頌曰。
十善巧真實皆為除我見(雲雲)(今雲。
頌但雲我見。
除人我法我二見故)長行釋曰。
善巧真實複十種。
為欲除遣十我見故(乃至)善巧真實謂為對治十我見。
故說有十種。
雲何于蘊等起十我見耶。
頌曰。
于蘊等我見。
執一因受者。
作者自在轉。
增上義及常。
雜染清淨依。
觀·縛解者性。
長行釋曰。
于蘊等十法起十種我見。
一執一性。
二執因性。
三執受者性。
四執作者性。
五執自在轉性。
六執增上義性。
七執常性。
八執染淨所依性。
九執觀行者性。
十執縛解者性。
為除此見修十善巧。
雲何十種善巧真實。
依三根本真建立。
以蘊等十無不收在三種根本自性中故(今雲。
三根本真實者。
頌前文雲。
雲何根本真實。
諸三自性。
一遍計所執自性。
二依他起自性。
三圓成實自性。
依此建立餘真實故)如何收在三自性中。
頌曰。
此所執分别法性義在彼。
長行釋曰。
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且色蘊中有三義者。
一所執義色。
謂色之遍計所執性。
二分别義色。
謂色之依他起性。
此中分别以為色故。
三法性義色。
謂色之圓成實性。
如色藥蘊中有此三義。
受等四蘊界等九法各有三義。
随應當知。
如是蘊等由三義别。
無不攝入彼三性中。
是故當知十善巧真實皆依根本三真實而立(已上辨中邊論文)秋篠釋為治十我說十善巧。
廣設縷說。
其中義有得失。
基辨因中邊論義意詳雲。
初蘊善巧釋無害。
二釋界善巧中。
但雲顯種因說界善巧。
文簡難了。
謂據論文應釋雲能所取(能謂眼等六内界。
所謂色等六外界)彼取(眼識等六識界)種子義名界善巧。
三釋處善巧。
與論無違。
四釋緣起善巧。
與論相違。
秋篠雲。
今顯諸法皆從緣生說緣起善巧。
通漫論就十二緣起有增益損減過。
我為因必因增彼執無因因減過。
增減果用皆有不平等過。
于因果用無增減過為緣起義。
是緣起善巧。
是論文意。
五釋處非處善巧。
雲由惡行受不愛果亦因善業受可愛果說處非處。
與中邊顯揚以七種不自在釋相違。
論曰。
處非處義略由七種不得自在。
應知其相。
一于非愛不得自在(謂由惡行雖無愛欲而堕惡趣)二于可愛不得自在(謂由妙行雖無愛欲而升善趣)三于清淨不得自在(謂不斷五蓋。
不修七學支。
決定不能作苦邊際)四于俱生不得自在(謂一世界無二如來二種輪三俱時出現)五于勝王不得自在(謂女不作轉輪王等)六于證得不得自在(謂女不證獨覺無上正等菩提)七于現行不得自在(謂見谛者必不現行害生等事諸異生類容可現行)多界經中廣說此等。
應随決了是處非處。
如是已說處非處義(已上論文)此論述記曰于頌中第四結句雲處非處。
今解。
七種俱雲非處。
以非處義唯破我有自在。
故終不明處(雲雲)又顯揚論十四(六十)曰。
雲何處非處善巧。
頌曰。
不作(謂不純作妙善行故。
是故無有自在之我)不趣(謂離妙行不住善趣故。
如經言。
無處無容行身惡行乃至得生天上。
必無是處。
乃至廣說)不得(謂離善方便無漏聖道定不能得道果所攝畢竟清淨。
如經言無處無容不永斷五蓋乃至不修七覺支能正證得苦盡邊際。
必無是處)二體不轉(謂無處無容非前非後有二如來出現于世。
乃至廣說)餘體不轉(謂離丈夫身外餘身心無有作轉輪王等。
如經言。
無處無容女人得作轉輪聖王。
乃至廣說)淨見無餘業(謂如經言。
無處無容聖見具足補特伽羅故斷物命乃至受第八有。
必無是處。
有是處者。
謂諸異生)今于此中言不作者。
謂所計我于因不得自在。
不得者通于因果。
淨見無餘業亦爾。
餘唯于果。
又處非處者。
于自果決定名之為處當知于餘(餘者不于自果)名為非處。
由無倒慧于此善巧是名處非處善巧(已上顯揚論文)由顯揚說。
處非處者。
因于自果決定雲處。
不于自果于餘名為非處。
可雲決定不決定名處非處。
檢儒傳字畫。
釋處字雲定也留也。
若雲決定名理不決定名非理。
則與瑜伽五十八雲。
何等為處。
于彼彼事契道理雲處。
何等名非處。
于彼彼事不契道理雲非處之釋全相同。
若由中邊論。
則可雲自在名處不自在名非處欤。
不然。
述記釋七種不自在論文雲。
今解。
七種俱言非處。
以非處義唯破我有自在。
故終不明處(雲雲)此意言。
諸外道等執我體遍一切有能自在力用能作能受。
然今所說七種于果不自在者。
由是見我不遍此七種耶。
亦于七種不能自在耶。
故彼計我執遍常能自在。
虛妄應非如實說。
是故菩薩了知彼計我于因不得自在妄計。
但自内于自果決定名處。
于餘名為非處。
是無倒慧。
