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和合。
有于眼法。
五陰和合别有人法。
此下根人也。
(乃至薩衛诃梨中上二根非今所要)犢子入真觀故。
則見我空。
小于俗谛。
别有人體(已上)入觀之時既亡人我。
故斷煩惱。
證小果也。
淨名玄論一雲。
佛滅度後。
五百論師。
諸部異宗。
亦不出四句之義。
如龍樹所引犢子計。
有我有法。
名為有見。
乃至問。
犢子計我。
與外道。
何異。
答。
犢子明計我。
外道執實我是故為異也。
廣如俱舍論辨。
犢子三假之宗。
又如釋論所引。
雲犢子計。
五陰和合故有人法。
四大和合。
故有眼法。
既稱和合。
即是假也。
故知是假我問。
既是假我。
與诃梨所辨。
有何異耶。
答。
犢子計。
别有假人體。
與五蘊體。
不一不異。
在第五不可說藏中。
故俱舍論出彼義雲。
如薪有火。
别有火體。
雖同陰有人。
别有人體。
同不然。
今明有假體者。
世谛故有。
即真故無。
而犢子計我。
不可全空。
故非類也。
答。
蓋是未悉犢子之宗故。
作此說耳。
如俱舍論雲。
犢子未入空無我觀。
是故有我。
入觀之日。
則知我空。
是故當知。
全同彼說(已上)問。
若如此說。
犢子所立。
既是假我。
不可依入觀不入觀之事。
若依入觀。
雖是實我何妨聖果。
皆入空故。
答。
雖言假我。
不同餘部無體假我。
唯是依彼五陰和合。
是故言假所成人我。
實有别體。
即如俱舍依薪有火。
火有别體。
此義極成。
不同外道不假五蘊。
别有實體。
直起堅執。
故托五陰。
名為假我。
而實有體。
還是實我。
有實體故。
空由真觀。
以假我故。
即異外道。
既有實體。
是人執攝。
故空由觀。
南山律師所解之意。
犢子計我。
亦依觀空。
故戒疏一上。
陳述二部五部十八五百諸部乖诤已雲。
問。
上列四種異執不同。
既是一化所宗。
俱會聖道。
何得更執。
豈曰達人答。
理本一也。
悟有淺深。
由機涉明味。
計有利鈍。
故入觀也。
人法俱也。
及其出也。
不無緣習。
教約相動。
随義以張。
道據正理。
分通會契。
故無量義雲。
法水一也。
江河井池。
分其異耳。
初說四谛。
本為聲聞。
八萬諸天。
發大道意。
用斯文證。
何得懷疑(已上)問。
此入觀時。
見空理者。
與嘉祥意。
有何差别。
答。
約入觀義。
彼此一同。
而嘉祥意。
雖入觀時。
知無我理。
唯是我空。
不兼法空。
南山師意。
總見二空。
即言人法俱亡。
非唯我空。
亦通諸部。
非唯犢子。
故彼師歸敬儀雲。
三乘聖賢。
深淺有異。
至于入證。
唯在二空(已上)行事鈔雲。
小乘極處。
人法二空。
此乃總通四部。
分部故此分齊與嘉祥異。
跋摩二空。
有部人空。
犢子人我。
所說差别。
并絕習故。
入理之時。
皆二空故。
元照律師。
行宗記一上。
分别犢子部我雲。
問。
此與外道何别。
答。
外道妄謂蘊中别有神我。
此約觀行。
摧折我蘊非一非異知是虛妄計妄為有可得悟道故不同也(已上)此且陳述入觀之時。
折我義邊。
實是入觀。
見二空理。
非唯我空。
大集經雲。
皆說有我。
不說空相。
猶如小兒。
是故名為婆蹉留羅(已上)鈔批釋雲。
婆蹉者。
此翻為犢。
富多羅者。
此翻為子空富羅者此翻為子言富羅者略也。
正是犢子部也。
此部計我。
非是即蘊。
亦不離蘊。
而有實我。
梵雲婆羅必栗托陀那。
此雲愚異生。
舊釋為小兒。
凡夫準此。
應言猶如異生。
似其異生。
此有實我。
指之為喻。
經言小兒意。
取愚義也(已上)大集經中。
如來懸記。
應懸記故。
滅後起之。
大集所說。
非唯犢子。
總說五部分出懸記。
謂昙無德。
薩婆多。
彌沙塞。
迦葉遺。
婆粗富羅也。
此是枝末本是僧祇。
故彼經雲。
廣博遍覽五部經典也。
是故名曰摩诃僧祇(已上)此即根本。
此雲大衆。
即是窟内上座部宗。
非是窟外大衆部也。
南山靈芝。
如此而判。
是故大衆通窟内外。
古來諸師。
相傳說言從窟内僧祇分出此五部。
如來滅後。
百年之時。
于鞠多下。
彼五弟子。
橫分五部。
即昙無德。
薩婆多等。
問。
今章所言。
犢子者。
佛滅何時分出犢子。
答。
依宗輪論。
如來滅後三百餘年。
從有部中。
流出此部。
問。
若爾。
與彼佛滅百年分出犢子。
同異如何。
答。
分部時節。
久近既異。
人體亦别。
非唯犢子。
法藏等四事。
義皆爾。
後後宗中。
準此可知。
總是五部。
三百餘年。
上座部中。
次第随應有此五名。
謂一切有部。
犢子部。
化地部。
法藏部。
飲光部也。
如是次第。
随年出來。
是名久後流行。
五部雖有二十。
久後流行。
唯此五故。
後五部名。
即取昔名。
所計同故。
即立昔名。
義淨三藏。
所傳意者。
天竺不聞百年五部。
言五部者。
唯後四也。
南山等意。
以昔為本。
是故五部有二。
謂昔與今也。
藏經諸律。
多是有部。
四分律是法藏部。
十誦律是一切有。
五分律是化地部。
飲光部律。
唯戒本來。
廣律未傳。
僧祇律是上座部。
毗尼母論·摩得勒加論·薩婆多論·并有部中律論。
明了論是正量部律論。
新家律師。
此法藏等。
判謂。
後五部中律藏。
南山等舊家并謂。
昔五部中律也。
雜心論主。
名曰法救。
與婆娑會。
其名即同。
後同昔名。
所立義理。
亦同昔說。
此五部名。
其實亦同。
問。
犢子人我得道。
義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