攝大乘論。
謂論一字在無著言論。
攝大乘三字是本經名。
此無著言論依他阿毗達磨經攝大乘品立名也義可應言等者。
已上離釋已。
已下合釋依論大乘品等者。
依望自無著言論而可言他。
所主法體攝大乘品。
立論名雲攝大乘論。
依主得名。
若雲依攝大乘品功用。
則是依士釋。
依他法體及依他功用義。
以雲依主亦雲依士也若許論亦名等者。
以攝論二字教理相對而釋。
此文甚難了。
今助文解雲。
若以許攝言不見攝大乘品之攝。
而以攝言為論中事。
論言亦有名攝。
則攝言通言論中所诠理。
論言是能诠言教。
依攝大乘(論中所诠理)之論教。
依主釋也。
文中有離釋合釋。
準例應知。
【章】唯識之成名成唯識抄曰。
二以唯識言例謂依唯識理之能成言教唯識二字所诠之理。
成之一字能成之教。
依他法體唯識之理之能成教。
名成唯識。
依主釋也。
【章】以理為成(至)亦是依主抄曰。
三以成唯識論而例。
以成唯識三字為論中所诠理。
離成唯識理外别無論中所诠理故。
論是能诠言教。
依成唯識之論。
依主得名。
謂論中成唯識理。
是為他體。
言論由是起。
則依主釋。
又以成唯識理為功用。
言論由其功用起。
則依士釋也。
【章】于識名中(至)類此應知鈔曰。
四以識名例。
識名者。
諸八識名。
此四字标如名眼識等者。
眼根他法體也。
由是之識。
依主得名。
如前已辨。
又眼根是能照之用。
由此用之識。
依士得名。
【章】有财釋(至)不及有财抄曰。
别舉示中。
第三有财釋。
此中有四文。
初牒本名。
二示不用異名。
三釋有财名。
四指示例。
今即初文也。
有财釋者四字。
舉本名也。
亦名多财等者。
二示不用異名。
今雲。
雖有财。
若少财。
世人不名有财。
故雲多财則是有财。
自可知焉。
不及有财者。
彰有财釋實義。
意言。
有财多财雖是一。
此釋名以能有為要故。
今雲不及也。
問。
何故雲不及有财耶。
答。
有者能有之義也。
能有者。
能自在之義。
若人于自居處積集無量财寶。
雖然于此金銀不能自在用是。
世人不稱有财之人。
又若雖于自居處無畜一錢。
能自在用他處财。
則人皆稱雲有财之人。
今有财言亦複如是。
如次具辨。
【章】财謂财物(至)而為名也抄曰。
三釋有财名。
财物者。
今雲功用雲财物。
若無功用物。
非财物也。
自從他财等者。
以此釋為有财釋之要也今謂他财者。
他有功用喻以名他财。
自從他财用立名。
問。
若爾。
與依主何别。
謂依主自依他體處立名故雲依主。
有财不爾。
以能有為有财。
以能依為依主之依。
以是為别。
能有以他物用為我物用也。
以他用屬己義邊立名。
他用全為己用義名為有。
譬如所驅役他人屬己為己用名我能有僮仆。
如世有财等者。
世人持财用名為有财。
持财之體不名有财也。
今亦如是。
自持他用。
從他财用而立己稱。
名為有财也。
【章】如谕名中(至)故有财釋。
抄曰。
四指示例。
此中有三。
初以阿毗達磨集例。
二以成唯識論例。
三以對法藏例。
今即初也今以彼大乘等者。
為集者。
所集用也。
謂以所集用名能集論名雲集論。
此即能集論自從他所集用而立己論稱名阿毗達磨集論也。
周記曰。
章如論名中(至)阿毗達磨集者。
問。
阿毗達磨以為所依。
依主釋亦有何過。
答。
理實亦複。
俱舍頌說攝彼勝義依彼故。
此立對法俱舍名。
攝彼勝義者。
有财釋。
依彼者。
即依主釋。
即依主亦無妨矣(雲雲)今雲。
周記所言未了。
謂大凡六合釋随離釋别。
或有依主·有财兩釋在。
或餘釋亦得故。
不可言必有依主處定有有财。
随得名離釋别。
有無并不可決定。
縱俱舍論名雖有兩釋。
以是不可例同于一切。
如眼識等名。
豈有從他财立己名義耶。
故周記所言未穩。
又曰問。
依主·有财兩釋何别。
答。
以己依他而立自稱。
名為依主。
以他屬己用标自名。
即有财釋。
又如雲阿毗達磨集論有财全取他以标名。
依主釋者自他兩義立号(如雲眼識等)更撿俱舍雲。
以又全取他名名全分有财釋。
自他兼取名一分有财釋(如雲阿毗達磨集論。
