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形者形對之辭乘者運載義等者。
謂教理行果健運濟行者義。
若乘若大等者。
下合釋同依。
乘謂運載用。
大謂七大用。
二用同依教理行果一體。
此是以同依合釋大乘名。
其體大法等者。
此以持業合釋大乘。
謂教理等其體大法。
能有運載功用。
是以持業釋大乘。
周記曰。
大是其體。
乘是其用。
名為大乘。
問。
如言藏識。
先說于用。
後說于體。
何故今言大乘先體。
答。
但體能持用之義。
即名持業。
不名先後。
此未必然。
若爾。
何名同依。
應更解雲。
如說經為大乘。
大乘體即是經。
大之與乘同依此經。
名同依也(雲雲)今雲。
此釋尤妙諸論之中等者。
論章疏共多分以持業釋。
不用同依。
以持業言。
則以體用不離之義。
同處有同依義故。
别用是少。
【章】攝大乘論(至)攝大乘也鈔曰。
二以攝大乘論名例攝大乘論亦複如是等者。
問。
次依主釋中。
亦舉此攝大乘以釋。
何故今亦舉此論名釋耶。
答。
近來有神光者解雲。
此中攝及論相對。
通持業·依主。
若亦本釋相對論。
則唯依主釋。
今即攝與論相對明。
攝謂能攝教亦即論。
以為持業。
俱是教故(雲雲)今雲。
此釋尤好。
問。
攝與論相對通持業·依主。
若爾。
持業·依主以何差别耶。
答。
以攝之言若為能攝。
則能攝即論教。
持業得名。
若為所攝。
則攝之論。
依主得名。
至次自知。
許能攝教等者。
明以攝大乘論名為持業得名所由。
謂論即言論教示也。
許能攝盡大乘言教即是言論故。
此論名持業得名故無性雲下。
引證成能攝教即是論。
無性攝論第一(十一丁)之文也。
盡其所有等者。
盡者攝盡。
其者指本經。
無别說故者。
意言。
說此論名攝大乘。
離攝盡本經所有大乘綱要。
無别言教論說故。
名攝大乘論。
是即能攝言教即是論教之義此以本經等者。
承無性釋論章主釋文。
周記曰。
問。
大乘之名既非言論。
攝大乘論何非依主。
答。
論能攝彼大乘綱要。
即能攝論名攝大乘。
故是持業(雲雲)今雲。
本經者。
阿毗達磨經。
是今名大乘也。
末論者。
無著所說言論教示名攝。
非以本經等者。
簡依主之濫也。
若言以本經攝大乘品名攝大乘。
則但論一字在無著末論。
依本(對無著末論本經為他)經攝大乘品之言論。
則依他法體。
故依主釋。
今以非一字簡雲非以本經等也。
今更問。
攝大乘論之名。
如何以持業同依之别而釋。
答。
無著所說言論此體。
能持能攝之用。
則持業釋也。
又言論教示是用。
能攝亦是用也。
此是二用依斯一體。
同依釋也。
【章】又如唯識(至)故皆持業。
鈔曰。
舉例中。
此三舉唯識成唯識論例。
識體即唯者。
唯謂簡别。
遮無外境。
識謂能了。
诠有内心。
識體即唯。
持業釋也(已上三十論疏序)謂體是體。
言一切法識變。
則自遮無外境。
是唯之義故。
識體必持唯用。
持業釋也能成之教等者。
以成唯識論四字示例而釋三十論疏序曰。
成者乃能成之稱。
以成立為功(雲雲)又雲。
以教成教。
資教成理。
即成是論。
持業釋也(雲雲)周記曰。
準西方說。
雲識唯成。
今順此方言。
雲成唯識。
由此道理。
乘之大性。
亦依此釋(雲雲)今雲能成者。
能成唯識言教。
即是論者。
能成唯識言教。
即十卷言論。
持業釋也。
由此論題分持業·同依釋。
則言論體持能成用。
是持業釋。
若能成是用。
言論亦用。
二用同依一體。
同依釋也。
今此章且就持業言。
同依非急所用故。
【章】于識中(至)持業亦爾鈔曰。
舉例之中。
四舉藏識名而示于識名中者。
于識多名中。
今以藏識名釋。
