頌之餘唯有九。
十一分中除長行契經諷誦二九也。
如諸教說者。
如上已說。
【章】上來廣引(至)子細研究鈔曰。
七結略略指者。
指示也。
【章】其記别中(至)有後九分鈔曰。
八明記别有通别。
通相中下。
明記别中有通别有二說。
有說有五下。
是第一說。
不見記别下。
舉餘無者。
有說不爾下。
第二說。
亦有之亦。
亦前五有後九分者。
記别之餘九分。
【章】諷誦之中通有後八鈔曰。
九明諷誦之通相通有後八者。
諷誦之後餘自說·緣起·譬喻·本事·本生·廣·希法·論議。
【章】自說通相具有後七鈔曰。
十明自說通相。
【章】因緣通相(至)因事說故鈔曰。
十一名緣起通相。
方廣等下。
方廣有緣起難了别明待請因事說者。
是緣起相。
【章】譬喻通相(至)此二種故鈔曰。
十二明譬喻通相。
此有二說。
但有後五者。
第一說。
本事·本生·方廣·希法·論議雲後五。
有義但有下。
第二說。
文相易了。
【章】本事通相(至)師資别故鈔曰。
十三明本事通相。
有後三分者。
方廣·希法·論議之三師資别者。
此約多分。
言本生說師事。
本事說弟子事。
有本事中亦說師之本事故。
【章】本生亦有後之三種鈔曰。
十四明本生通别。
【章】方廣通相具有後二。
鈔曰。
十五明方廣通相後二者。
希法·論議。
【章】希法通相具有後一鈔曰。
十六明希法通相後一者論議。
【章】記别已下(至)然稍難知鈔曰。
十七明記别已下别相。
此有二。
初本釋後有釋。
有多有少者。
有多教相雲多有。
有少分教相雲有少也。
或有釋言下。
二舉有釋。
餘所不攝者。
周記雲。
餘所不攝名為别相者。
即是希法之别相也。
據實餘相等不相攝盡。
一一得為餘分别相。
且舉希法(雲雲)今雲。
此中雲希法别相。
稍難了知。
此除自分餘不攝盡為别相顯然。
亦随義釋之下。
章主評自釋也。
【章】如是總釋(至)非定有也鈔曰。
十八總釋諸通相且攝餘十一者。
意言。
義具足攝除自一分餘十一分。
于其中者。
此八部一一中。
義具足與自具十二也。
涅槃中等者舉證。
梵行品說各有餘十者。
除自分及互無為十于其有十一者。
入自分為十一。
或可具有者。
義具足。
或時有義具。
或時不具。
故為不定雲或且如說别下。
舉義具不具例示。
【章】第五廢立者鈔曰。
自下第五門。
此中分為三。
初标門。
二寄門總廢立。
三别廢立。
今即初也。
【章】何故但立(至)此總廢立鈔曰。
此第二寄門總廢立涅槃經雲下。
周記雲。
以類同故。
引以為證(雲雲)北本二十五所說。
三周總說等者。
如總料簡類分十二者。
分十二分教也又以下立别義。
如文可知。
【章】别廢立者(至)及有本生鈔曰。
此下當門三段科第三别廢立。
此中有四。
初明立。
二明廢。
三十二分别廢立。
四廢立本末相對。
今即初也。
相對為門者。
門謂差别。
為是雲為門直說者。
長行也。
非直說者。
偈頌也因緣經下釋有門。
佛事非佛事下。
約多分說。
有本事者。
非佛事也。
有本生者。
佛事也。
【章】如是亦應(至)應冥聞故鈔曰。
二明廢此不應爾下正廢。
此四字總廢辭。
如十力中等者舉例廢。
【章】又别解者(至)有廣教故鈔曰。
三十二分别廢立。
初記·非記相對廢非記諸有知者下。
喻非喻相對廢非喻。
入契經中論非論下。
立勝劣一切廢劣。
此依聲聞等二句。
釋廣勝于略。
周記曰。
廣勝于略者。
依聲聞明方廣也。
若依菩薩。
極廣大等名為方廣。
(雲雲)
【章】既有本經(至)等經無失鈔曰。
四廢立本末相對。
既是末故。
意言。
授記經記未來事故。
對本經立末經亦應爾。
更不别立名者。
未來事名未經。
不别立也。
【章】第六諸藏相攝寬狹者。
鈔曰。
自下當章第六門。
此中有五。
初标門。
二分科。
三随科而釋。
四約通門相對攝。
五總結。
今即初也。
【章】初以諸藏(至)别相相攝鈔曰。
二分科諸藏者。
二藏三藏六藏等。
餘文可知。
【章】初以諸藏(至)後六藏對鈔曰。
此下三随科而釋。
此中大分有二。
初通相相攝。
後别相相攝。
初中亦二。
初标科分子科。
次随科釋。
今即初也二藏對者。
以聲聞菩薩二藏對十二分釋也。
三藏六藏之對言對十二分也。
【章】二藏對者(至)皆具十二鈔曰。
此下二随子科釋。
此中有三。
初以二藏對十二分。
二三藏對三六藏對。
今即初也。
二藏之中等者。
菩薩藏十二分教。
不論自知。
聲聞藏十二分教難知故。
今此論瑜伽第二十一等聲聞地文。
舉證明聲聞藏有十二分通相。
又涅槃經中下。
引證翻為聲聞藏有十二分。
證辨通相。
彼自說九者。
大乘者受持九部。
翻知聲聞有十二分。
謂除因緣譬喻等者。
大乘者受持九部。
十二分中除因緣·譬喻·論議。
問。
如何大乘者受持除此三耶。
答。
贊十二分章曰。
因犯制戒說為因緣。
菩薩無犯故。
略雲無非無因請因事說法之緣起也。
夫說譬喻開中下根(至)如鹙子利根上品。
尚多不待喻。
況諸菩薩。
多分不待故。
無理亦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