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即《月令》雲:“季秋大享帝。
”注雲:“遍祭五帝,以其上言舉五之要,藏帝藉之收于神倉,六月西方成事,終而報功也。
”○注君行至祭也。
○正義曰:雲“君行嚴配之禮”者,此謂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天是也。
雲“則德教刑于四海,海内諸侯各其職,來助祭也”者,謂四海之内,六服諸侯,各其職,貢方物也。
案《周禮·大行人》以“九儀辨諸侯之命,廟中将币三享”又曰“侯服貢祀物”鄭雲:“犧牲之屬。
”“甸服貢嫔物”注雲:“絲也。
”“男服貢器物”注雲:“尊彜之屬也。
”“采服貢服物”注雲:“玄纟廣也。
”“衛服貢材物”注雲:“八材也。
”“要服貢貨物”注雲:“龜貝也。
”此是六服,諸侯各其職來助祭。
又若《尚書·武成篇》雲:“丁未,祀于周廟,邦甸侯衛駿奔走,執豆笾。
”亦是助祭之義也。
故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
(親,猶愛也。
膝下,謂孩幼之時也。
言親愛之心,生于孩幼。
比及年長,漸識義方,則日加尊嚴,能緻敬于父母也。
)聖人因嚴以教敬,因親以教愛。
(聖人因其親嚴之心,敦以愛敬之教。
故出以就傅,趨而過庭,以教敬也;抑搔癢痛,懸衾箧枕,以教愛也。
)聖人之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
(聖人順群心以行愛敬,制禮則以施政教,亦不待嚴肅而成理也。
)其所因者本也。
(本謂孝也。
)
[疏]故親至本也。
○正義曰:此更廣陳嚴父之由。
言人倫正性,必在蒙幼之年;教之則明,不教則昧。
言親愛之心,生在其孩幼膝下之時,于是父母則教示;比及年長,漸識義方,則日加尊嚴,能緻敬于父母,故雲“以養父母日嚴”也。
是以聖人因其日嚴而教之以敬,因其知親而教之以愛,故聖人因之以施政教,不待嚴肅自然成治也。
然其所因者在于孝也。
言本皆因于孝道也。
○注親猶至母也。
○正義曰:雲“親猶愛也”者,嫌以親為父母,故雲親猶愛也。
雲“膝下謂孩幼之時也”者,案《内則》雲:“子生三月,妻以子見于父,父執子之右手,孩而名之。
”案《說文》雲:“孩,小兒笑也。
”謂指其頤下,令之笑而為之名。
故知膝下謂孩幼之時也。
雲“親愛之心生于孩幼之時也”者,言孩幼之時,已有親愛父母之心生也。
雲“比及年長,漸識義方,則日加尊嚴,能緻敬于父母也”者,《春秋左氏傳》石昔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
”方猶道也,謂教以仁義合宜之道也。
其教之者,案《禮記·内則》:“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ひ革,女ひ絲。
六年,教之數與方名。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八年,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後長者;始教之讓。
九年,教之數目。
”又《曲禮》雲:“幼子常視無诳,立必正方,不傾聽;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負劍辟耳;诏之,則掩口而對。
”注約彼文為說,故曰日加尊嚴,言子幼而誨,及長則能緻敬其親也。
○注聖人至愛也。
○正義曰:父子之道,簡易則慈孝不接,狎則怠慢生焉。
故聖人因其親嚴之心,敦以愛敬之教也。
雲“出以外傅”者,案《禮記·内則》雲:“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學書計。
”鄭雲:“外傅,教學之師也。
謂年十歲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就師而學也。
”案十年出就外傅,指命士已上。
今此引之,則尊卑皆然也。
雲“趨而過庭,以教敬也”者,言父之與子,于禮不得常同居處也。
案《論語》雲:“陳亢問于伯魚曰:‘子亦有異聞乎?’對曰:‘未也。
嘗獨立,鯉趨而過庭。
曰:學《詩》乎?對曰:未也。
“不學《詩》,無以言。
”鯉退而學《詩》。
他日,又獨立,鯉趨而過庭,曰:學禮乎?對曰:未也。
“不學禮,無以立。
”鯉退而學禮。
聞斯二者。
’陳亢退而喜曰:‘問一得三:聞《詩》,聞《禮》,又聞君子之遠其子也。
’”故注約彼文以為說也。
雲“抑搔癢痛,懸衾箧枕,以教愛也”者,此并約《内則》文。
案彼雲:“以父母、舅姑之所。
及所,下氣怡聲,問衣燠寒,疾痛疴癢,而敬抑搔之。
父母、舅姑将坐,奉席請何鄉;将衽,長者奉席請何趾。
少者執床與坐。
禦者舉幾,斂席與簟,懸衾,箧枕,斂簟而衤蜀之。
”鄭注雲:“須卧乃敷之也。
衤蜀,韬也。
是父母未寝,故衾被則懸,枕則置箧中。
言子有近父母之道,所以教其愛也。
夫愛以敬生,敬先于愛,無宜待教,而此言教敬愛者。
”《禮記·樂記》曰:“樂者為同,禮者為異。
同則相親,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