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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執緣自心,外境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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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準我中解[48]。

    此二、亦有總別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五[49]等,許皆有故。

     【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二釋二種所緣法。

     【論文】 二?一一五 此二法執,粗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疏翼】 第二別釋分別法執中,第叁釋斷位。

     【述記?卷十一】 分別相粗,粗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

    故入初地,即斷除之。

    一心而論,準我中說[50]。

    若叁心者,二心斷,名「初」;第二[51],叁道除,望修道爲初故,如《樞要》說[52]。

    或頓或漸,至下當知[53]。

     【疏翼】 以上第叁依列別釋中,第二別釋分別法執訖。

     【論文】 二?一一六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

     【疏翼】 第叁依列別釋中,第叁總結有無。

    于中分二︰一、本質有無,二、相分有無。

    初中又叁︰一、本質或有或無,二、心所變有,叁、無本妄執實。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一】 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54]──計蘊等,或[55]容有,計[56]自性等,定無,準我見[57]說[58]。

     【論文】 二?一一七 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疏翼】 第一本質有無中,第二心所變有。

     【述記?卷十一】 心之所變,皆[59]因緣生,一切皆有。

     【論文】 二?一一八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爲實有。

     【疏翼】 第一本質有無中,第叁無本妄執實。

     【述記?卷十一】 此、顯所執親唯內相[60],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61]。

     【疏翼】 以上第一明本質有無訖。

     【論文】 二?一一九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疏翼】 第叁總結有無中,第二相分有無。

    文分爲二︰一、立理,二、引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內心所變,種子所生[62],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依前依他[63],執爲實有,不稱似法[64],故體定無。

    此即以理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65]。

     【論文】 二?一二○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疏翼】 第二相分有無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十一】 此引,即是《解深密經》[66],《攝大乘》第四、五說[67]。

    下[68]亦引之,至下當悉。

    由此,故知唯緣自心。

    「依他」、「幻有」等言,「等」取妄所執無[69]。

     【疏翼】 以上廣釋第一頌前叁句有二。

    初廣破外執中,第叁別問別答訖。

     【論文】 二?一二一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疏翼】 長行略釋第一頌前叁句已,第二廣釋有二中,第一廣破外執有四,以上第叁別問別答訖。

    今第四別征總結。

     【述記?卷十一】 此下大文第四、別征總結。

    于中有叁︰初、牒前所非,次、破外征及[70]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71]。

     此結牒上所非。

    破外道小乘離識[72]我、法,皆非實有,以無體故[73],如前理征。

     【論文】 二?一二二 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爲所緣緣。

     【疏翼】 第一牒前所非中,第二總結不緣所執外色。

     【述記?卷十一】 此、總結也[74]。

     【論文】 二?一二叁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疏翼】 第一牒前所非中,第叁明不緣所由。

     【述記?卷十一】 釋外法無緣義所由。

     所執既無,故非緣也。

    相,當情現,如第二月,不遮所緣[75]。

     【論文】 二?一二四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疏翼】 第四別征總結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計。

    文分爲二︰一、異聚非親緣,二、同聚亦非親緣。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外道等[76]征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甯非內識[77]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行境故,名不如實[78]。

    即[79]取心外法,如何言心取不離識境? 比量應雲︰現在彼聚──他心智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

    他聚攝故。

    如非所緣[80]。

    若疏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于前。

    外道小乘皆在此破。

     他聚者,謂他身,或自身中八識更互[81]相望,爲他聚識也。

     護法解雲︰《二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心,名異餘智。

    不爾,便有識非唯故[82]。

     《二十唯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83],皆不言親取。

    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84]。

     【論文】 二?一二五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疏翼】 第二破外征及上座部等計中,第二同聚亦非親緣。

     【述記?卷十一】 然上座部、法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85]。

    化地部說︰緣共[86]有法[87]。

    西方師[88]說慧俱五蘊爲俱有法。

    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故[89]。

    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

    大衆部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90],與大乘同[91]。

    今此[92]唯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立比量雲︰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

    與心自體異故。

    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

     此有二說,一說︰設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

    以自證緣自體[93]盡故,亦成遍智。

    見分之境[94],心等必同[95],自證分境[96]許各別故。

    第二師說︰鏡智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不遮疏也。

    于見分上,佛現彼影[97],名遍智故。

    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同所緣,非要皆見分等[98]方同所緣故[99]。

    又遮親所緣,非不[100]即許彼爲疏所緣,因明法爾[101]。

    又上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心受緣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能自緣也? 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

    廣如《婆沙》第九,不能引之[102]。

    然大乘大衆部等心自緣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103]。

     【疏翼】 以上別征總結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計訖。

     【論文】 二?一二六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疏翼】 第四別征總結中,第叁重總結引經證成。

    文分爲二︰一、總結上文,二、引經證成。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下顯世間說我法因緣[104],總結上也。

     【論文】 二?一二七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疏翼】 第叁重總結引經證成中,第二引經證成。

     【述記?卷十一】 如經頌[105]者,《厚嚴經》[106]頌[107]。

    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法,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也。

     上來[108]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叁句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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