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故。
基法師雲。
薩婆多宗。
見道已前方便道。
不斷煩惱。
若成實宗。
見道前五方便道中。
俱斷煩惱。
廣如彼師章中。
若依大乘。
資糧·加行二位。
能伏障。
此等諸義。
如唯識論等說故雲如常。
【章】二三障分别三障有三鈔曰。
當門十文中。
第三三種三障分别斷障。
此中四文今即初标牒文也。
【章】一皮膚骨(至)唯識章解鈔曰。
此文四文中。
第二三文一皮膚骨者。
四文中二舉三住障二害伴下。
四文中三舉三随眠。
解深密經第四地波羅蜜品說。
觀自在菩薩。
複白佛言。
世尊此諸随眠(害伴羸劣微細三随眠)幾種粗重斷所顯示。
佛告觀自在菩薩曰。
善男子。
但由二種謂由在皮粗重斷故。
顯彼初二。
複由在膚粗重斷故。
顯彼第三。
若在于骨粗重斷者。
我說永離一切随眠位在佛地(今雲。
此經說皮膚骨)又瑜伽論四十八。
說皮膚骨。
又同七十三。
說皮肉心。
今此章文及唯識章。
亦同說皮膚骨。
然本疏十末(五丁)引四十八說。
雲此論雲由斯故說即四十八說。
而一在皮。
二在膚。
三在肉。
今此章秋篠鈔。
亦引四十八已雲。
若依攝論。
可雲皮肉心。
今依瑜伽論故。
唯雲皮膚肉(已上義鏡)基辨謹案。
作皮膚骨。
應為善本。
南都流傳本疏。
作肉本尤數多。
是書寫者。
誤取骨字。
三分但取首●。
大書遂作肉而不書肯畫。
成寫功已。
畎浍相承。
秋篠鈔中。
亦強立作肉理。
根本起本疏寫誤者炳然。
後學必勿迷。
本論第十。
就煩惱所知二障說三住斷。
本疏十末具會。
瑜伽·深密說皮膚骨三住。
約所知障斷雲。
極喜住·無相住·如來住。
此三約煩惱障品。
初住斷惡趣品。
次住斷障無生忍品。
後住斷一切煩惱習氣等。
四十八已說。
二障俱說已斷處。
本疏會釋二害伴随眠等者。
四文中。
第三舉三随眠文。
如唯識章具明。
【章】三惑業苦(至)對法文說鈔曰。
四文中。
四明惑業苦。
此中二文。
初明分别起。
二明俱生所發業果。
今即初也惑業苦者。
發業潤生煩惱名惑。
即一切欲界分别起煩惱。
皆能發業。
皆是不善性者。
能感後有。
諸業名業即道。
一切總别二業。
順現順後等業。
除無漏善業。
及無記業餘。
能感異熟生之業。
今名為業。
如是業所引生衆苦名苦。
即三苦八苦等。
此惑業者。
皆通分别俱生。
而今此文所言。
先但明分别起故。
雲一切二障分别所發業苦等見道所斷如前已解等者。
如前當章出體門中。
引對法第四所釋故。
雲如前已解。
【章】俱生業苦(至)至金剛心鈔曰。
明惑業苦二文中。
二明俱生所發業果。
此中二文。
初明煩惱障所發業果。
此有三文。
初總明。
二總明永不行。
三别明斷别。
今即初也。
秋篠鈔中。
舉有人說。
以對法文說句為此文。
初斥雲。
此四字攝下文者非。
不符文意故不可據。
今雲。
秋篠所斥尤有道理。
閱前所引對法文。
章家意。
為明業及果是所斷障義。
引對法論說見所斷一切分别起惑。
及由是所發身語業。
并一切惡趣等蘊辦處果報是見所斷文。
成所斷義。
複為成立此義。
舉深密及成唯識文。
結成故煩惱障所有業果皆是所斷。
而次文複引深密經。
舉成唯識解經文。
成所知障所發業果亦所斷障。
其次複引佛地論文。
成二障所發業果等法。
皆二障攝故。
一切有漏(二障執及煩惱業之果。
雲一切有漏)俱是所斷。
其次所引深密文。
說第二地所斷二愚文。
故知。
前引對法明見斷文今舉俱生業苦下文。
明修斷文。
二文合舉二斷煩惱業果永不行義。
