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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玉曆》之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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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玉曆》如何傳下世間 時在太平,庚午年秋九月重陽戊辰日(宋朝年間)。

    貧道淡癡,登高遊覽。

    恍忽之間,見一石碑,銘日大道無為清淨一真 六道衆生皆因妄成緣妄造業善惡攸分 因果不爽毫厘分明心念才動業相已形 人雖不見神鬼早明勿謂暗室果報難遁 大道無為清靜一真 六道惡生皆因妄成緣妄造業 善惡攸分因果不爽毫厘分明 心念剛動業相已形 人雖不見神與早明勿謂時室果報難遁。

     篆書五十六字。

     又見金釘朱戶,額懸『出生入死』四字。

     《玉曆》的流傳,出自一位貧窮修持,卻極有道行的修行者,名叫淡癡。

    以下是他所經曆的真實故事。

     時間是在太平年間,庚午年秋天,九月重陽節戊辰日。

     淡癡獨自一個人登高山,到處遊覽。

    在恍恍惚惚,不知不覺問,見到一座石碑,碑上刻有五十六個大字: 大道無為清淨一真六道衆生皆因妄成 緣妄造業善惡攸分因果不爽毫厘分明 心念饞動業相已形人雖不見 勿謂暗室果報難遁神鬼早明 以上用篆書書寫,古樸警醒。

     正驚疑問,忽然叉見到一座金碧輝煌的宮殿,在朱紅色大門上,用黃金的釘子,挂著一塊扁額,上面寫著:『出生入死』,正在觀瞻,青衣将貧道扯進角門。

    丹墀參拜,退立階下。

     十殿冥君,從外帶各鬼判,直至殿庭,慶祝豐都大帝聖誕。

     祝畢,帝曰:「地藏王菩薩,欲超衆魂。

    将諸鬼在生過犯,曾有忏悔者,從寬抵免受苦。

     諸神已彙集,奏達天帝,降旨纂載《玉曆》,加恩通行下界恪遵奉行。

    此《玉曆》,頒發本殿以來,未逢德行之人,可付還陽曉谕。

    今階下淡癡,盡可托咐傳世。

     既已得人,判吏速将穴玉曆》并同諸神語錄,繕寫成卷。

     前奉天帝玉旨:所有各奏摺中之前後繁文,及諸神之履曆姓名,概皆删去;隻以某帝、某菩薩、某殿某王某判吏、或吾等字之下,加一「曰」字。

     即叙所議各項字句,逐細圈斷,毋庸裝點更改。

     可使世間男婦,易能知曉。

     欽此欽遵。

     吾亦另有辨明陽間以誤傳誤等條,於壬午年季春甲辰日,上奏天帝,準并纂入《玉曆》。

    」 十王即欣然拈筆補列。

     他正在觀看瞻仰,裏面走出一位青衣的使者,将他從角門拉進去,到朱紅色的台階上參拜。

    拜後退立階下。

     殿内華燈金燭,一派喜樂,原來是衆神在慶祝豐都大帝的聖誕。

    地府中的十殿閻君,從外頭帶著各鬼判,來到殿庭中向大帝祝賀。

    賀畢,豐都大帝說:「吔地藏王菩薩想超渡所有陰問的鬼魂,令世人不再行惡,堕入陰問地獄受苦。

    於是恩準所有鬼魂,在世雖曾犯過錯,因為真誠忏悔、改過,則所做罪業,可以從寬抵罪,免於受諸苦刑。

    此項恩典,諸神已經彙集,奏達玉皇大帝。

    帝降旨纂集記載於《玉曆寶鈔》之中,施恩通行下界,恪遵奉行。

     但是,此《玉曆》自從頒發本殿以來,未遇到有德行的人,現在階下的淡癡修行者,完全可以托付他,弘傳於世人。

    既然已找到人,判吏請快将《玉曆》并同諸神的語錄,繕寫成書。

     在之前,曾奉玉皇大帝玉旨指示:各奏摺中的前後緊文,以及諸神的履曆,姓名,一概都删去.隻寫:某帝,某菩薩,某殿某王,某判吏,或吾等字句。

    每句都逗點清楚,不用再更改,可以使世間的男女,容易了解。

    希望能遵照奉行。

     我(鄂都大帝)另外有辨明陽世以訛傳訛的文章數條,曾於壬午年季春三月甲辰日,上奏玉皇大帝,準并編於《玉曆》之中.十毆閻君,立即很高興地拿起筆,将辨明的部份,補列進去。

