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第叁思[107]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
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意業。
五十叁雲: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
自有表知故[108]。
此二種思是發[109]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叁差別。
問曰︰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110],何者所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此現行思,名爲何法?
答曰︰此正業體,而非表、無表。
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
又不恒相續故。
以色例表,假實相征,如理思擇[111]。
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非表,謂別解[112]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113]說意思自表知故,亦名爲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思。
【論文】
一?叁叁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爲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爲道。
【疏翼】
第二別顯叁業中,第二釋名。
文分爲叁︰一、別釋思名業道,二、明七業道亦思,叁、正解二表爲業道。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八】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此第叁、發身語思有所造作。
謂于境轉,造作于心,複能發身語,故名爲「業」。
「道」有二義︰一者、是前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叁思爲[114]前二思所遊履故。
即是所緣、所引發義。
如身語是思所遊等。
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果[115],故亦名「道」。
思道名「亦」,亦[116]于業也。
非唯名「業」,亦名「道」故。
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
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道。
「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
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爲後叁種[117]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文】
一?叁叁七 故前七業道,亦思爲自性。
【疏翼】
第二釋名中,第二明七業道亦思。
【述記?卷八】
非但意業以思爲體。
身、語二業,體複是思。
故論言「亦」。
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
假名業道,通身語二。
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文】
一?叁叁八 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爲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疏翼】
第二釋名中,第叁正解二表爲業道。
【述記?卷八】
前解思業名爲業道。
此下第二、正[118]解身語名業道義[119]。
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120]。
【疏翼】
以上別破小乘色中,第二別牒破之訖。
【論文】
一?叁叁九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疏翼】
第一破小乘所執色中,第叁總結非有。
【述記?卷八】
自下第叁、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疏翼】
以上第二廣破小乘中,第一破小乘所執色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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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字,《金藏》誤作「入」。
[2]「總非」,《金藏》誤作「非總」。
[3]第二、別破諸部,第叁、述義。
[4]「謂」字,《金藏》無。
[5]「多」字,《金藏》無。
[6]《成業論》中有謂「形色爲性」;有謂「行動爲性」。
