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兄弟或姐妹同樣“可貴”。
因此,它在攫取額外資源時應估算一下為此必須付出的全部代價,不能漫無節制;這種自私行為不僅會使它喪失現存的兄弟或姐妹,而且要使它喪失其未來的子女,因為這些子女必然也會以自私行為彼此相待。
亞曆山大認為,青少年時期的自私性遺傳到子女一代從而減少自己的長期繁殖能力是不利的,這一論點是言之成理的。
但這僅僅意味着,我們必須将這種不利因素作為一項代價加在方程式裡。
對一個幼體來說,隻要它從自私行為中得到的淨利益至少不小于它的近親因此受到的淨損失的一半,那麼這種自私行為還是合算的。
但“近親”應該包括的不僅僅是兄弟或姐妹,還包括它自己的未來的子女。
一個個體應該把自己的利益看做是比它兄弟的利益可貴一倍,這就是特裡弗斯所作的基本假設。
但它同時應該把自己看做是比自己未來子女當中的一個可貴一倍。
亞曆山大認為,在利害沖突中親代享有天然的有利條件,他的這一結論是錯誤的。
除了他這一基本的遺傳論點外,亞曆山大還有一些比較切合實際的論點。
這些論點來源于親代–子代關系中不可否認的不對稱性。
親代個體是采取積極行動的一方,它實際上從事尋找食物等工作,因此能夠發号施令。
如果做父母的決定不再供養其子女,子女是沒有什麼辦法的,因為它們幼小,無力還擊。
做父母的因此能夠無視子女的願望而要求子女絕對服從。
這個論點顯然并不錯誤,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它所假設的不對稱性是真實的。
父母當然比子女大些,強壯些,而且更老于世故。
好牌看來都在父母手中。
但子女手中也有一兩張王牌。
譬如說,父母應該知道它們的每個子女到底餓到什麼程度,以便在分配食物時有所輕重緩急,這一點很重要。
它們當然可以搞平均主義,以完全相等的口糧分給每一個子女。
但在最理想的環境裡,把略多一些的食物分給事實上最能充分利用這份口糧的孩子是能夠收到較大效果的。
要是每個孩子都能夠自己告訴父母它有多餓,對父母來說倒是個理想的制度。
我們在上面已經談過,這樣的制度似乎已經形成。
但子女說謊的可能性很大,因為它們确切知道它們自己有多餓,而它們的父母最多隻能猜測它們是否老實。
做父母的很難拆穿小小的謊言,盡管彌天大謊或許瞞不過父母的眼睛。
另一方面,做父母的最好能夠知道孩子什麼時候高興,孩子如果在高興的時候能夠告訴父母就好了。
某些信号,如咕噜咕噜的叫聲和眉開眼笑,可能被選擇,因為這種信号使父母知道它們怎樣做才能為子女帶來最大的好處。
看見子女眉開眼笑或聽見子女發出得意的叫聲是對父母的最大安慰,正像食物到肚對一隻迷路的老鼠同樣是莫大的安慰一樣。
可是,正是由于甜蜜的笑臉和滿意的叫聲總會帶來好處,孩子就能夠利用笑臉或叫聲來操縱父母,使自己獲取額外的親代投資。
因此,在世代之間的争鬥中到底哪一方有更大的可能取勝是沒有一個總答案的。
最終的結局往往是子代企求的理想條件與親代企求的理想條件之間的某種妥協。
這種争鬥同布谷鳥與養父母之間的争鬥相似,盡管實際上的争鬥不至于那麼激烈可怕,因為雙方都有某些共同的遺傳利益——雙方隻是在某種程度内或在某種敏感的時節裡成為敵人。
無論如何,布谷鳥慣用的策略,如欺騙、利用等,有許多也可能為其同胞兄弟或姐妹所使用,不過它們不至于走得太遠,作出布谷鳥那種極端自私的行為。
這一章以及下面一章(我們将讨論配偶之間的沖突)所讨論的内容似乎是有點可怕的諷刺意味的。
身為人類父母的人彼此真誠相待,對子女又是如此無微不至地關懷,因此這兩章甚至可能為天下父母帶來難言的苦衷。
在這裡,我必須再次聲明,我所說的一切并不牽涉有意識的動機。
沒有人認為子女因為體内有自私的基因而故意地、有意識地欺騙父母。
同時我必須重申,當我說“一個幼兒應該利用一切機會進行哄騙……說謊、欺詐、利用……”的時候,我之所謂“應該”具有特殊的含義。
我并不認為這種行為是符合道德準則的,是可取的。
我隻是想說明,自然選擇往往有利于表現這種行為的幼兒,因此,當我們觀察野生種群的時候,我們不要因為看到家屬之間的欺騙和自私行為而感到意外。
“幼兒應該欺騙”這樣的提法意味着,促使幼兒進行欺騙的基因在基因庫裡處于優勢地位。
如果其中有什麼寓意深刻的地方可供人類借鑒,那就是我們必須把利他主義的美德灌輸到我們子女的頭腦中去,因為我們不能指望他們的本性裡有利他主義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