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苦打這種賭呢?律師白白浪費了十五年大好光陰,我損失了兩百萬,這有什麼好處呢?這能否向人們證明,死刑比無期徒刑壞些或者好些?不能,不能。
荒唐,毫無意義!在我這方面,完全是因為飽食終日,一時心血來潮,在律師方面,則純粹是貪圖錢财……”
随後銀行家回想起上述晚會後的事。
當時決定,律師必須搬到銀行家後花園裡的一間小屋裡住,在最嚴格的監視下過完他的監禁生活。
規定在十五年間他無權跨出門檻,看見活人,聽見人聲,收到信件和報紙。
允許他有一樣樂器,可以讀書、寫信、喝酒和抽煙。
跟外界的聯系,根據契約,他隻能通過一個為此特設的小窗口進行,而且不許說話。
他需要的東西,如書,樂譜,酒等等,他可以寫在紙條上,要多少給多少,但隻能通過窗口。
契約規定了種種條款和細節,保證監禁做到嚴格的隔離,規定律師必須坐滿十五年,即從一八七零年十一月十四日十二時起至一八八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十二時止。
律師一方任何違反契約的企圖,哪怕在規定期限之前早走兩分鐘,即可解除銀行家支付他兩百萬的義務。
在監禁的第一年,根據律師的簡短便條來看,他又孤獨又煩悶,痛苦不堪。
不論白天,還是夜晚,從他的小屋裡經常傳出鋼琴的聲音!他拒絕喝酒抽煙。
他寫道:酒激起欲望,而欲望是囚徒的頭号敵人。
再說,沒有比喝着美酒卻見不着人更煩悶的了。
煙則熏壞他房間裡的空氣。
第一年,律師索要的都是内容輕松的讀物:情節複雜的愛情小說,偵探小說,神話故事,喜劇等等。
第二年,小屋裡不再有樂曲聲,律師的紙條上隻要求古典作品。
第五年又傳出樂曲聲,囚徒要求送酒去。
那些從小窗口監視他的人說,整整這一年他隻顧吃飯,喝酒,躺在床上,哈欠連連,憤憤不平地自言自語。
他不讀書。
有時夜裡爬起來寫東西,寫得很久,一到清晨又把寫好的東西統統撕碎。
他們不止一次聽到他在哭泣。
第六年的下半年,囚徒熱衷于研究語言、哲學和曆史。
他如饑似渴地研究這些學問,弄得銀行家都來不及訂購到他所要的書。
在後來的四年間,經他的要求,總計買了六百冊書。
在律師陶醉于閱讀期間,銀行家還收到他的這樣一封信:
親愛的典獄長:
我用六種文字給您寫信。
請将信交有關專家審閱。
如果他們找不出一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