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過去大種立無表。
違未無體故。
三色以變礙為義。
此無表無變礙義故。
彼說。
無表但是思種。
謂審決動(身)發(語)四現行思于色心上熏成種子。
此思種上防非止過假立無表。
但不作惡即名無表更無實體。
但是思種。
具如光記又惠晖雲。
經部本宗不立無表。
末宗立非色非心。
即種子上假立。
得名色者。
以防色故(雲雲)今雲。
此言經部本宗者。
應鸠摩羅多。
此師立非顯非形表色。
又立種子熏習。
若爾此表業何不熏種。
若雲熏種何其種子上不假立無表。
故惠晖所言未知所據。
又雲不立無表者。
恐雲于法處中不立無表欤。
他日又考。
【章】法處無色等下明與餘部異。
順正理四(十八丁)與經部诤法處不許别有色。
極微亦非法處攝。
以實從假但色等處攝也(雲雲)不許色蘊等者。
俱舍光記曰。
若如經部于色蘊中不立無表色。
覺天于色蘊中不立所造色。
大乘于法處中更立多色(雲雲)由是應知。
經部宗以五根五境四大之十四為色蘊。
以無表不攝色蘊。
不攝法處。
不同薩婆多。
以五根五境及無表十一色法為色蘊。
問。
若爾經部以無表何處攝耶。
答。
義鏡曰。
既言法處無色。
故知無表非色非心。
不相應行(雲雲)今詳雲。
三十論(二末二十九丁)破不相應行異計下雲。
破成實論無表戒等(雲雲)了義燈釋曰。
無表雖依思立。
然是不相應攝(雲雲)成實論無作品雲。
善不善律儀無作名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雲雲)今雲。
秋篠由此等說。
以經部無表為非色非心欤。
【章】說假部說等小乘計中下第五舉說假部在蘊門中等者。
此明實法。
宗輪論曰。
謂苦非蘊(今雲。
此部雲五蘊體性非苦谛攝。
說蘊相是積集假。
蘊體是實。
開發曰。
解雲。
苦體非實故不名蘊。
在蘊門中皆實有故。
雲雲)疏雲。
苦者逼迫義。
蘊體非逼迫。
故是非苦(意雲。
五蘊一一自相。
若色蘊中五根五境各各自相此雲蘊體。
受蘊自相樂舍二受。
是雲蘊體。
想蘊自相大小粗細等。
是蘊體皆非逼迫)如次下雲諸行(一切有為法)相待假立苦故(次下疏釋雲。
欲界劣上界。
欲界名苦。
乃至有頂劣無漏。
有頂名苦。
故雲相待。
相待假故無實苦也)色等(五蘊)諸法餘部名苦(餘部色等五蘊雖名苦谛)其實非苦如無間果(下舉喻立理。
如無間地獄果報)體(果報體)實非苦所感(惡業所感)諸蘊(無間諸蘊)有苦相合說名苦蘊。
其體(五蘊體)非苦。
生滅等法(行蘊中四有為相法間雜四相。
故雖有生滅行苦有為本法)并非行苦。
其蘊等上業(用即色聲等業用)皆實有(蘊等不說依緣相待。
故皆實有)體皆是實者。
色等諸法自相皆是實有義積聚故者。
由共相積聚義名蘊。
蘊是積聚義體非積聚者。
五蘊一一自相實有無積聚義。
在界處門等下。
明假法。
并是皆假者。
宗輪論曰。
十二處非真實(意雲。
六根六境根境相待有依緣義名處。
蘊等不爾是實)疏雲。
以依積聚(所依根)緣(所緣境)亦積聚(意雲。
為所依為所緣義。
積集處方能生。
故名為假)積集之法皆是假故(難雲。
積集是假。
則蘊體何非假耶。
積集名蘊故)○(疏通此難雲)雖積集假義釋于蘊。
蘊體(五蘊各各體性無依緣相待義)非假。
無依緣故(蘊無所依緣義故)現在世之識(已下釋意根處是假)不名為意。
入過去時方名意處(十二處中意根處也)依止義成(意根雖依止義成)體(過去)非現在亦非實有問。
蘊實處假可知。
界門假實如何。
答。
此有二意。
一雲。
于十八界若取所依(六根)所緣(六境)能緣(六識)積集義名界。
則十八界亦是為假。
宗輪疏曰。
問。
十八界等若為假為實耶。
答。
亦有依緣積集假義。
故此亦非實(雲雲)今章由此義釋雲并皆是假。
秋篠由是。
二雲。
若取種族因義種類又别是界義名為界。
則十八界亦是實。
如開發雲。
問。
十八界中亦有根境。
依緣既别。
為假為實。
答。
十二是假義自準知。
故六識界可謂是實。
故略不論。
或十八界雖有依緣。
不約依緣生識名實。
各族因義種類義别是界義故。
雖有二說。
後說為勝(雲雲)由是自知。
三十論疏中但論蘊處二門假實。
不論界門。
宗輪論中亦略界門。
是以十八界有通假實二義故故通有無漏者。
此說同大衆部許佛身十八界通無漏。
故宗輪論曰。
餘義多同大衆部執(疏雲。
非出世法一切皆實。
故不同說出世部。
世出世法皆有假有實)。
【章】一說部說等宗輪疏曰。
一說部說世出世法。
皆無實體但有假名。
名即是說。
意謂。
諸法唯一假名無體可得(雲雲)由是能造所造亦是假名。
此部所計。
【章】說出世部說同疏曰。
說出世部明世間煩惱從颠倒起。
此複生業。
從業生果。
世間之法既颠倒生。
颠倒不實。
故世間法但有假名。
都無實體。
出世之法非颠倒起。
道及道果皆是實有。
唯是雲實。
世間皆假(雲雲)由是能造所造有漏俱是假有。
無漏并是實有。
【章】今依大乘等此下此門三段中。
第三明大乘。
