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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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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二?一○○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

    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疏翼】 第二破執法有二,初破計五文科中,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文分爲四︰一、所取非有,二、非能取緣彼,叁、心、心所如幻,四、爲破妄執外境假說唯識。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下文有四,此初[1]言「餘乘」者,顯非此[2]乘。

    「所執諸法」,通叁聚法[3],除心、心所。

    爲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相分,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

     謂立量雲︰外道餘乘所執叁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

    「異心、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爲「宗」;因雲:是「所取故」;喻雲「如心、心所」。

    若心、心所,亦是所立,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之。

    此成所取無。

     【論文】 二?一○一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二非能取緣彼。

     【述記?卷十一】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此第二、薩婆多等言︰若境無實,雲何緣時生心、心所? 今立量雲︰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色等諸法。

    是能取故。

    如緣此覺之所有覺。

     「覺」者,是心、心所總名。

    「此」者,即是心、心所也。

    緣心等心,即他心智等[4]。

    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執法能緣之覺,不緣于彼,故無自言相違;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生心故。

    前我執下[5],亦有此結[6]。

     【論文】 二?一○二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叁心、心所如幻。

     【述記?卷十一】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實有,故今應破。

     此、第叁[7]。

     謂立量雲︰諸心、心所非實有性。

    依他起[8]故。

    如幻事等。

    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論文】 二?一○叁 爲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疏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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