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理由而将區區一介書生之陳述葬送于幕後,況且又因我之陳述推翻了某得力刑警所證明之“事實”,縱令幸獲采納,亦不知日後是否會将我所敬愛之富田博士所蒙受之冤屈大白于天下,為達到喚起輿論之目的,故特此寄上本文,萬望刊行。
我與博士本人,并無私誼,隻因拜讀其過著作且崇敬其過人睿智而已。
然而,就此次事件而言,我不忍眼看着我國學界之泰鬥因錯誤推理而蒙受不白之冤,又因偶然機會,我在現場獲得了一件物證——我相信如此因緣巧合,舍我再無他人了。
基于理所當然之義務,遂出此舉。
望勿誤解。
我因何種理由相信富田博士是無罪的呢?一言以蔽之,司法當局僅憑刑警黑田清太郎氏之調查而推定富田博士有罪之做法,太過草率。
或者說,太過幼稚,簡直是如同兒戲。
試想,倘若将博士那顆細緻缜密、算無遺策的聰明大腦與此次所謂的犯罪事實做一下對比,我們又會作何感想呢?恐怕會因思想層面的天壤之别而不禁啞然失笑吧。
莫非刑偵人員以為博士之大腦早已衰耄老化,以至于會留下拙劣的腳印、臨摹筆迹的廢紙、盛放毒藥的杯盞,從而成就黑田氏的名聲?抑或那位博學的嫌疑人竟會不知中毒後,毒素仍殘留于屍體之中?因此之故,我即便不提供任何證據,也同樣堅信博士是無罪的。
話雖如此,我亦尚不至于莽撞無知到僅憑以上之推測來為富田博士鳴冤叫屈。
刑警黑田清太郎氏,如今正因其赫赫功勳而光彩照人。
乃至于世人贊歎其為“和制夏洛克·福爾摩斯”。
我亦無意将正處春風得意之頂點的他,推落至萬丈深淵。
事實上我亦相信黑田氏為我國警界之佼佼者,是手法高明的破案好手。
此次之所以會老馬失蹄,實為其頭腦遠比其他人更好之緣故。
若論其推理方法,并無差錯。
唯在調查物證方面有所欠缺,在缜密周到之處尚不及我這一介書生,我亦因此而為他深感可惜。
閑話少叙。
我所要提供的證物,實為如下兩件不起眼之物品:
一、我在現場拾得的PL商會收據一枚(三等快車所配備枕頭的租金收據)。
二、作為物證而保管在警察局的博士的平口皮鞋鞋帶。
僅此而已。
于讀者諸君而言,這兩件物品恐怕毫無價值。
然而,想必大家也都懂得,對于刑偵人員而言,有時即便是一根頭發,也能成為極其重要的犯罪證據。
實言相告,我是基于某個偶然的發現而開始思考本案的。
案發當天,我恰好在現場。
當時,我正在一旁看着檢屍官忙碌着,忽然發現我所坐着的石塊下面,露出一角白色紙片。
倘若我沒看到那紙片上的日期印戳,恐怕也就不會對本案産生疑問了。
然而,于博士而言十分幸運的是,那張紙片上的日期,如同某種啟示一般,異常鮮明地映入我的眼簾。
大正某年十月九日,亦即案發前一日的日期印戳。
于是,我便搬開了重達五六貫目[日本舊制重量單位。
一貫目等于3.75千克。
]的石塊,撿起了這張幾因雨淋而損壞的紙片,發現這是一張PL商會所開出的收據。
這一意外發現,極大地激發了我好奇心。
至此,我們可知黑田刑警于現場踏勘時,遺漏了三點:
其中之一,便是我偶然撿到的PL商會所開收據。
除此之外,黑田刑警仍有兩處确鑿無疑的疏漏。
然而,即便是這枚收據,倘若黑田刑警的觀察足夠仔細,或許我便不會以那樣的偶然方式加以發現了。
我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一眼就可看出,将該紙片壓在底下的石塊,是堆放于博士家屋後砌了一半的下水溝旁的衆多石塊中的一塊。
換言之,唯獨這塊石塊,被人搬放至離屋子較遠的鐵軌旁。
而對于警覺程度高于黑田刑警者而言,這塊石塊本身便提示着某種意義。
不僅如此,我當時還将此收據出示給正在現場踏勘的一位警員看了。
而對方非但毫不領情,反說我妨礙公務,要我“滾一邊去!”。
時至今日,我依然能在衆多警員中将他辨認出來。
第二點,關于兇手的腳印。
即隻有兇手從博士家後門到鐵軌處的腳印,并沒有從鐵軌處回到博士家的腳印。
關于這一點,黑田刑警是如何解釋的呢?我不得而知——心不在焉的記者們居然對如此重大的疑點毫無報道。
估計他以為兇手将受害者放在鐵軌上後,出于某種考慮,自己沿着鐵軌走上一段,然後繞遠路回家的吧。
事實上,隻要稍稍繞遠一些,也确實能找到可以不留下腳印而回到博士家的路——但在博士家裡發現了與腳印相符合的平口皮鞋後,縱使沒發現回家的腳印,黑田刑警也以為獲得了兇手已經回家的證據了吧。
如此考慮,似乎也合情合理,可細究起來,是否仍有些不自然之處呢?
第三點則是大部分人都沒注意到的,甚至部分看到的人都沒有太在意的證據。
那就是一條狗的腳印。
現場布滿了狗的腳印,尤其明顯的是,有一行狗腳印與兇手的腳印相平行。
那麼我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