由是對法文說句。
攝上應理。
此文總明。
意言。
俱生者簡分别所發業果。
彰任運生福不動業與人天苦果。
是為今明修道斷障一切二障者。
俱生二障所發業果中。
今文所明。
初明俱生煩惱障所發業果。
所知障所發業果斷障分别。
在此次文。
若爾今此文。
但煩惱發業果。
何故雲一切二障耶。
謂煩惱障現起必以所知障為依止。
故今雲一切二障。
次所明所知障所發業果斷舍。
申煩惱障所斷伏已後。
于地地别道分分漸斷。
俱生所知障所發業果。
有漸·頓二斷故。
欲明其别。
次但明所知。
初總明煩惱為首。
二障所發頓斷。
至金剛心者。
随應永對治。
彰金剛心一時頓斷盡。
随言随其所應。
雲何所應。
謂煩惱障中。
俱生業·果罪業自性斷品類如惑。
論說不動業唯緣縛斷。
謂能斷緣彼雜彼煩惱善無記法。
修道所斷。
方究竟盡。
準前各地第九品。
盡有不動業亦不生斷。
如無想定見道時斷。
雲不生斷。
果亦如是。
非自性斷。
若斷于體。
二乘入無餘時。
菩薩至金剛心。
共不生斷。
有此别故。
雲随永對治。
【章】煩惱業若(至)此依總義鈔曰。
煩惱所發業苦三文中。
二總明永不行。
辨随永對治随其何地者。
明俱生煩惱所發業·苦果。
永伏不現行。
此是十地修道。
斷障地地無漏所知障。
勢分力故。
與所知障俱起煩惱障。
永伏不現。
其所發業。
若亦随地地地無漏勝進。
永伏不現明此道理雲随其何地。
其者指十地中彼彼永伏者。
何地者。
随逐地地斷舍所知障。
煩惱業苦為永伏不現行。
分段不生等下。
明果斷舍。
非雲伏舍。
在于八地者明分段生死不生斷舍在第八地。
論第八卷疏。
分段變易作四句中。
第三句三或亦受分段。
亦受變易。
謂前三果回心不定性人七地已前此句攝也。
秋篠解雲。
此句約位說受二死非。
于一人具受二死。
前三果中。
或受分段。
或受變易。
煩惱未盡故。
已前亦爾。
或有菩薩。
雖自堪能應受變易。
為代有情受三途苦。
乃是定自在身故。
為彰此義。
作第三句(雲雲)今雲。
秋篠此解實為允當。
此餘有破斥廣章并西明疏。
是亦穩當。
後學專須依用。
此依總義者。
結成已上總明煩惱業苦斷别。
簡次别明。
【章】若别業斷(至)九論疏釋鈔曰。
明煩惱障所發業累三文中。
三别明斷别。
此文但明業斷故。
立别科。
有黑黑等者。
瑜伽論第九說有四種業。
一者黑黑異熟業。
謂非福業。
即三惡趣總報業。
及五趣中别報業。
二者白白異熟業。
謂不動業。
即招色無色界總别二報。
善業三者。
黑白黑白異熟業。
謂福業。
即欲界人天總業。
及順五趣别善業。
善為不善之所怨對故。
名黑白黑白業。
由未斷黑業故。
其福業得此名。
四非黑非白非異熟業。
謂無漏業。
永斷黑等三有漏業與異熟習氣故。
如瑜伽第九論疏說者。
即指瑜伽第九略纂二十四卷(十一丁)釋文。
彼廣說此四種業。
若爾不雲論抄。
何故雲論疏耶。
如對法論疏。
此章主章疏中。
雲對法抄亦雲對法疏。
故全無相違。
【章】所知障中(至)伏在八地鈔曰。
明俱生所發業果二文中。
二明所知障所發業果文業果等法斷等者。
業果品類數多。
故雲業果等。
法謂業果等法體。
斷舍若不斷法體但斷業果用。
雲伏非斷。
今非伏現故雲法斷分分漸斷者。
十地中二道位斷障地所知障故。
地地别斷雲分分斷。
地地随斷障斷業果。
非一時頓斷故。
雲分分漸斷也。
障與業果等者。
斷障體。
在無間道舍業果。
在解脫道故雲斷在别道。
轉舍粗重。
通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