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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破大自在天等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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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二量,前叁爲五[14]。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本宗訖。

     【論文】 一?二○六 待欲及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疏翼】 第叁別破大自在天中,第二難救義。

    文分爲二︰一、難違自宗,二、欲緣亦應頓起。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違自宗。

     汝複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15]、欲,並及緣故,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唯[16]大自在一法爲因,複言更待諸衆生欲,及諸法緣,多法爲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文】 一?二○七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疏翼】 第二難救義中,第二欲緣亦應頓起。

     【述記?卷六】 大自在因,一切時有,以是常故。

    何不欲及緣一切時頓生? 量雲︰汝言無欲及緣起[17]時,欲緣應起。

    許自在天體恒有故[18]。

    如餘起時。

     此同《瑜伽》第六、七[19]說,不能繁引[20]。

     【疏翼】 以上六破中,第叁破大自在天等執終。

     【論文】 一?二○八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疏翼】 第一外道別問別答中,第二別破有六,第叁破大自在天已,今第四合破七外道計。

     【述記?卷六】 「梵」[21],即梵王[22]。

    此,事梵王者計。

    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

    有外計此[23]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24]。

    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25]。

     有計方[26]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此破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同也[27]。

     「本際」[28]者,即過去之初首。

    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

    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

    古人[29]雲:諸部有計「時頭衆生」,與此同也[30]。

     「自然」[31]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32]。

    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萬法。

    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

    稍與彼同。

     「虛空」[33]亦然。

    別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34]。

     其「我」[35]亦然,別有一[36]我,能生萬法。

    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

     宿作因[37]等[38]非一,故論言「等」。

     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爲破。

    然以不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其名,各各別破。

    然勘《瑜伽》第六、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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