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脫律儀。
如是七種戒。
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如應當知。
是名菩薩律儀戒(雲雲)由是可知。
以菩薩通受羯磨出家菩薩成出家分戒。
在家菩薩成在家分戒。
豈但雲受苾刍大戒耶。
聲聞乘遮黃門無根二根等不堪授戒。
菩薩戒不爾。
不簡無根二根故。
出家菩薩悉以出家五衆分戒而成。
後轉根二根故。
出家菩薩悉以出家五衆分戒而成意業道。
後轉根不舍戒。
至未來際故(倫記十上(三十八右)曰。
景雲。
菩薩律儀遠至菩薩。
今約七衆形居律儀辨菩薩者。
以制過粗故。
又彼菩薩身在七衆身語七支。
堕彼七衆有具不具。
比丘比丘尼有身語七支。
沙彌沙彌尼及正學等五衆。
但有四支。
身三語一。
除語中不惡口不绮語不兩舌)又曰。
菩薩(出家在家)雖形居後五(出家沙彌沙彌尼事足除比丘比丘尼)然具遠離諸惡故(雲雲)(倫記二十上曰。
景雲。
菩薩律儀戒即是聲聞七衆所受。
如出家菩薩。
即與聲聞大僧所判多分是同。
在家菩薩即與五戒所判多同。
故雲。
是七衆所受。
理實要期時節有異。
即心非心戒體亦異。
雲雲。
備雲。
又解。
聲聞七衆。
若受菩薩戒時。
轉前七衆戒。
令成菩薩戒。
故雲即七衆。
雲雲。
圓測之說(次引)基辨雲。
景律師所釋。
誠大論之宗極也。
由是應知。
論說律儀戒者。
謂。
菩薩所受七衆戒。
文非七衆戒即菩薩戒之釋。
形居律儀。
除不共者。
多分同故。
作如是釋。
戒體要期既各别故。
故受菩薩戒已稱苾刍等。
違大論說。
菩薩心所受七衆戒是菩薩戒。
何應雲苾刍戒等耶。
)
又圓測曰。
菩薩律儀與聲聞律儀體實差别。
但七衆舊受聲聞戒者。
後受菩薩戒時。
所發支種。
若苾刍即如苾刍戒。
支種與聲聞不共所學者即除。
其餘支種即與苾刍所發支同(乃至)近事男女受五戒竟。
後更受菩薩戒時。
所發支種即與近事戒支種同。
故言如是七種戒即是菩薩戒律儀雖受菩薩戒不發七衆戒。
但由支種同故。
言即是七衆所受戒。
其餘四波夷四十二輕戒皆是攝善法戒(雲雲)又曰。
失聲聞戒不失菩薩戒。
聲聞戒盡形舍。
菩薩戒盡未來際無舍期。
故知菩薩戒與聲聞戒差别(雲雲)由是難興正雲菩薩通受羯磨。
盡未來際要期羯磨。
比丘大戒盡形壽戒。
如何雲以盡未來際羯磨受成比丘盡形大戒耶。
要期既别故。
豈是同日談耶。
若言以通受盡未來際羯磨受成比丘盡未來際大戒則以通受羯磨受菩薩出家分戒。
汝何于菩薩出家分戒呼雲比丘大戒耶。
汝所言大小乘混交不擇則不可居也問。
斷戒章中曰。
又菩薩戒無表者。
三聚區區别止作不同。
論藏未見其指畫。
宜加顯之。
凡戒業無作是約律儀。
後二聚者非律儀故。
别以律儀而立一聚。
又瑜伽中犯舍更受。
皆約前後四重。
蓋是就律儀當語無表之義乎。
又就二聚而求無表。
當是俱離者之無表。
同彼恭敬施食等無表故。
不思此則。
一例立說。
尤見疏漏也。
恭論得時章說無妨欤。
未見其時可必也(雲雲)今問。
章文雲其菩薩戒第三羯磨得。
三聚戒俱論得無表時欤。
将但論攝律儀一聚欤。
如之何。
答。
今文所論。
得無表時明三聚戒共得無表時也。
若分離三聚中一聚。
則非菩薩大戒。
故如瑜伽七十五(二丁)說。
若有于此三種所受菩薩戒中随有所缺當知非護。
當言不護菩薩律儀。
不當言護此三種戒(雲雲)又說。
由律儀戒之所攝持。
令其和合。
若能于此精勤守護。
亦能守護餘二也。
若有毀律儀戒。
名毀一切菩薩律儀(雲雲)由是應知。
三聚不具則非菩薩戒。
今文标言其菩薩戒。
明得無表時。
自知三聚戒得無表時是即第三羯磨竟也。
問。
如環庵言。
後二聚之無表同彼施食等無表(雲雲)今家所言三聚戒無表。
如何釋其别耶。
答。
大乘所言無表。
于身語意三業種子上有防非用。
無他表示此名無表。
先欲知此當識三聚戒相。
如瑜伽七十五(初紙)說。
今謂。
以菩薩意樂所受七衆戒二分菩薩律儀戒故。
論說菩薩所受七衆戒。
