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
後待前能生名等(雲雲)俱舍和五亦說有宗義。
今大乘難。
彼宗不許熏習。
亦不許俱起。
故說惡時。
諸字過去落謝。
彼雖立過未有體。
大乘論中處處破已。
過去無體成立義已。
過去無體。
已滅無熏習故。
無聚集義。
此總難聚集義不成。
次第而生等者。
别難。
彼不許俱起故。
惡字時無諸字。
者字時無莫字。
次第生故。
遂聚集義不成。
無熏習故等者。
亦别難。
彼不立熏習故。
至後念前滅字不可現。
故聚集義遂不可成故彼教義等者。
結成彼非亦非由前等下。
舉彼救難。
彼救雲。
由前念字等勢力。
末後字等能生名等。
今以非一字難。
過去無體下。
立理難。
自可解。
【章】故我今時(至)為教體故鈔曰。
十三結成大乘聚集顯現故者。
承上起下。
小乘義不成故。
今立大乘識變教體也。
我者。
大乘自指今時者。
簡小乘等次第生。
大乘立當一念一切聚集現故。
簡雲今時也。
其說法者等下。
約因位說聽而釋。
由初諸字等下。
約說聽俱由熏習後識聚集顯現。
若除佛餘說者。
則由前熏習。
此當念欲說時。
識上聚集顯現今說法。
若聞者。
則如前已辨。
聚集顯現。
若是佛說下。
約佛說者明聚集現。
謂佛果上雖無新熏。
自本熏無漏性自在變現變上聚集。
周記曰。
問。
凡夫等有熏習。
可于識上連帶解生。
佛無熏習。
如何聚集顯現耶答曰。
佛智如鏡。
任過自現。
一切文義不假熏集連帶方生。
雖無過未等者。
簡薩婆多。
成立唯識教體。
今以大乘義因果二位唯識教性自成。
說者聽者等下。
舉結護法義。
兼及龍軍·無性等。
俱以聲字等下。
結能诠唯識集現教體。
俱字說聽俱也。
意結護法雲說者。
結龍軍等雲聽者。
今同結故雲俱也。
聲字者。
字言攝名句。
二種究竟者。
聲名句文聚圓滿為究竟也。
上來識上句等聚集門竟。
【章】于此四種(至)故不取之鈔曰。
十科之中。
第十以三性五法釋。
此中有四。
初總明以此門釋之由。
二别以三性門釋。
三以五法門釋。
四令例知一切以圓成等者。
即三性門。
解深密經第二·瑜伽(四十六)顯揚(十六)攝論(無性第五)成唯識八。
說圓成等三性及相名等者是五法門。
一相二名。
三分别。
四正智。
五如如。
楞伽(十卷七。
文亂。
四卷三。
文正)瑜伽(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中邊二·世親攝論五(初丁)顯揚六(初丁)說五法。
唯大乘義者。
此三性五法唯大乘教所說。
非小乘教所論。
故雲唯大乘義。
大乘義中等下。
明蘊等三科以不論教體之由。
蘊處界三科門。
道理世俗·世間勝義法門。
雜集論等全說大乘三科。
瑜伽六百六十法就十二處明。
五蘊說大乘五蘊。
故雲雖有蘊處界等體性易故者。
三科體性至以易了。
又以三科論判教體亦易。
複濫小教者。
小乘論教除三科法無餘所論故。
其名相全同小教。
故雲濫也。
故不取之者。
今以三科不判四重出體。
按開發十門之中。
第七有以三科判教體門。
且就五蘊言。
則第一攝相歸性。
體即真如。
即非蘊攝。
真如非積集故。
第二攝境從心。
體唯識蘊。
第三攝假随實。
名等無别唯聲故。
體體即蘊也。
第四相性别論。
聲是色蘊。
名等是行蘊也。
又處界門中。
第一攝相歸性。
體是真如。
法處法界。
第二攝境從心。
且約心王意處意根界及意識界。
亦心言攝心所。
約其心所。
法處法處界。
第三攝假随實。
聲處聲處界。
第四相性别論。
聲處聲界。
法處法界。
已上采集開發意為幼學示焉。
【章】三性體性(至)通二性故。
鈔曰。