于處非處善巧(此中邊·顯揚二論意同私釋)又可自因于自果自在緣生。
是契理故非處。
翻是如是解則伽五十八說理非理名處非處。
亦可雲顯揚·中邊同義欤。
必秋篠據義演說。
但可愛不愛果釋處非處。
學者須擇而居已(已上處非處善巧已)六秋篠釋根善巧。
雲執根是我有能取增上勢力用。
今顯諸根有能取用非由于我故說根善巧。
與中邊·顯揚拼觀簡約論說意味稍相違。
秋篠但雲根是我能取增上。
亦雲諸根有能取用非由于我。
諸根言似雲二十二根。
次雲但有能取用故。
但眼等六根炳然。
然二論根善巧非但六根。
以二十二根說。
增上用亦非但能取故。
秋篠所釋不盡。
今據顯揚論應釋。
論曰。
若不見我于能取等是增上。
故名根善巧。
何以故。
非所計我觀餘因緣。
于能取等增上自在。
即餘因緣于能取等。
是增上故。
是故計我不應道理。
所言諸根(二十二根)能取(增上)眼等六根(于取六境增上名根)能生相續(增上)男女命(三根)染污(增上)憂喜苦等五受根清淨(增上)信等八根。
此中顯示根善巧自體及彼陽斷勝利。
是名根善巧七世善巧。
秋篠曰。
執即蘊等我即是常。
今顯有為三世流轉故知蘊我非常。
是說世善巧。
八諸善巧。
執我是一為染淨二法依。
今顯四諸是染淨因果不由我。
是諸善巧說九乘善巧。
執我為觀行主者。
今顯三乘正智是能觀者。
是說乘善巧十有為無為善巧。
辨中邊頌曰。
謂若假(名等)若因(謂種子藏識)若相(謂器·身并受用具·及轉識攝意取·思惟也。
意謂轉時思量性識。
取謂五識。
取現境故。
思惟即是第六意識。
以能分别一切境故。
如是若假若因若相。
及相應法總名有為)若寂靜者(謂所證滅及能證道。
能寂靜故)複所觀義(謂即真如是寂靜。
道所緣境故。
如是所說若諸寂靜。
若所觀義。
總名無為已上辨中邊論第十善巧文)瑜伽論說等者。
三十五說六善巧。
自蘊至根。
又同二十七說五善巧。
謂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或說七種者。
顯揚論十四說七善巧。
瑜伽六種加谛為七也。
【章】第三證得(至)而證得故鈔曰。
此三菩薩證得世俗谛。
所安立者。
心緣口說由聞思修慧。
熏習成習修得修等皆是安立三性三無性者。
深密經二一切法相品說三性。
同卷無自性品說三無性。
又成唯識論八說立三性。
同第九卷說三無性。
此中三性者何。
謂一遍計所執性。
二依他起性。
三圓成實性。
周遍計度名為遍計。
能遍計(見分)所遍計(相分)能所合名妄情。
此情(二分)依虛妄分别熏習起性依他起。
于能所計妄情所妄執我法相。
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此是自性體性都無理教推求。
如龜毛等都不可得。
依遍計之所執名遍計所執。
依士釋也。
又相見二所依體(自體分)實托虛妄熏習緣生。
此性非無名依他起。
虛妄熏習緣(種子因緣)所生故。
由斯理趣衆緣所生。
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
依他衆緣而得起故名依他起。
又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
此即于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遍計所執。
二空所顯真如為性。
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
本頌說圓成實于彼。
彼是前句所說依他起性。
複深密勝義谛品。
說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
具立理成。
如成唯識八卷。
複厚嚴經說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
亦本頌說如無學等性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
此名圓成實性。
三無性者。
本頌說即依此三性立彼三無性。
初相無性。
由是顯初遍計所執性其為體相本來理無情畢竟都無加空華。
立相無性次無自然性。
亦雲生無性。
由是顯次依他起性依他衆緣起相無緣不能生起如幻術所現事。
無如計所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