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大衆部唯弘淺義不知深法。
其人具足誦淺深義。
深義中有大乘義。
成實論即從此部出(雲雲)或雲。
部執異論亦同(雲雲)今由如上所說判部攝曰。
若約一分同宗義。
則可言同經部。
若約為部黨邊則可言多聞部攝。
今家約雲假實邊雲經部師宗也。
【章】四塵為能造等成實主計如數論宗。
三十論疏(二本·十左)曰。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
本于數論法中出家。
因立彼義雲。
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
是無常法。
此中四大總為五根體(雲雲)由是應知。
诃梨跋摩今雖歸佛。
因本所學四塵為能造。
四大為所造。
彼論三色相品曰。
色陰者。
謂四大及四大所因成法。
亦因四大所成法。
總名為色。
四大者地水火風。
因色香味觸故成四大。
因此四大成眼等五根。
此等相觸故有聲。
地者色等集會堅多故名地。
如是濕多故名水。
熱多故名火。
輕動多故名風(雲雲)今文由此論意自可識已。
又三十疏(二本)曰。
若成實論師色等五塵體是實有。
仍是能造(雲雲)四大通二者。
四塵能造四大。
故四大是所造。
四大能造五根。
故四大是能造。
故雲通能所造二聲亦唯所造者。
四塵能造四大。
而聲塵不造四大。
但四大等相觸處有聲也。
彼論五聲相品曰。
問言。
俗中常雲聲是空之德。
今何以知之。
從四大生。
答曰。
今現見聲從四大生。
我等先現見故。
又言鐘聲鼓聲。
故知是鐘鼓聲。
又以四大異故聲有差别。
如鐘鼓聲(雲雲)故可知。
彼計四大能造聲聲唯所造。
今章文雲亦者示五根唯所造也問。
聲因四大生。
何故色相品雲因四塵成四大因四大成五根。
此等相觸有色耶。
答。
秋篠釋曰為明四塵成四大。
四大成五根。
觸成因果更無别體。
故通相說是等相觸也(雲雲)今詳曰。
此釋未盡理。
聲相品說因四大生聲。
正示能造。
又色相品說此等相觸有聲示四大所造一切色法相觸系生聲。
如鐘鼓等發聲故。
此等之言非唯五根。
指一切四大所造者雲此等也。
【章】薩婆多師等此中有四。
初标。
初四字是也。
二示能造(四大為能造。
已下文是也)三明所造(五根五塵等下是也)四約此部宗旨辨秋篠曰。
此宗中說大種造色二相差别。
略标十一門故婆沙(百二十七)曰。
阿毗達磨諸大論師言。
一(大種有見。
造色有見無見)二(大種有對。
造色有對無對)三(大種有漏。
造色有漏無漏)四(大種無記。
造色善等三性)五(大種欲色界系。
造色欲色界系及木系)六(大種非學非無學。
造色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七(大種修斷。
造色修斷非斷)八(大種苦集谛攝。
造色苦集道谛攝)九(大種無異熟。
造色有異熟無異熟)十(大種不染。
造色染及不染)十一(大種非業。
造色業及非業)諸如是等大種造色二相差别有無量門(已上論文)今此章中略标第二第三品門。
故雲唯有漏唯有得。
言礙者。
即對礙也(已上義鏡)今詳曰。
婆沙有十一門。
然今此章但舉有無漏有無對二門。
婆沙十一門相攝則但此二門。
謂有無見在有無對善等三性三界系不系。
三學三斷四谛異熟非異熟等。
但在有無漏門中。
故章主以二門攝餘九門令思察也唯有漏者。
此宗立前十五界唯名有漏故。
四大是觸塵界前十五一分。
故雲唯有漏有礙者。
三有對中此是障礙有對故。
即對礙非拘礙。
故雲有礙觸處所攝者。
彼宗立法體恒有故。
觸處皆是實有。
彼立十一種觸。
謂四大種及七種所造觸。
七種造觸者。
謂滑澀輕重冷饑渴。
俱舍頌雲。
觸界中有二(文)此中有二者。
能造所造也。
今但舉能造四大雲觸處所攝。
七種所造觸。
次雲五塵為所造中攝也五根五塵等。
此下三辨所造。
此中有二。
初總舉所造。
此宗立無表色亦大種所造而是實有。
婆沙(七十五)曰。
無表自體雖無變礙。
而彼所依有變礙。
故亦名變礙。
所依者何。
謂四大種。
所依有變礙故。
無表亦可說有變礙。
如樹動時亦随動(文)俱舍中難雲。
若爾所依有變礙故。
眼識等五應亦名色。
婆沙師通此難雲。
眼識等五所依不定。
或有變礙。
謂眼等五根。
或無變礙。
謂無間滅意。
無表所依則不如是。
唯是一依。
但有變礙。
以決定故說名為色(雲雲)(已上俱舍婆沙光記等取意)基辨今詳釋此意曰。
不同五識通有二依。
以五根意根。
為所依。
無表但依現身大種得名色也。
謂小乘戒盡形壽誓受故。
命終舍故。
現身四大滅無表随滅。
若依初念四大表業造初念無表。
與表業大俱時滅。
無表第二念已去相續不絕。
神泰疏雲。
定散無表皆依大種也(雲雲)故定共戒亦大種所造。
應準自知。
由上來所明。
雲無表色亦大種所造也。
【章】五根五塵皆唯有礙等者二以二門辨所造。
此章但以二門相攝一切門。
如前應知。
為所造者。
俱舍頌雲。
餘九色所造法一界亦爾(雲雲)此中九色者。
五根及五塵中除能所造觸。
餘四塵。
能所造觸前句已明。
故除是雲九。
今以所造觸入此所造。
故雲五塵。
法一*界者。
無表色亦大種造皆唯有礙者。
五根五塵是障礙有對故。
實有極微所成立不觸着成粗大物。
如手礙手石礙石。
故雲皆唯有礙。
唯是有漏者。
前十五界唯名有漏故。
此十色界道谛無為所不攝故。
