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哪能愛怎麼說就怎麼說?
新澤西制憲代表威廉佩特森
在同一發言中,蘭欣還駁斥了倫道夫的說法。
倫道夫說,對當前危局的憂慮,壓倒了對制憲會議是否得到足夠授權的懷疑。
對此,蘭欣不以為然。
他認為這種憂慮和這種懷疑至少是同等重要的。
這當然無可辯駁。
因為誰都知道用非法的手段來救亡,無異于飲鸩止渴,澆油救火。
看來,無論威爾遜的推薦無須授權論,還是倫道夫的救亡壓倒授權論,都缺乏說服力。
真正有理有力的,是漢密爾頓、麥迪遜和梅森所做的辯護。
漢密爾頓雖然也是紐約代表團代表,卻和蘭欣、雅茨完全對立。
他為制憲會議辯護的理論依據,可謂目的高于手段論。
6月18日,漢密爾頓在發言中說,各邦派我們到這裡來,是指望我們能把合衆國帶出困境。
如果僅僅因為弄不清楚我們的權限,就死抱着不能挽救危機的方案不放,或者拒絕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那就是為手段而犧牲目的了。
也就是說,各邦的授權固然重要,授權的目的卻更重要(即立法精神比法律條文更重要)。
這當然十分在理。
麥迪遜的反擊則更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
在6月19日的發言中麥迪遜說,有人(指佩特森)提出,邦聯是經過一緻同意建立起來的,也隻有一緻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道這種說法在法理上有什麼依據。
因此他很想請教這位先生,你是把《邦聯條例》看作契約呢,還是看作條約?如果看作契約(即國内全體公民的全民公約),那麼,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内法原則,多數完全可以廢除舊的契約,簽訂新的契約,甚至為社會全體成員制定一部新的憲法。
那樣一來,新澤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會不幸落入最後被承認的人群了。
如果看作條約(即國與國之間的結盟),那麼,根據自由結盟的國際法原則,任何一方如果違背任何一項條款,結盟便可視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們選擇使用非常手段迫使違約的一方改正。
可惜,《邦聯條例》中沒有可以動用武力迫使違規之邦就範的條款,而違背《邦聯條例》的例子則不勝枚舉,且行徑惡劣。
其中最聲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澤西的一項立法。
根據這項立法,新澤西代表在邦聯議會中的作用,似乎就是專門唱對台戲(請參看本書第二章第二節)。
麥迪遜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