此中有六段。
今依大乘四字。
初标牒觸處法處下。
二約十二處辨。
秋篠雲。
此即約百法辨體門也(雲雲)今詳雲。
秋篠科雲約百法辨。
此由唯大乘建立立科。
可雲通漫。
若以五位辨。
可雲約百法。
今文不爾。
但以觸處等簡擇故。
應雲約十二處辨。
上來舉小乘。
今與大乘對明。
故以通大小乘三科。
立科為穩。
觸處大有種者。
一切身根為所依。
身識為能緣。
所緣取觸處皆是有能造四大種也。
法處有大種者。
法處所攝勝定果色。
亦籍四種生。
故瑜伽(五十四·十四丁)說。
又諸定中先變大種。
然後造色變異而生(雲雲)由此等義雲皆是有大種。
【章】散定别故者。
秋篠曰。
散定别故者。
若實親造于定色中無别大種。
今據疏遠故。
法處中勝定果亦有大種。
故雲散定别故(雲雲)今雲。
此釋尤好。
然釋意未明了今助釋雲。
諸所造色雖自種生。
若離大種必不能起。
此大種造色不離義有二種一定同處。
謂親造義。
二必假籍。
謂疏造義。
初定同處造者。
略纂曰。
若依實義親所造義。
必同性造非異性。
必同類造非異類。
有無漏必類同故。
必同界造非異界造(雲雲)二必假籍者。
别解脫無表色等必籍大生。
非定同處亦名不離。
離質聲離輪光皆亦如是。
問。
若法處無表色等疏假籍大造。
何故瑜伽(五十四)說法處所攝勝定果色。
當知此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耶。
答。
據親相造而雲不依大種。
若疏相造亦依大種。
故無違也。
論文自解雲。
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故說彼大造。
非依彼生。
又說。
諸定中先變大種。
然後造色變異而生(雲雲)問。
定果色疏相籍者。
為由依身大種造。
為由本質大種造。
答。
伽六十說。
由所緣本質中大種勢有定果色生。
如彼廣說。
若由依身大種者。
無色界中既無依身。
彼定果色依何大種耶。
答。
樞要上雲。
說先變大種後造色生。
有義此說依欲色二界地定果色。
以有所依身故。
無色界定果色從本質大種造。
定中無大種。
無所依身故(雲雲)由此等義可判。
觸處大種并通親疏二造。
法處大種唯疏非親。
故今雲散定别故也造色通于等者。
五根五境及法處色雲十一色也。
【章】大種造色等自下文秋篠分科曰。
大種造色(至)善無記性。
此标次四門以辨體(四門者。
一約依圓三性辨體。
二約相名等五法辨體。
三就漏無漏辨體。
四據善等三性辨體)又有漏大造(至)假性通三。
此文即釋前标四門也。
又故瑜伽六(至)實唯無記。
此引文證上文所說有漏造色唯無記性假性通三之文意也。
又無表既假已下。
此章家文也。
大種唯實等二句。
第六就假實辨體門也(已上義鏡取意)今詳曰。
此科文雖有道理。
意味難了。
故今更科以示。
取舍任意。
謂今依大乘已下。
此門第三述大乘義。
此中有六段。
初标牒(今依大乘四字此也)第二約十二處辨(觸處法處至十一所有是也)第三總約依圓二性辨(大種造色至二性所攝是也)第四約五法辨(五法之中三句是也)第五約漏無漏三性辨(通有漏無至一切唯善是也)第六約假實辨(大種唯實已下文也)第五段中亦有四文。
初标(通有漏等九字是也)二約依圓二性辨(辨有無漏大造)三約善等三性辨。
四引證辨(辨三性大造)今文由私科判。
第三總約依圓二性辨大造。
大種造色四字牒。
随應俱通者。
如次文明。
有漏大造定屬依他。
此中定散大造俱論雲有漏。
是皆有漏識變故雲屬依他也。
又無漏大造亦通依圓二性相攝。
皆無漏定變大造故。
四智心現大造依他自知。
諸佛所變大造皆是不可言境故。
即圓成實。
護法正義佛身十八界悉皆具足。
故無漏大造依圓自可知已。
深密經中說四智心現圓成實攝。
故今雲随應也。
【章】五法之中等私科雲。
第四約五法辨大造。
相及正智二法所收者。
秋篠曰。
問。
如瑜伽(七十二)說。
相通五位(心王心所色不相應無為)名唯不相應行。
分别正智通心王心所。
真如唯無為。
今所雲大種造色既是色法。
雲何今雲正智所收耶。
答雲。
正智有二。
一唯出世間門。
二世出世門。
初是根本正體智。
次是後得智。
後得智中有其二門。
一見相門。
二能诠門。
若依初門大種造色皆相分收。
以相從見皆見分攝。
即見分中亦有正智。
故雲正智所收。
若爾分别亦有見相。
何故不雲分别攝耶。
答。
今對依圓二性以标二事。
謂相正智。
其分别事唯取三界心心所法。
此唯依他不通圓成。
無漏正智通二性。
故但标此二。
二有人雲。
與正智俱有無漏戒等。
是大種所造。
今并眷屬相從而說。
故雲正智所收(已上所收)今詳曰。
二解俱迂回。
今私釋雲。
成唯識八引伽七十四等立義曰。
有義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别正智。
圓成實性攝彼真如。
遍計所執不攝五事。
彼說有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