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一○○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
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疏翼】
第二破執法有二,初破計五文科中,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文分爲四︰一、所取非有,二、非能取緣彼,叁、心、心所如幻,四、爲破妄執外境假說唯識。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下文有四,此初[1]言「餘乘」者,顯非此[2]乘。
「所執諸法」,通叁聚法[3],除心、心所。
爲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相分,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
謂立量雲︰外道餘乘所執叁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
「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爲「宗」;因雲:是「所取故」;喻雲「如心、心所」。
若心、心所,亦是所立,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
此成所取無。
【論文】
二?一○一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二非能取緣彼。
【述記?卷十一】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此第二、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雲何緣時生心、心所?
今立量雲︰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色等諸法。
是能取故。
如緣此覺之所有覺。
「覺」者,是心、心所總名。
「此」者,即是心、心所也。
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4]。
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于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
前我執下[5],亦有此結[6]。
【論文】
二?一○二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叁心、心所如幻。
【述記?卷十一】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此、第叁[7]。
謂立量雲︰諸心、心所非實有性。
依他起[8]故。
如幻事等。
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論文】
二?一○叁 爲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疏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