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不知不覺地成為其他雄性個體的子女的保護人。
假如被遺棄的雌性個體不能夠欺騙新的雄性個體使之領養她的幼兒,她還有其他辦法嗎?這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這個幼兒有多大。
如果是剛受孕,事實上她已投資了整個卵子,可能還要多些,但将這個胎兒流産并盡快找一個新的配偶,對她仍舊是有利的。
在這種情況下,流産對她未來的新丈夫也是有利的,因為我們已經假定她不願意使他受騙。
這一點可以說明,從雌性個體的角度來看,布魯斯效應是起作用的。
被遺棄的雌性個體還有一種選擇,即堅持到底,盡力設法自己撫養幼兒。
如果幼兒已經相當大,這樣做對她尤其有利。
幼兒越大,在他身上已經進行的投資也就越多,她為了完成撫養幼兒這項任務所要付出的代價就越少。
即使幼兒仍舊很幼小,但試圖從她初期的投資中保存一些東西,對她可能仍是有利的,盡管她必須以加倍的努力才能喂養這個幼兒,因為雄性個體已經離去。
幼兒體内也有雄性個體的一半基因,她可以在幼兒身上發洩怨恨并把幼兒抛棄,但這樣做對她來講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在幼兒身上洩怨是毫無道理的。
幼兒的基因有一半是她的,而且隻有她自己面對目前的困境。
聽起來似乎自相矛盾,對有被遺棄危險的雌性個體來說,恰當的策略是,不等雄性個體抛棄她,她先離開他。
即使她在幼兒身上的投資已經多于雄性個體,這樣做對她仍可能是有利的。
在某種情況下,誰首先遺棄對方誰就占便宜,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這是一個令人不愉快的事實。
正如特裡弗斯所說,被抛棄的配偶往往陷入無情的約束。
這是一種相當可怕但又非常微妙的論點。
父母的一方可能會這樣講:“孩子現在已經長得相當大,完全可以由我們當中一個撫養就可以了。
因此,假定我能肯定我的配偶不會也離開的話,我現在離開對我來說是有好處的。
假使我現在就離開,我的配偶就可以為她或他的基因的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
他或她将要被迫作出比我現在正在作出的還要激烈得多的決定,因為我已經離開。
我的配偶‘懂得’,如果他或她也離開的話,幼兒肯定會死亡。
所以,假定我的配偶要作的決定,對他或她的自私基因将是最有利的話,我斷定,我自己的行動方針是,最好我先離開。
因為我的配偶可能也正在‘考慮’采取和我完全相同的方針,而且可能來一個先下手為強,随時抛棄我!因此,我尤其應該先離開。
”這樣的父或母是會主動抛棄對方的。
這種自我獨白,和以前一樣,僅僅是為了說明問題。
問題的關鍵是,自然選擇有利于首先抛棄對方的基因,這僅僅是因為自然選擇對随後抛棄對方的基因不利而已。
我們已經講了雌性個體一旦被遺棄,她可能采取的一些行動。
但所有這些行動總有一點“亡羊補牢,猶未晚矣”之感。
到底雌性個體有沒有辦法減輕由于其配偶首先對她進行剝削而造成損失的程度呢?她手中握有一張王牌。
她可以拒絕交配。
她是被追求的對象,她是賣方。
這是因為她的嫁妝是一個既大又富有營養的卵子。
凡是能成功地與之交配的雄性個體就可為其後代獲得一份豐富的食物儲藏。
雌性個體在交配之前,能夠據此進行激烈的讨價還價。
她一旦進行交配,就失去了手中的王牌——她把自己的卵子信托給了與之交配的雄性個體。
激烈的讨價還價可能是一種很好的比喻。
但我們都很清楚,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有沒有任何相當于激烈讨價還價的某種實際形式能夠借自然選擇得以進化呢?我認為主要有兩種可能性,一種為家庭幸福策略(thedomestic-blissstrategy),一種為大丈夫策略(thehe-manstrategy)。
家庭幸福策略的最簡單形式是:雌性個體對雄性個體先打量一番,試圖事先發現其忠誠和眷戀家庭生活的迹象。
在雄性個體的種群中,成為忠誠的丈夫的傾向必然存在程度上的差異。
雌性個體如能預先辨别這種特征,她們可以選擇具有這種品質的雄性個體,從而使自己受益。
雌性個體要做到這點,方式之一是,長時間地搭架子,忸怩作态。
凡是沒有耐心,等不及雌性個體最終答應與之交配的雄性個體大概不能成為忠誠的丈夫。
雌性個體以堅持訂婚期要長的方式,剔除了不誠心的求婚者,最後隻同預先證明具有忠誠和持久的品質的雄性個體交配。
雌性忸怩作态是動物中一種常見的現象,求愛或訂婚時間拉得長也很普遍。
我們講過,訂婚期長對雄性個體也有利,因為雄性個體有受騙上當、撫養其他雄性個體所生幼兒的危險。
追求的儀式通常包括雄性個體在交配前所進行的重要投資。
雌性個體可以等到雄性個體為其築巢之後再答應與之交配,或者雄性個體必須喂養雌性個體以相當大量的食物。
當然,從雌性個體的角度來講,這是很好的事,但它同時也使人聯想到家庭幸福策略的另一種可能形式。
雌性個體先迫使雄性個體對它們的後代進行昂貴的投資,然後再交配,這樣雄性個體在交配之後再抛棄對方,也就不會有好處了。
會不會是這種情況呢?這種觀點頗具說服力。
雄性個體等待一個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