     第二節辨明世間誤傳的部份 一,枉死城的因緣 酆鄘大帝曰:二枉死城下系園繞本殿之右。

    世人誤以為,凡受傷冤枉死鬼,悉皆歸入此城之說,逼傳為實。

    須知,屈死者,豈再加以無辜之苦乎 向準冤魂,各俟兇手到日,眼見受苦,使遭害者以消忿恨,直至被害之魂,得有投生之日,提出解發諸殿各獄,收禁受罪者。

     并非被害遭屈之魂,概入此城受苦。

     若是忠,孝,節,義之人,及捐軀報國之軍兵,或有死節成神(氣天神),或即完膚發往福地投生。

    豈亦有入枉死城中受苦之理乎 酆鄘大帝說:「枉死城,圍繞在本殿的右側。

    世人總誤認為凡是受傷、冤枉死亡的鬼魂,都歸入此城。

    這種謠傳,遍傳成實,積非成是。

     其實,冤屈而死的人,那裏能再加以無辜的苦刑 事實上是:冤屈而死的鬼魂,各等到害死他的兇手,死亡拘拿到案之時,親眼看到兇手受到苦刑,心中的忿恨方可消除。

     而此被害冤死的鬼魂,重新投生為人之日,方将兇手提出,解發各殿的地獄,按其罪惡,收禁去受刑。

    并非是被害冤死的鬼魂,一概收入枉死城受苦。

     假若是忠、孝,節、義的人,以及為國犧牲的軍人,這些人有的已因其節操之英烈,早已成為天神;最少也面貌莊嚴、四肢完美地發往福地投生去了。

    那有進入枉死城中受苦的道理呢 二、血污池的因緣血污池置設殿後之左。

    陽世誤聞道姑所說,皆因婦人生産有罪,死後入此污池。

    謬之甚矣! 凡坤道生育,系屬應有之事。

    即難産而暴亡者,均不罪其屍鬼污穢,發入此池。

     如有生産未過二十日,辄即身近井竈,洗滌衣襖,曬亮高處者,其罪應歸家長三分,本婦罪坐七分。

     設此污池,無論男女,凡在陽世,不顧神前佛後,不忌日辰,如五月十四、十五,八月初三、十三,十月初十,此四日,男婦犯禁交媾。

    除神降惡疾暴亡,受過諸獄苦後,/水浸其池,不得出頭。

     及,男婦而好宰殺,血濺廚竈、神佛廟堂、經典、書章、字紙、一切祭祀器皿之上者,受過别惡諸獄苦後,解到,浸入此池,亦不得輕易出頭。

     陽世能有親屬立願,代為戒殺買命放生,數足之日,齋供佛神,禮拜血污經忏,方可超脫其苦。

     血污池,設在本殿後面的左側。

    世間的人,誤聽道姑胡說,以為:凡是婦人生産,就是有罪,死後即發入血污池受苦,這真是大錯特錯! 婦女(坤道)生産,是天經地義的事。

    即使難産而突然死亡,絕不會因她的屍鬼污穢,而發入此池。

     發人此池的罪過因由有: [一]生産後未超過二十天,就接近井、竈洗滌衣服;将血污之衣,曬晾在高處,污穢了神明。

    此罪應歸一家之長的有三分,婦人則有七分之罪。

     ㈡無論男女,凡是不顧忌地在神之前,或是佛之後,苟行房事。

    或者不忌諱日辰,例如:五月十四、十五,八月初三、十三,十月初十,這四天,男女犯禁行房。

     以上二種情形之人,於神明降下惡疾,突然死亡後,并在陰問遍受諸地獄的苦刑;此外,還得永遠浸在血污池中,不得出頭。

     [三]無論男女,在世時喜好宰殺生靈、動物,污血濺染丁廚竈、神佛的廟堂(家設佛堂而殺生),經典、書籍、文章、有字的紙,以及祭祀的器皿。

     此種人在受過各種惡刑,地獄諸苦後,再解到血污池,浸入其中,不能輕易地出頭。

     如果陽世的親屬,能夠有人立下大願,代為戒殺:買生靈放生。

    放生的數目足夠之時,再茹素、供養神、佛:并且禮拜曾經遭血污穢的經忏,方能超脫他在地獄的苦刑。

     三\山糈水怪的圖像 世間男婦,見聞衆生急難,力可能救而不為;受人恩惠而忘,記怨而必欲加害。

    雖屢積功誦經施舍+望成仙道者,死後免入諸獄受苦,罰為魑、魅、魍、魉、山妖、木客、水隆、強屍、遊魂,或附靈性於狐、狸、熊、罷、蛟、蛇之類,在百十年之不等。

     如能修醒返本糾察,使歸福地。

     若不善為斂形,迷惑驚吓人者,作祟罪惡滿盈之日,雷擊為皆,/水世不得超生。

     世間的男女,有以F的罪過,則投生山精水怪。

     ㈠見聞衆生的急難,力量足夠去救助,卻不救。

     鬥受人恩惠卻故意忘記,反而記怨而想加害恩人。

     此二種人,雖然屢積功德,誦經持咒,布施貧苦,希望成就仙道、佛道:死後雖然因其功德,免入各地獄受苦:但是卻罰為魑魅、山妖、樹神、水怪、強屍、遊魂,或者附靈性在狐狸、熊罷、蛟蛇之類身上。

    有的上百年,有的數十年不等。

     假如能夠醒悟以前的過錯,盡力助人急難,知恩報德,藉此修養之德,就能回到本地,并投生福地。

     反之,假若罰為山精水怪之後,不好好地收斂形迹:反為運用神力迷惑世人,或驚吓世人。

    在作祟的罪惡滿盈之日,必遭雷電擊斃,化為暨,/水世不得超生。

     四魯鬼神黩室的圖像 陽世誤尊『藏神』之名,亦謬之極矣。

     因系男婦在生埋藏錢财,死後仍迷而不舍,魂魄附守此處之故,慮被起掘,現形驚吓。

     凡福薄陽微者,受驚成病,或竟死亡。

     殊不知此等陰魂,悉是前朝官宦,曆代癡愚,至死不肯醒悟之輩。

     神鬼因念其在生無甚罪過,仍聽管守,此之謂『财痨鬼』是也。

     直到得聞佛經點化,「身非我有」、「五蘊皆空」之句,投生福地。

     或有久戀之鬼,至死為晉,無奈棄舍,以待積善有福者取之。

     世人如若見聞鬼怪出現處所,向立重誓禱告:『願将十分之三,替作冥福;再将三分,代為買放生靈;一分歸貧;三分歸己。

    』如是發願起取,便有正神相助,可以保受用而無妨礙也。

     世間的人總是誤認常顯靈的鬼神為某正神,因其名号而尊敬至極,實在是大錯特錯。

     其實,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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