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義經等者。
若佛說弟子說。
一切了義經名摩呾理迦(即名義本母。
非義本母不名論議教)謂于是處下。
明佛自說弟子說。
共名論義名摩呾理迦名對法藏是處等者。
于此義母論議經處。
佛世尊亦自廣分别諸法體相又聖弟子下。
明弟子說論議摩呾理迦相已見谛迹者。
迹謂道也智也。
谛理四谛及第一義谛。
見謂見照也。
已以無漏智見照第一義谛人也。
倫記六(下)曰。
問。
凡夫所造論疏為是論議經攝不耶。
解曰。
若此論八十一曰。
謂于是處。
世尊自廣分别諸法體相。
又于是處。
諸弟子已見谛迹。
于自所證。
無倒分前諸法體相。
既雲見谛迹者所造。
即知。
異生所造論疏。
并非論議經攝。
依大智度論凡夫所造。
亦是論議經(雲雲)(已上論記)今雲。
倫記所明未決。
今探章主意。
如前章言。
然此經中且論弟子見谛者說舉其勝者。
顯難諸失有所證故。
若實而論通取未見聖谛者造。
亦是彼攝(雲雲)亦名阿毗達磨者。
由是弟子說論議經。
摩呾理迦。
亦阿毗達磨藏。
已上伽八十一論文也。
【章】涅槃經說(至)婆提舍經鈔曰。
二舉于唯佛說名論議經證。
經梵行品文也。
【章】顯揚第六(至)是名論釋鈔曰。
三舉于弟子說名論議經證對法皆言下。
牒三個論對法·顯揚文少異。
意全同今此所引雲何論義下文。
伽二十五全文。
研究素呾覽義之言。
宣暢一切契經宗要。
是諸弟子。
研究宣暢佛說契經義要論議經之證。
對法全文曰。
論議者。
若于是處無有颠倒。
解釋一切深隐法相。
以無颠倒一切法相。
論議經等深隐義故(雲雲)今雲。
既雲解釋。
是弟子說論議經之證也。
【章】涅槃但說(至)論議經故鈔曰。
四以佛說弟子說二相。
判結前引經論。
涅槃唯佛自說論議顯揚等者。
等對法十一·伽二十五。
但說弟子說論議經。
顯揚全文雲。
研究解釋諸經中義。
故知。
弟子說論議經。
名聲一種者。
章主文。
經唯舉論。
但說弟子說。
一經與三個論各舉佛與弟子之一具苞二種者。
苞明佛說與弟子說二。
【章】如是總說(至)并随會說鈔曰。
當門有四文中。
第四總結别擇。
此相者。
别釋此十二分教之相。
如瑜伽等。
已上二門竟。
【章】第三釋總(至)即帶數釋鈔曰。
自下第三釋總别名門。
此中有三段文初标門立科。
次釋總中。
後釋别名。
今即初次也。
總名者。
總雲十二分教之名。
先德者。
指舊譯三藏釋家。
但以部言以等者。
明新翻改雲分教由部裹者。
部帙也。
今此十二非部帙(贊章雲。
此是部類也。
十二義類有差别故雲雲)世人謂有等者。
示雲十二部經即世人誤監。
贊章雲。
古人疑雲十二部裹經。
由是道士說。
三十六部。
老莊徒各為一部。
今雲十二分段。
分謂分段文義差别有十二分段故(雲雲)經名亦監者。
同雲經者乃監契經。
今翻為教。
十二通稱更無所監(雲雲)總别難明者。
意言。
十二者通稱。
何故但名于别契經以雲經耶之疑生故。
今雲難明教義如前者。
教言通稱。
十二言亦通稱。
爾分言義類文條分段義。
十二之分依主釋。
十二之分之教。
兩重依主。
别依總。
總依别。
依主兩重。
即世帶數依主釋。
教有十二下。
已上離釋。
以下合釋。
【章】釋别名者(至)并通二釋鈔曰。
此後釋别名。
大分為二。
初二字離合。
後三字離合。
今即初也應重述頌下。
明十二别名唯依主釋。
此中應重述頌四字。
明應頌依主。
由周記牒作應重說之頌(之一字脫。
說字錯述)周記釋曰。
應重說之頌者。
長行未了。
應頌說頌。
依于彼得(彼謂長行。
此一句明依主)重說名頌。
不爾非應頌故(雲雲)可諷之頌。
贊章曰。
或諷誦。
亦持業釋。
可諷可誦故不同應頌。
彼頌是教此誦是言(雲雲)待緣而起者。
明緣起依主釋待緣起。
而言有依意也。
餘四名自可知論體即義等下。
彰論議一名唯持業釋。
論體持議業用故。
若言契理下。
彰所餘四名通依主持業二釋。
契理者。
所契即理。
依所契理之經教。
依他法體得名依主。
能契即等者。
經持能契業用。
持業得名。
記即是别等者。
記識體持分别業用。
持業釋也。
所餘易了。
【章】然此十二(至)并持業釋鈔曰。
此二明三字離合。
教是體。
持契經業用。
乃至教體持論議業用。
中間準此應知。
【章】第四通别(至)一往為論鈔曰。
自下第四通别門。
大分為十八初标門評上來說。
二超今門征。
三就契經明通别。
四示例。
五以應頌為首。
對餘明應頌具十。
六結應頌有通别。
七結略。
八明記别有通别。
九明諷誦之通相。
十明自說通相。
十一明緣起通相。
十二明譬喻通相。
十三明本事通相。
十四明本生通相。
十五明方廣通相。
十六明希法通相。
十七明記别已下别相。
十八總釋諸通相。
今即初也此中諸教等者。
謂此十二分章中所明十二諸教。
一往為論。
無以一對餘釋義。
無契經為首。
餘十一對說乃至方廣為首餘二對說等雲一往論也。
【章】據實皆有(至)所以者何鈔曰。
此二起今門而征。
【章】但契經中(至)唯除二頌鈔曰。
此三就契經明通别且契經中下明通相。
終至奉行下。
脫皆修多羅四字。
無此四字。
通義不明故。
有本為是正。
即十二分等者。
一經中皆十二分教故。
通十二分名契經也。
瑜伽經等說下。
明别相契經。
等言等對法十一。
瑜伽八十一文。
如前已釋。
但長行中綴緝略說名為契經。
故雲别相。
别中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