《日出論》者謂「別有法,心差別爲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等物,異方生因」;或「即心差別所生風界能爲手等異方生因」。
[7]「第二」,《金藏》無。
[8]《金藏》作「叁」,餘誤作「二」。
[9]《順正理論》卷叁十四亦雲︰
雖與顯色相雜而住,然于其邊,能爲疆界攝持形色,是謂爲形。
故破青丸,顯存形壞。
謂圓形色但居其邊,故破青丸,圓形即滅。
[10]「等」字,《金藏》無。
[11]「表」字,《金藏》無。
[12]「極」字,《金藏》有,餘無。
[13]「應」字,《金藏》作「亦」。
[14]「相」字,《金藏》作「成」。
[15]《成業論》雲︰
形色者何?謂長等性。
何者長等?謂于彼生長等名想。
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所攝。
今應思擇長等是極微差別,猶如顯色?爲是極微差別積聚?爲別一物遍色等聚?設爾,何失?長等若是極微差別,應如顯色,諸色聚中一一細分長等可取?若是極微差別積聚,此與顯色極微積聚,有何差別?即諸顯色積聚差別應成長等。
若別一物遍色等聚,一故,遍故,一一分中應全可取!于一切分皆具有故。
或應非一,于諸分中,各別住故,又壞自宗,十處皆是極微積集。
又應朋助食米齊宗﹝即勝論宗﹞執實有分﹝即大有性﹞遍諸分故。
﹝以下明顯色種種安布不同假立形色,已如前述。
﹞
續雲:
如旋轉輪觀錦繡時,便生種種異形類覺,不應實有異類形色同在一處、如諸顯色。
若許爾者,應于一一處起一切形覺。
然無是事,是故形色無別有體,即諸顯色于諸方面安布不同,起長等覺。
如樹蟻等行列,無過。
若爾,雲何于遠暗處不了顯色、了形色耶?如何不了樹等形色,而能了彼行列形耶?然離樹等無別行列。
或于遠暗諸聚色中若顯、若形,俱不能了,雖複能取,而不分明。
疑是何物,此何所見。
由是應知但取顯色,由遠暗故,見不分明,故表是形,理不成立。
[16]《成業論》雲︰
有說﹝藏文作「遍敬部」,亦即正量弟子部﹞:身表行動爲性,緣此爲境心等所生。
何緣複說:緣此爲境心等所生?爲欲簡彼唇等搖動。
彼非緣彼心等所生,以緣言音心等生故。
雲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
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所攝。
何緣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
《俱舍論光記》卷四十五雲︰
有餘正量部說別有動色從此至彼,名身表業。
以聚色身動轉之時,由此業色能動彼故。
《俱舍論》雲︰
以身動時,由業動故。
[17]《俱舍論光記》卷四十五雲︰
正量部計有爲法中,心、心所法及聲光等剎那滅故,必無行動。
不相應行、身表業、色身、山、薪等非剎那滅,多時久住。
隨其所應,初時有生,後時有滅,中有住異,不經生滅,可容從此轉至餘方,有行動義。
[18]「證」字,《金藏》有,餘無。
[19]《成業論》雲︰
如熟變物雖才觸火、光、雪、酢等諸可變緣,即有差別,而不可知彼差別相,然彼前後非無有異。
此亦應然,如長薪草,衆分相似,各別生焰。
雖有差別而不可知彼差別相,然彼衆分非無有異。
此亦應然,若熟變物才觸緣時,諸熟變相不即生者,彼于後時亦應不生,緣無異故,若長薪草衆分相異﹝藏文作「異」,漢譯作「似」,今改﹞。
非分分中別生焰者,彼焰應無由彼別故,形量照明焰熱差別。
是故不應以差別相不可知故,便謂即此轉至餘方,應審了知彼差別相。
[20]《成業論》雲︰
若謂滅因不可得故,知即此法轉至餘方,此亦非理。
如心、心所、聲、燈、焰等,有何滅因,而念念滅?餘亦應爾,滅不待因。
若言心等亦有滅因,謂各別自無常相。
若爾,何故餘不許然?餘既不然,此雲何爾?故知心等滅不待因。
心等既然,餘亦應爾。
若餘法滅不待因者,薪等未與火等合前,彼色等性應不可取。
如合後位,後亦應如前位可取。
如何風手未觸、未執燈、鈴以前,燈、焰、鈴聲可取,非于後位?然焰聲滅不待風手,薪等亦然,不應爲難。
又若薪等由火等滅,彼色等性不可取者,才觸無間,應不可取,彼才觸時,有差別故。
諸熟變物,下、中、上品諸熟相,差別生時,由彼爲因,後後生起,前前滅壞,誰複爲因?不應此法由彼故生,即此複由彼法故滅。
二相違法,非共一因,世極成立。
故有爲法,不待滅因,任運自滅。
如前可取、不可取者,應知相續隨轉滅壞之相有微增故。
又若滅法亦有因者,是則應無無因滅法。
心、心所等如待因生,滅亦應爾。
非離心等別有無常,世共成立。
又因異故,滅應差別。
如火、光、雪、酢﹝藏文作「char」﹞等異故,熟變差別。
又已滅法,應更可滅。
許有因故。
猶如色等。
是故滅法決定無因。
滅無因故,才生即滅。
故知無有轉至餘方。
《瑜伽》卷四十六,明「無別有生住異滅之有爲四相」雲︰
菩薩觀此已生剎那諸行自性,即是生、住、老之自性,不見生等別有自性。
如實觀見生剎那後,即此生等諸行剎那自性滅壞,無別自性。
又雲︰
謂若滅法別有自性是實成就,即應此滅有生有滅。
若滅生時,一切諸行,皆應同滅。
如是即應少用功力,如入滅定諸心、心所一切皆滅。
若滅滅時,一切諸行雖皆已滅,複應還生,以滅無故,是故言滅,有生有滅,不應道理。
《成業論》明有爲法均有生因,剎那生起變化,無有暫住,非別有滅因雲︰
若謂生因不可得故,知即此法轉至餘方,此亦非理。
有生因故。
謂前與後,而作生因。
如前念心與後念心,前念熟變與後熟變。
乳與其酪,葡蔔汁與酒,酒複與酢等。
故無少法轉至餘方。
轉相既無,何有行動﹝藏文作「”groba」﹞?又若有住,則無行動。
若無行動,彼應常住﹝藏文作「rtagtugnaspa」﹞。
法若無住,亦無行動,才生即滅,無動義故﹝此四句藏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