第八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名藏識等。
具如成唯識疏中。
藏體即識等者。
今約藏為體。
識了别為用辨持業釋。
翻言亦得。
體是識。
藏是用。
識體持藏用體用不斷。
從何亦無違。
必勿謬執。
又藏是用識。
亦是用。
二用依一所依體。
則同依釋也。
【章】如是種類(至)不能煩述鈔曰。
持業釋中。
五結略。
【章】依主釋者(至)名曰王臣鈔曰。
别舉釋中。
第二明依主釋。
此中有四。
初牒本名異名。
二就本名釋。
三就異名釋。
四舉例示。
今即初·二也。
依主釋者二句。
初牒本異二名。
亦名依士者。
今雲。
依主·依士全同一處事。
非别義。
雖爾。
望體用義邊别。
且立二名。
依主義處必有依士義。
依士義處必有依主。
體用不離故。
雖一事。
由作離釋時有就體與用别。
且立此二名也依謂能依者。
二就本名釋。
正彰依主·依士共能依非所依。
前所言同依釋之依言。
是所依非能依。
依主·依士之依言。
是能依非所依主謂法體下。
立二義釋主之言。
一不約喻。
二約喻。
此初不約喻就法體釋。
如勝論外道立實句義。
舊人梵雲陀羅骠。
此雲主谛。
此主谛即諸法體實。
故主之為言體也。
故雲主謂法體也。
依他主法等者。
是依主釋之眼目也。
如雲眼識。
眼根雲眼。
眼識雲識。
俱是本識之上彼彼種子各别各自所變。
俱雖本識變現。
因緣變故。
各守自性。
各一個體相主法。
既雲眼根有礙變現。
眼識無礙變現。
爾今名眼識。
令依托他法體眼根。
以立自眼識名雲眼識。
為彰此識以眼根為所依托有别用。
此識能依他眼根能依之用。
依他主法雲眼識也。
耳識等類一切之上取能依托他有法體者之邊得名者。
是依主。
就能依他法體邊立名故。
雲依主不雲依士。
成唯識論說。
彼依主釋。
如眼識等。
識異意故。
疏四末雲。
其第六識。
體雖其識。
而非是意。
非恒審故。
彼依主釋。
主謂第七。
即似舊言從所依得名。
于今家亦如雲眼識。
雖有從所依眼根立名之理。
于今家雲所依之言。
若雲所依處。
則指法體之名。
故濫自從自法體立名。
今如雲眼識。
非依自法體。
依他法體立名故。
于印度立名雲依主釋。
舊人所言雖義相似。
義與體乖也。
或主是君主等者。
次約喻釋主之言一切法體等者。
大凡一物一物自主自性。
喻如各守一家主人。
故法體各别義。
名為主也如臣依王等者。
今雲。
此喻言互不相依。
非雲勝劣。
他家學者誤作勝劣釋。
雲依主是勝。
依士是劣。
妄昧之判不可取也。
謂臣依王。
但以王為所依。
臣是能依無臣為所依。
王是能依。
眼識依眼根亦複爾。
但眼根為所依。
識是能依。
遂無識為所依眼根是能依義。
今喻是雲如臣依主王之臣故等者。
如雲眼之識耳之識等。
【章】士謂士夫(至)二釋亦爾鈔曰。
三釋異名士謂士夫者。
今雲。
士夫功用雲士夫也。
非雲士夫之體。
了義燈一本曰。
有解。
六釋中。
依士·依主作四句辨雲。
有依士非依主。
如取之蘊。
以取是所非心王。
有依主非依士。
如蘊之取燈主破雲。
此不應爾。
若依士·依主二不相攝。
應有七釋(雲雲)今雲。
若有七釋。
則違梵雲殺三磨娑。
此雲六合。
故雲依主·依士别為大妄謬。
問。
何故上釋主言雲主謂法體。
今釋士言雲士謂士夫。
設此二釋耶。
答。
上約體辨所依。
明就能依釋之名。
今約用辨所依明就能依釋名。
自能依他有此二别故。
問。
若爾。
依主·依士應别。
如何免應有七釋難耶。
答。
此難不爾。
依主·依士之辨要。
舉自能依他以立名也。
故以就能依立此釋名為要。
非關所依。
雖所依有體用别。
能依義邊無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