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
【章】有依下地(至)傍修得故抄曰。
二明地修行相。
此有四類。
此即初一類也有依下地等者明依身在下地起下地心修唯識觀依下地者。
或問予(基辨)雲。
由子島釋依言古師存二義。
一者所依定。
二者所依身。
雖有二義今取定也。
若依身者何故次文引唯識文雲前三無色等耶。
入見道依身者在欲界故(雲雲)(已上子島)何今不由子島别釋第一類而雲明依身在下地起下地心等耶。
基辨答曰。
子島取定不取身說破古之縷解有得失非全璧。
今詳判古義叙今義。
其中玄黃自分今立二科。
初出古義詳判。
二述今義彰實。
初出古義四家。
初清素記義。
二秋篠所釋。
三義濱所釋。
四子島釋義。
于此四家詳判是非于一一下自應辨明初清素記義者。
彼記曰。
依下欲界身起色界(四定)心入現觀時。
現行習修唯四靜慮。
得修種子通上無色。
以曾聞無色令其上地本新種子用增長故。
不同下地更熏新種名為體增。
種體多故。
故引唯識成前義也(雲雲)(基辨)判此義是非雲。
此師釋依下地文雲依下欲界身為穩當也。
然釋章起下地心雲起色界心等未穩。
強為牽合成唯識論勝見道傍修等文應設此釋既雲起下地心。
何雲起色界心耶。
若言自前三無色見則第四定已下皆是起中地心。
則是亦由證文強牽合焉。
若章文雲随應起下地心。
則似有理。
既不雲爾。
雲何曲文成理耶。
故清素釋為不允當。
二秋篠釋義者。
珠記曰。
依下地起下地心身在欲界起欲界心。
又身在第二禅還依初定起初定心(雲雲)基辨詳判雲。
秋篠雲。
身在欲界起欲界心之釋尤得章意又身在第二禅等之釋工而劫失。
雲依初定起初定心之釋未穩既雲依初定。
即是起初定心。
有何差别雲依初定。
複雲起初定耶。
不依則應無起定理。
不起則應不可名依定。
故秋篠釋半為不當。
又子島破秋篠雲身在欲界起欲界心之釋雲。
不妨在欲界起散聞思作唯識觀。
然于此四類不可攝也。
既說初類雲得修通上得緣上境令勢增長。
雲何以欲界散心修增上界定種子。
若爾則有定散間雜之失故也。
基辨詳此破是非雲。
子島所斥不允。
謂欲界散地心有二。
一散亂心。
二等持心。
以初散心不能作唯識觀。
以後定心作唯識觀。
上章文雲。
于初二位有漏三慧。
皆現種修種修無漏用漸增故(雲雲)此初二位中資糧位以有漏聞思二慧修唯識觀修增有漏智現種之體用傍修增無漏智種之用。
既下文雲欲界自地觀但聞思慧。
明知從欲界等持心起有漏聞思。
熏修傍修得上界定種子。
有漏聞思熏修既說傍修無漏種。
何況傍修有漏上定種。
豈有定散間雜之失耶。
今雲得緣上境令勢增長。
則凡作唯識觀緣三界一切法。
了唯識故。
欲界等持作唯識觀豈不觀三界唯心。
若觀三界則是緣上境。
何雲無勢增長耶。
故子島破斥為不穩當。
第三義濱釋曰謂依初定起初定心(雲雲)基辨詳雲。
今此章文既雲依下地起下地。
豈應雲依初定起初定耶。
故不穩當如秋篠文中斥。
四子島義雲。
依下地者指所依定。
非明依身。
謂身在欲界依初定起初定。
今雲依下地起下心。
乃至在下地依無所有處定起無所有處心亦雲依下起下。
是即第一句之旨也。
引前三無色等文為證尤在此意也(雲雲)子島釋意雲。
引成唯識前三無色等文。
意謂。
身在欲界入菩薩見道之人以第四定為所依定。
以第四定無漏心入見道已傍修前三無色地世俗智種子。
現修在下第四定。
種修通上三無色。
故以此文證第一句也(已上子島意也)基辨詳子島義雲。
言依初定起初定心之釋如詳秋篠義中斥。
有煩重失。
複雲依無所有處定起無所有處心。
是亦重言。
不依則不起故。
雲何以在欲下地修無所有處定攝依下地起下地之類耶。
應攝在下地起上地之類也。
又子島意以唯識前三無色等文為證。
以四類皆令同此證。
由舉證文卻令難解。
當知此文傍得修之證。
亦以前三無色為得修通上之證也。
又此章明三修。
證·相二修既就漏無漏唯識觀辨已。
雲何此地修但局無漏明是耶。
故此證文雖雲勝見道亦雲前三無色有此根。
非唯無漏證文。
但舉四類傍得修通上之證也。
智者擇而居諸。
故子島所言為不穩當第二叙今義彰實者。
謂此第一類中依下地起下地心者。
身依欲下地故。
心亦起欲下地等持心修三界唯識觀也。
習修唯下者。
身在下地起下地心修唯識觀之時心現行修唯欲等持故。
雲唯下。
得修通上等者。
意雲。
習修唯自地。
得修通自他地。
其中自地體用俱增。
他地唯用增。
得緣上境等者。
以下地心緣上地境熏時俱上地種勢力增長。
或問予雲。
得修緣上境令勢增長(雲雲)此緣上境。
心不現行則不能緣上境。
無相分不能緣。
有相分是應現行。
雲何不雲習修雲得修耶。
答。
如前文言。
習謂現行。
得謂種子(雲雲)然有習修必有種修。
現行熏種子故。
如第一類習修唯下地現行。
是必有二得修。
一正得修。
下地現行漏以似無漏随應熏種。
新熏體增本熏用增。
是種子體用俱增長。
今文雲下體用俱增故。
二傍得修。
其下地得修時。
傍以下地心緣上地境令上地種勢增唯用增雲傍得修。
今文雲上唯用增故。
又或問雲。
以下地心緣上地境必有相分。
若有相分現應習修。
雲何但雲得修為唯用增種體不增耶。
答。
身在下起下心。
下能緣心緣下境熏是現觀故。
必種體用應俱增也。
又起下地心身在下地緣上地境。
傍修得故相分雖上。
能緣見分下地。
于上用劣弱故。
種體不熏。
成唯識二說能熏義。
第二立有勝用非能緣強盛用。
則非能熏。
下心緣下是能緣強盛用。
下心緣上能緣劣故。
唯上相分無熏種體道理。
是傍修得不現觀故。
唯本種用增無體增義。
故緣上境唯得修非習修也。
又問。
上境為相分是應本質。
下能緣心如本質相分現可謂下心緣下。
何不熏種耶。
答。
上境為相如鏡中似實。
下能緣緣無用。
是熏變相分故。
不可熏種如理應思得緣上境等者。
明通上所由。
意雲。
身居欲界起欲界等持用思慧。
觀三界唯心即緣上境了唯識變如是緣了熏下種體用時令上地漏無漏本種勢力增也下體用俱境者。
現行熏種之時下種新增體亦增本種用。
故雲俱增也。
問雲。
體用俱增者。
種子是本識上功能差别。
可俱雲用。
何故雲體用耶。
答。
體是體相種子緣起道理。
或善或惡或色或心等緣起道理各别義增新熏種子是雲體增。
其體相上應緣起因緣之用增雲用增也上唯用增故者。
觀三界唯識故。
熏下地種時傍了上地境熏。
于本熏上地種令勢用增長也。
故雲唯用增也成唯識雲等者。
論七(三十三丁)之文也。
今謂。
是但證傍得修之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