如雲乘大性有财釋。
雲雲。
已上周記)今雲。
此中一分有财之名。
恐未穩也。
二十論疏雲乘大性有财釋。
是全分有财釋也。
乘言通能所。
所乘是所化生及教理行果之一分也。
能乘即大性。
今取為自所乘名。
此即自從他能乘即大性财物而立己稱。
有财釋。
乘大二字全他财物。
今日有其财物故。
是全分也雲阿毗達磨集論亦是全分有财也。
問。
持業·依主·有财三釋之别如何。
答。
持業一體持業用(同依二用依一體)依主以自能依他體(依士以自能依他用)有财取他用屬己。
(屬者能有。
多财雖有财。
能有之義不彰故不取)
【章】此論以唯(至)亦有财釋抄曰。
二以唯識例示此論以唯識等者。
唯識謂本經唯識之理。
成者。
三十本頌能成本經唯識之理故。
三十本頌名成唯識。
故成唯識三字他功用。
爾今取名此釋論。
故有财釋也。
【章】以阿毗達(至)義皆類然。
抄曰。
三以對法藏例示。
以阿毗達磨等者。
阿毗達磨此翻雲對法。
俱舍此雲藏。
對法是所藏。
藏言通能所。
自能藏從他對法即所藏之用而立己稱。
為能藏名。
如前阿毗達磨集應準知也。
必以俱舍光·寶二記等所雲所依·包含義而不可混交釋也。
由此軌式會得有财釋已。
而後解光·寶釋。
光師引正理非誤。
【章】相違釋者(至)是相違義鈔曰。
自下第四相違釋。
此中有三。
初明相違釋之名。
二指示例。
三示彰相違釋文例。
今即初也。
二義者。
差别雲義。
所目自體等者。
二義所目自體各殊等雲相違也。
【章】如攝決擇(至)名曰相違抄曰。
二指示例此非五識等者。
簡持業釋。
亦非五識身地等者。
簡依主。
亦非以五識等者。
簡有财也。
共立一稱等者。
以兩名為一名。
然尋其義。
體各别名相違釋也。
【章】今以義準(至)類此應知鈔曰。
三示彰相違釋文例。
如文自知。
【章】鄰近釋者(至)名鄰近釋抄曰。
自下第五鄰近釋。
此中有二。
初釋鄰近名。
二指示例。
今即初也。
俱時之法等者。
同時并起法中。
義用增勝。
自體從彼增勝而立其名。
名鄰近釋。
【章】如說有尋(至)名有尋等抄曰。
此下二指示例。
此有三文。
初舉有尋有伺。
二舉示念住名。
三舉示意業。
今即初也。
周記曰。
如說有尋及有伺等者。
問。
如言念住。
體即慧。
全隐己稱從他亦名。
今者尋伺及相應法名尋伺地鄰近可成。
全從他者。
有尋有伺名如何名鄰近釋。
答。
尋伺名為尋伺地者。
持業釋也。
今言鄰近相應法。
則具如欲界初靜慮心及心所。
總得名為有尋有伺。
無尋唯伺亦準此知(雲雲)但尋伺增等者。
有尋有伺地所起一切心心所法。
皆是有尋有伺地體也。
然尋伺增故名有尋伺。
【章】亦如念住(至)名為念住鈔曰。
二舉念住示。
念住者。
瑜伽二十八說。
念住何義。
答。
若于此住念。
若由此住念。
皆名念住。
于此念住者。
謂所緣住。
由此念住者。
謂若慧若念攝持于定。
是自性念住。
所餘相應諸心心所。
是相雜念住。
(雲雲)
【章】意業亦爾(至)類此應知鈔曰。
三舉意業示。
成唯識論曰。
審·決二思。
意相應故。
作動意故。
說名意業。
疏曰。
近意之業。
意相應業。
名意業。
鄰近釋。
依意之業。
依主釋也。
今雲。
體是思。
雖然意相應故。
意增用故。
名為意業。
周記曰。
意業爾者。
思是業體。
隐思之名從相應意以立稱也餘一切法等者。
例示餘法。
【章】帶數釋者(至)準此應知鈔曰。
第六帶數釋。
如文自可知也(此中有二文。
初釋帶名。
二舉例示)。
【章】此中六釋(至)相如餘處抄曰。
别示六合中。
第四示有所傳結。
依共傳者。
西方共所相傳此六合别論如餘處者。
成唯識疏·對法疏·樞要等也。
問。
了義燈一本(二十二丁)雲。
要集雲。
三藏相傳約分為四。
一用自非他。
二用他非自。
三自他俱用。
四自他俱不用。
持業唯初句。
依主唯第三。
有财唯第二。
相違唯第四。
鄰近通二·三。
帶數初及三。
乃至帶數三句。
如四正斷。
即初句。
四即正斷故。
如四神足。
即第三句。
四屬欲等。