二别以三性門釋三性者。
一計取執。
二依他起。
三圓成實。
舊譯論中雲空·假·中是。
如次配知。
遍計所執等者。
具如成唯識第八(二十六丁)遍計者。
能遍計(護法第六·七識。
安慧諸八識)所執(體唯我法。
性相都無)遍計之所執(情有理無)各有二體者。
開發曰。
依他二者。
有漏·無常。
圓成二者。
常與無漏也諸無漏法等者。
有為無漏四智心品名圓成實(深密·唯識)故雲諸無漏法故攝論說若等者。
引諸無漏圓成之證。
無性攝論五(三丁)說***淨。
彼曰。
雲何應知圓成實自性。
應知宣說***淨法。
何等***淨法。
一者自性清淨。
謂真如空實際無相勝義法界。
二者離垢清淨。
謂即此離一切障垢。
三者得此道清淨。
謂一切菩提分波羅蜜多等。
四者生此境清淨。
謂大乘妙正法教(雲雲)周記曰。
攝論若說者等者。
此文意證無漏之智皆圓成實。
***淨者。
謂常樂我淨(雲雲)如是四法總攝一切清淨法盡。
今雲。
此引攝論證諸無漏法皆名圓實。
以***淨盡一切無漏。
無漏者清淨。
故字承上為證之辭。
瑜伽論說等者。
論七十二(四丁左)之說。
是圓成實常住之證也。
一切有為等下。
釋依他起無常。
依衆緣起是無常故。
其前教體等者。
已上出三性體已辨四出體。
謂攝相歸性即是真如故圓成實。
其餘三出體通依他·圓成二性故。
雲可通二說。
自餘三出體中。
以無漏聲名文或攝無漏心。
或以無漏名等攝無漏實聲。
或無漏與有漏相性别論。
故今雲無漏有為通二性故也。
【章】五法體性(至)義準應悉鈔曰。
三以五法門釋如五法章者。
鸠集諸經論五法說辨其體性。
如成唯識論第八(三十三丁左下)廣說。
此雲五法章。
義準應悉者。
五法體性即是計·依·圓三性。
是故以五法辨教體。
亦準前三性門應悉。
由成唯識八。
引諸經論說五法文釋已雲。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
文雖有異。
而義無違。
然初所說不相雜亂(雲雲)初所說者。
瑜伽七十二·三·四文。
今由此瑜伽判教體者。
攝相歸性。
體唯如如。
餘三出體。
若無漏聲名句等。
則皆正智所攝。
彼說一切無漏有為皆正智故。
若有漏聲名句等則攝境從心。
皆分别攝。
又若通有漏無漏聲等既取能诠。
皆名中攝。
若兼取所诠。
亦相中收。
如是準應解也。
【章】餘一切章(至)準義知之。
抄曰。
四令例知一切餘一切章者。
或辨有漏無漏教體章。
或心境不同章。
假實不同等。
于教體分别。
于此體性不同一門。
已總略顯示。
故更别立門不分别是。
後學準前應解。
【章】此中所說(至)如餘章說。
抄曰。
體性不同門大段有六之中。
第六示有師傳結第四門此中所說者。
此體性不同門所說皆是大師等者。
大唐遍覺三藏雲大師。
别加者。
于門弟子中各别加指麾也傳者實雖等者。
章主自雲傳者。
文拙傳者之謬。
至所诠義。
唐三藏之所傳。
皆以可為壯觀。
雖然由文拙有不顯壯觀處故雲或也。
冀諸相有智下謙辭。
其間引證等者。
示以大乘為證。
以小乘不為證。
如有謬錯等者。
謙辭。
推訂正于後學箴規者。
箴謂割也。
規謂正也(詩經。
灣水規宣王注正君雲規也)上來合是等下。
結成第四門如餘章說者。
對法抄及開發等中說餘義。
【章】第五得名(至)後論今論。
抄曰。
自下當章五門大段之中第五門也。
得名者。
一切得名。
謂名·名身·及多名身。
俱雲得名。
舊所雲集法滿足句。
亦是新家得名。
懸隔者。
差别之異名。
猶雲天地懸隔。
此第五門大分為三文。
初分科。
二談古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