由是以聲聞意樂所受七衆戒非菩薩律儀戒。
如何以通受羯磨成七衆戒耶。
初律儀戒聚相者。
如薄伽梵為諸聲聞所化有情略說毗奈那相。
當知即此毗奈耶聚名初律儀戒聚(此但說律儀戒相同聲聞毗奈耶。
以七衆戒為菩薩出家在家二分形居律儀故。
若論戒體則說菩薩所受七衆别解脫戒故。
盡未來際要期七衆與聲所受盡形壽七衆戒全不同。
如前已明。
興正之徒。
多以此文立以聲聞戒為菩薩攝律儀戒之義。
竿濫之甚必勿忽。
諸戒相應同。
戒體非同。
以聲聞戒說菩薩名屍羅莊嚴故)第二攝善法戒相者。
謂。
諸菩薩于攝善法戒勤修習時。
略于六心應善觀察。
何等為六。
一輕蔑心(謂。
諸菩薩。
于善法中所有輕心。
無勝解心。
及陵蔑心)二懈怠俱行心(若有懶惰憍醉放逸所纏繞心)三有覆蔽心(若欲貪等五蓋。
随有一蓋。
或諸煩惱及随煩惱所纏繞心。
五蓋者。
一欲食蓋。
二瞋恚蓋。
三惛沉睡眠蓋。
四掉悔蓋。
五疑蓋)四勤勞倦心(若住勇猛增上精進身疲心倦。
映蔽其心)五病随行心(若有諸病。
損惱其心。
無有力能。
不堪修行)六障随行心(若有喜樂談論等障。
随逐其心)菩薩于此六種心中應正觀察。
我于如是六種心中為有随一現前行耶。
為無有耶。
于前三心。
菩薩一向不應生起。
設已生起。
不應忍受。
若有忍受而不棄舍。
遍于一切。
皆名有罪。
又于第四心。
勤勞倦心現在前時由此心故舍善方便。
若為暫息身心疲惱。
當于善法多修習者無罪。
若于一切畢竟舍離。
謂。
我何用精勤修習如是善法。
令我現在安住此苦。
若如是者。
當知有罪。
又于第五心病随行心現在前時。
菩薩于此無有自在。
不随所欲修善加行雖複忍受而無有罪。
又于第六心。
障随行心現在前時若不随欲堕在其中。
或觀此中有大義利。
雖複忍受。
而無有罪。
若随所欲故入其中。
或觀是中無有義利。
或少義利而故。
忍受。
當知有罪。
如是六心。
前三生已而忍受者一向有罪。
病随行心雖複忍受。
一向無罪。
餘之二心。
若生起已而忍受者。
或是有罪。
或是無罪。
第三饒益有情戒相者。
若諸菩薩于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習時。
當正觀察六處攝行。
所謂。
一自。
二他。
三财衰。
四财盛。
五法衰。
六法盛。
是名六處。
财衰者。
謂。
衣食等未得不得。
得已斷壞。
與此相違。
名财盛。
财盛者與前财衰相翻可知。
法衰者。
謂。
越所學于先未聞勝義所攝。
如來所說微妙句不得聽聞。
如不聽聞。
先所未聞。
于先所未思惟。
不得思惟。
有聽聞障有思惟障。
設得聞思。
尋複妄失。
于所未證修所成善而未證設證還退。
與此相違。
當知法盛。
法盛者與前法衰相翻可知。
自他者此中菩薩作自法衰令他财盛(此不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衰令他财盛。
若此财盛不引法衰(應為)若引法衰(此不應為)又諸菩薩作自法衰。
令他法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盛。
令他财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法盛。
令他法盛(應為)又諸菩薩作自财盛。
令他法衰(此不應為)如是于應為事若不修行。
名為有罪。
若正修行。
是為無罪(雲雲)(已上伽七十五之取意)此是後二聚戒相。
無罪無表。
有罪是違犯。
初律儀聚。
無罪中下品纏犯。
有罪上品纏犯。
至次下可自知。
然若以理釋。
則初律儀聚是在第二聚善法中。
于此初聚生輕蔑心。
第二聚有罪相。
即第三聚自他法衰不應為相。
即名有罪。
由是應知。
初律儀聚無罪無表(無罪即防非。
此名無表也)即第二聚無罪無表。
亦是第三聚無罪無表。
三聚無表不可分離故。
說于此三聚随有所缺。
名非護菩薩戒。
若自律儀聚見。
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