如諸煩惱故雲唯是有漏。
法處無表說通無漏等者。
若法處無表即後三界攝故說通無漏。
無表色中有道共無表及無學身中别脫無表。
故為通無漏也。
是無礙攝者。
法處無表色是無色無對無可見。
故雲無礙攝也。
皆是實有者。
此四字一句第四述有宗本旨。
謂以四大為能造。
以五根五塵為所造。
餘部亦所說。
今此所雲皆是實有者。
述彼計不共宗。
謂能所造共法體恒有三世實有。
此彼計宗極也。
【章】經部師說等此下第四明經部計執。
義鏡曰。
此第四述經部宗也。
此即根本經部義也(雲雲)今雲。
根本經部者日出論者。
鸠摩羅多也。
經部祖述此師計。
故雲根本經部也。
今以此所明經部義為根本經部義。
所據應更考已。
能造所造等者。
問。
經部計亦同薩婆多。
以四大為能造。
以五根五塵為所造耶。
答。
經部立四大及根境為十四色。
名為色蘊。
不立無表色攝色蘊。
具如光記。
故經部亦以四大為能造。
以五根五塵為所造也。
然于此能所造。
有與薩婆多别。
謂能造四大有假實異。
所造根塵亦爾。
極微能所造皆是實有。
阿耨以上和合粗色能所造共假有。
不同薩婆多能造所造俱極微不觸着。
雖和集位不失極微體法體恒有。
以是為二計别皆通假實者。
此四字明經部本旨。
三十論疏二本(二丁)曰。
然經部等極微随眼色等十處所攝。
然非是假。
非眼識等得。
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
以理而論。
唯意識得應法處收。
以實從假色等處攝。
以假攬此實法成故。
正理論中與經部诤法處不許别有色。
故非法處攝也(雲雲)今雲。
此疏文中。
随眼色等十處所攝者。
能成極微是實有體。
唯意識得法處所攝。
然此極微有成眼等根極微。
是攝眼等五根處。
雲眼等五根極微。
亦有成色等境極微。
是攝色等五處雲色等五塵極微。
其實七微和合假色。
有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名。
為眼識等所緣或所依也。
故次文雲以實從假色等處攝。
和合色為眼等者。
三十論疏二本次文述彼計曰。
彼說。
實有極微非五識境。
五識土無極微相故。
随彼彼處所攝衆多極微共和合時。
總成一物名為和合。
如何耨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
和合是假。
依實微立。
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
名五識似彼相也(雲雲)此三十論疏所明經部義。
由順正理論第八卷所說。
由是應知此部計執能造所造共是未合極微。
即實有體。
若七微合成眼等境。
粗大物色總合物故名為假有。
故今章文雲皆通假實也。
此與薩婆多别所計執之異。
因今偏舉之極微是實等下。
明通假實由。
并皆有漏者。
此部亦立前十五界唯是有漏故。
五根界及色等五塵界并皆有漏。
義鏡設問答曰。
問。
和合色等是假非實。
雲何為緣發生五識耶。
解雲。
唯識疏第二雲。
如經部師。
極微和合所成是假。
不能為緣發生五識。
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粗相。
各能為緣發生五識。
以有實體能為緣故。
然别極微相五識不得。
今詳曰。
秋篠引成唯識疏為答釋。
然此所引文非說經部計文。
此是說本薩婆多義文。
文初有如經部師言故。
眩迷此言答就經部計問。
粗漫之甚。
學者擇居。
今以經部計答曰。
如何拏色等以上。
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
即五識上有和合相。
故名識似彼相也。
二十論疏下亦說經部計曰。
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識境。
五識上無極微相故。
此七和合成阿耨色。
以上粗顯體雖是假。
五識之上有此相故。
為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緣着。
故須和合成一粗假五識方緣。
此即疏主所明經部計執。
雖有依他有與實有異。
大乘之中亦有二诤。
有五識緣假之說。
況小乘中由應計執所立。
雲何應無五識緣假之說。
故秋篠所設問。
非預經部計問。
破難經部之問。
若難彼計則二十三十唯識論(并)其疏中具明。
何今以他部計為答耶。
故秋篠之問答。
尤不是也。
【章】無表假立等下明此部無表異餘部不攝色。
秋篠曰。
無表假立者。
義同大乘也(雲雲)今詳曰。
必非全同大乘。
根本經部鸠摩羅多計雲。
有色(一物)非顯非形。
心所引生能動手等。
是身業性。
然不是如正量部能動。
是為表業體。
此表業種重五蘊上。
此熏種上防非止過假立無表。
故是非色。
末經部計思心所為表業體。
無表亦于此思種上假立。
雖稍與大乘同。
彼以實有思立。
大乘于如幻虎疏思而立。
故非全同。
俱舍業品曰。
經部亦說。
此(無表)非實有。
由先誓限唯不作故。
彼(無表)亦依過去(前念)大種施設。
然過去大種體非有故(立過未無體故)又諸無表無色相(變礙有對色)故(雲雲)此論文意解言。
由三因彼立無表非實。
一唯不作名無表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