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一?二一五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疏翼】
第叁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之初,是外道別問別破。
于中六破,第五已破二聲論師,今爲第六破順世外道﹝梵文爲「lokayata」﹞。
文分爲二︰一、敘計,二、正破。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于中有二:初、敘計,後、破之。
此、初也。
即是順世外道所計。
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1]。
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
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
執實、執[2]常、執[3]能生粗色,此是因也。
又勝論師及此順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隻與所依父母本極微[4]許大。
如第叁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
本極微是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
色是德句,極微非色。
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
然隻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文】
一?二一六 彼執非理。
【疏翼】
第六破順世外道中,第二正破。
文分爲叁︰一、總非,二、返诘,叁、別破。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初、論主[5]非雲︰彼非應理。
【論文】
一?二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順世中,第二返诘。
【述記?卷六】
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論文】
一?二一八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疏翼】
第二正破第十叁外道順世中,第叁別破。
文又分叁︰第一、破能生四大,第二、破所生果,第叁、合破二。
初中分叁︰一、有方非實難,二、無分不生難,叁、能生非常難。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六】
下、破,有叁︰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叁、合破二。
初有叁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
然今設破︰「若有方分」,即立量雲︰所執極微體應非實。
有方分故。
如蟻行等。
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有,故以爲喻。
文中非次,準量應知。
又以佛法義,微[6]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等」。
此即破實。
【論文】
一?二一九 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粗果色。
【疏翼】
第一別破順世極微能生四大中,第二無分不生難。
【述記?卷六】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破能生[7]、又汝根本執無方分者。
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粗果色。
無方分故。
如心、心所法[8]。
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爲喻。
此上[9]即有分及無分難。
【論文】
一?二二○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疏翼】
破極微能生四大中,第叁能生非常難。
【述記?卷六】
次第叁、能生非常難。
汝之極微,應非常住。
許能生果故。
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
次、無方分,難能生粗色。
後、能生果,難父母常。
總破能生父母本極微竟。
【疏翼】
以上第一破極微能生四大訖。
【論文】
一?二二一 又所生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