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四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疏翼】
第二破執法有二,第一破計五文科中,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述記?卷十一】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二障叁住過[1]、十地斷位[2],諸門分別如第九卷[3]。
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
「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
初中有叁︰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列,後、依列別釋,準義可知[4]。
護法雲︰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5],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
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6]。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執[7]?
答︰能持自體,說名爲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
有常、一、用[8],方名爲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爲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9]。
【疏翼】
此牒執舉數及依執別列訖。
【論文】
二?一○五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
【疏翼】
第一解二執行相斷位中,第叁依列別釋。
于中有叁︰一、別釋俱生,二、別釋分別,叁、總結有無。
初中分叁︰一、釋俱義,二、釋生義,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
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十一】
下、隨別釋。
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文】
二?一○六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疏翼】
第一俱釋俱生中,第二釋生義。
【述記?卷十一】
顯非外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疏翼】
以上別釋俱生二義訖。
【論文】
二?一○七 此複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翼疏】
第一別釋俱生法執中,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
文又分叁︰一、舉數並釋相續行相,二、釋間斷行相,叁、釋斷位。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顯相續。
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以來,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
中間亦有間轉位次,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爲「相續」。
然第七識亦唯有[10]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11],此但舉正義所取[12]。
此中解釋,準我執說[13],此識執相,如下當知[14]。
【論文】
二?一○八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疏翼】
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中,第二釋間斷行相。
【述記?卷十一】
識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非二十句見[15],及六十五[16]等[17]。
見道斷故[18],如我見[19]說。
此執,有說通五識起[20],今舉正義[21]故不相違。
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
無爲無用,計爲我少,故不說處、界。
然說我爲一及常者,亦說有于作、受之用。
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爲法。
故計于法,亦依處、界。
處、界即是真如、擇滅等。
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準此知[22]。
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爲實法」,同前我中二解[23]。
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爲我[24],此不相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緣蘊。
法[25]可與同,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于我中,唯言「緣蘊」[26]。
雖無作用緣,有少功能故。
法體不然,故通界處。
又依于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爲我。
若但依相似法爲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27],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
以前準後[28],前加「處、界」;以後準前,應除「處、界」[29];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
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別,故說叁科。
【疏翼】
以上釋間斷法執行相訖。
【論文】
二?一○九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
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疏翼】
第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中,第叁釋斷位。
【述記?卷十一】
第六識中,俱生法執,于其十地,道數數修,地地別斷,以障地故。
第七識者,于地地中,道數數修,要至金剛,方能斷除。
此中合說若道、若斷,故言「數數」方能除斷。
此唯菩薩,非二乘者,若數數斷習、種,俱然。
又除滅有二︰一、伏,二、斷。
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
故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
說爲「難斷」,約道而說。
勝道方除,非劣道故。
若以相見道叁心之中,中品[30]名中,第叁名上[31]。
彼約難易,易斷名「細」。
粗品,亦名「細」,下道能除。
以品從道,初名爲「細」,道下品故。
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不相違,準我執說[32]。
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通叁乘故。
此言「十地」,唯菩薩故。
然初地中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33]。
言「勝法空」,顯法空[34]觀,簡[35]遊觀心[36],唯取無間斷法執道。
此中說「執」,不言五識。
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37]。
【疏翼】
以第叁依列別釋中,第二別釋俱生訖。
【論文】
二?一一○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疏翼】
第叁依列別釋中,第二別釋分別法執。
文分爲叁︰一、釋起緣及起處,二、釋二種所緣,叁、釋斷位。
初中分叁︰一、顯種外緣,二、顯分別義,叁、顯所在處識。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一】
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文】
二?一一一 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疏翼】
第一釋起緣及起處中,第二顯分別義。
【述記?卷十一】
正顯外緣,釋分別義。
【論文】
二?一一二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疏翼】
第一釋起緣及起處中,第叁顯所在處識。
【述記?卷十一】
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38]、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
下[39]二障中,五識所知障[40]品[41]亦初地斷[42],以無分別籌度慧性,不能起執[43],故此中無[44]。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一釋起緣及起處訖。
【論文】
二?一一叁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
【疏翼】
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二釋二種所緣。
文分爲二︰一、緣邪說蘊處界相,二、緣邪說自性等相。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文可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文】
二?一一四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
【疏翼】
第二釋二種所緣中,第二緣邪說自性等相。
【述記?卷十一】
「自性」,即是數論勝[45]性。
「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一。
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爲大等時,但名「自性」,故[46]古名[47]「冥性」。
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所執。
心相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