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粗色。
【疏翼】
別破順世外道中,第二破所生果。
文分爲二︰一、難果不越因量,二、難果實有。
初中有四,第一、合破二外道師又分二︰一、果不名粗難,二、非色根取難。
【述記?卷六】
下、破所生果。
于中有二︰無常極成,故不須破。
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不越[10]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
初中有四︰一、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
第二、「量德合」下,唯破衛世粗德合救。
第叁、合破順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11]。
第四、合破順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12]。
此中量雲︰所生之果色,應不名粗。
與本極微等故。
猶如本極微。
又應返難極微應是粗。
量雲︰所執極微,應不名細。
與粗量等故。
如粗果色。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一以二量難果不名粗訖。
【論文】
一?二二二 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師果不越因中,第二非色根所取難。
【述記?卷六】
又彼執地等所生粗果,眼根[13]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
以極微細,非色根取故。
自下破粗果色,應非色根取。
量雲︰所執實粗果色應非色根所得。
與極微量等故。
猶如極微。
若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
自執許色根得諸粗色果[14]故。
【疏翼】
以上合破二師訖。
【論文】
一?二二叁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
于中分叁︰一、唯勝論轉計,二、破粗德合,叁、返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下第二、唯勝論師計。
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合。
即德句中量德有五[15],即微量、大量也[16]。
有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極微非粗德合故。
【論文】
一?二二四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粗德合。
【疏翼】
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中,第二破粗德合。
【述記?卷六】
今[17]爲量雲︰此所生果色應無粗德合。
與本極微體量等故。
如本極微。
【論文】
一?二二五 或應極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處無別故。
【疏翼】
第二唯破勝論粗德合救中,第叁返難。
【述記?卷六】
更返難之。
此中量雲︰或應本極微有粗量德合。
與粗果色處無別故。
如粗色[18]果[19]。
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相涉入,名「處無別」。
「處[20]無別」因,意說相入。
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
子微今以量無別爲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爲因,顯子微亦得,互影顯[21]也。
【論文】
一?二二六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叁合破順世、勝論果量同一因微,即破遍在自因之救義執。
文分爲叁︰一、二師轉救,二、果體非一難,叁、果不成粗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下第叁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
謂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