非神足故。
如說三藏法師。
亦是第三句。
若但言三藏。
是第二句。
三即是藏。
俱非人故(已上要集)燈主評言。
彼釋極廣。
恐煩不具。
然準此釋。
有相雜亂。
六釋簡濫。
應可思之(雲雲)此要集說。
如何雜亂耶。
答。
雲持業唯初句。
此釋無濫。
雲依主唯第三者有濫。
并自他依他體立名。
雲依主。
爾以自他俱用句為依主未穩。
次雲有财唯第二句無相濫。
以他用屬己為己名。
是有财故。
雲相違唯第四者有濫。
自他互不用。
應雲相違。
若自他俱用。
是應不相違。
如雲五識身相應地意地。
是互相違。
此中何為自為他。
互為自他。
自他俱用為名。
何雲唯第四耶。
有濫難了。
雲如說三藏法師亦是第三句。
是亦有濫。
有财亦有如是類。
如雲乘有大性有财釋。
大性之乘。
故如雲三藏之法師。
是等相濫。
問。
依主是如雲眼識。
眼根之識也。
何非自他俱用耶。
答。
雖舉自他。
自能依·他法體主。
是依主要。
鄰近釋中。
如雲意業。
是自他俱用。
有如是相濫故。
雲依主唯第三。
未盡有此等濫。
故燈主不取此四句。
【章】謂此六中(至)且指綱要鈔曰。
大文第四結略示有餘義初持業釋等者。
示六合釋必有八啭。
今章主疏中以六合八啭釋成名句義。
不遑枚舉焉。
蓋六合與八啭相攝。
必不可配以示則。
但随處可意悟已。
雖然幼學迷多岐故。
今且指示方隅。
六釋之名相違釋者。
曾無餘釋。
是非體聲則以何為相違。
而立相違釋名故。
相違釋多是體聲。
又持業釋者多在境第七及第五所因。
如說圓成實于彼。
是境第七。
依他即圓實故。
亦說由假說我法等。
此是第五所因聲。
離假施設無别我法。
假即我法故持業釋由是自知。
有持業處多境第七第五所因。
又依主者多在第三及六·依第七。
其相易知。
因明前記中雲。
三·五·七中無依主釋(雲雲)此是妄說不可取用。
違今家章疏故。
又有财釋者在業聲為聲。
其相微隐難知。
如雲大乘阿毗達磨集。
大乘阿毗達磨根本佛經。
為能集論是為所集。
取所集之業用為财即诠所作所造業。
能集之論有之。
名阿毗達磨集論。
若所集之大乘阿毗達磨不彰所作業用之财。
則如何能集之論雲有之而名有财釋。
故以所作所集所造之業用啭彰有财釋。
又為大乘阿毗達磨所集之能集論。
以與黨順助義有他财。
不順助則不可有。
亦是第四為聲。
如說刀藏。
為刀之藏故。
亦是為聲。
有财釋也。
又鄰近釋者。
亦業聲或屬聲。
如說有尋有伺。
諸相應法皆是此體。
但尋伺增名有尋有伺。
是為鄰近釋。
是取尋伺所作所造業用勝為名雲鄰近。
離尋伺體上所作所造之業用勝别無鄰近體。
此即業聲若爾。
與有财何異。
又屬有尋有伺之諸心心所法。
是名有尋有伺是第六屬聲。
又帶數釋必兼餘五釋。
準可詳已。
如是六合八啭相攝。
皆是約多分。
學者須審如焉。
廣明如漢語八啭聲學則中。
恐繁且止更有釋名等者。
未詳如宗輪疏者。
現本宗輪疏無此釋文。
(如三十論疏中雲如樞要說欤)
【章】前總科簡(至)幸留意焉抄曰。
當章大段第三文釋結勸信前總聊簡等者。
彰通一切教立此總科簡。
除此章中所叙所餘學業。
皆用此總科簡須并察一切。
若講别部等者。
欲講除唯識餘别部論疏。
則用此章文并學焉結歸自義者。
結歸今欲講各自之義也。
如對法疏·三十·二十唯識等初。
皆用是。
往可見。
此中所有等十。
勸信皆于大師等者。
彰由師傳制此章但傳之等者。
謙讓勸信。
已上總料簡章訖。
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五(尾)
安永第五(丙申)歲仲春中六日。
于平安城五條新善光寺境内雲林庵。
早早随解生義分。
不顧管見筆記之訖。
後學無憚是正而已。
回向四恩法界海回向無上大菩提應理圓實宗末學近住基辨。
(大同房生年五十九歲)
同十一年醜二月十五日。
于東都淺草延命院。
近近開演之用意校正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