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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字,《金藏》誤作「通」。
本論卷九雲︰
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
……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生滅細相現行。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謂所知障中俱行一分,令無相觀不任運起。
……十、于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于諸法不得自在。
[2]本論卷十雲︰
所知障中見所斷種,于極喜地見道初斷,彼障現起,地前已伏。
修所斷種,于十地中漸次斷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方永斷盡。
彼障現起,地前漸伏,乃至十地方永伏盡。
八地以上,六識俱者不複現行,無漏觀心及果相續,能違彼故。
第七俱者,猶可現行,法空智果起位,方伏。
前五轉識設未轉依,無漏伏故,障不現起。
[3]並第十卷。
[4]此即初中初、二兩文也。
[5]道邑《義蘊》雲︰
若有人執不善,法執不妨有覆。
又人執唯染,法執望二乘說,可通無覆。
[6]道邑《義蘊》雲︰
識變我,必有似法。
變似法時,可無似我。
[7]「執」字,《金藏》有,餘無。
[8]謂有常、一、用之執。
[9]此顯人我與法我別︰法我隻計任持自體,人我更計常、計一、計自
在、計主宰等。
又情、非情別。
《佛地經論》卷七,約叁性分別門顯示法執爲我執本,及相、見二
分上,成爲法執所以雲︰
諸我執等煩惱障體唯在不善、有覆無記中有。
若法執等,所知障體,亦在無覆無記心中,二乘無學亦現行故,無學位中無有不善有覆無記,此就二乘名爲無覆。
若望菩薩,是染汙故,亦名有覆。
故所知障,亦名無覆,亦名有覆,一體二名,所望別故。
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而計我故。
體雖無二,而用有別,如一識體,取境用多。
由此熏生一種子體,亦有多用。
起時雖俱,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齊故。
若所知障,就二乘說無覆無記,四無記中,何無記攝?異熟生攝。
以從異熟識生起故。
若爾,何者非異熟生?如增上緣,餘所不攝皆此攝故。
威儀﹝工巧事業﹞等心不堅執故,非普遍故,無二障體。
若善無覆無記心中,無法執者,雲何不能了達法空?亦無我執,雲何不能了達生空?此既由與第七識中我執俱故,不達生空,亦應由與第七識中我執俱故,不達法空,既似相分、見分﹝顯現﹞而起。
雲何不名法執所攝?諸佛菩薩無漏智等亦有二分,雲何非執?是故緣生相分、見分,依他起攝。
若于此上,妄計心外,或定性有,方名爲執﹝本《唯識論》卷八雲「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
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
故所知障在第七者,遍與六識叁性心俱,非相應品。
[10]「唯有」,《金藏》作「有唯」。
[11]本論卷八及《述記》卷五十謂安慧等說。
[12]謂護法正義。
[13]見本論卷一俱生我執說。
[14]本論卷四說第二能變雲:
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爲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爲體故,不違聖說。
又雲︰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
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爲所依故;此唯執彼爲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
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于一見義說二言。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
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又,《樞要》卷中另設兩問答︰
問︰第七影像攝相歸見,可名有覆,攝影歸質,可名無覆,亦應攝相歸見,名爲分別!攝影歸質,得名異熟!答︰不離見故,性類可同。
非是能緣,不從分別。
托質方起,可從無覆。
非業果故,不從異熟。
問︰非是能緣,不從分別,有覆應爾;非是業果,不從異熟,無覆應然。
答︰性通多法,二性可從。
見、果,義局,不從分別及名異熟。
[15]《對法》卷一雲︰
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色屬于我,我在色中。
如是計受、想、行、識是我,我有識等;識等屬我,我在識等中。
幾是我見?幾我所見?答︰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
謂計色是我,計受、想、行、識、是我,此五是我見。
餘十五,是我所見。
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
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
所以者何?由我與彼相應﹝《雜集論述記》卷七雲「『相應』者,不乖返,相順義」﹞,說有彼故。
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
所以者何?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
[16]「五」字,《金藏》作「五」,餘作「二」。
[17]《雜集論述記》卷七雲︰
不別分別我所起處,故成二十。
亦分別彼我所起處,成六十五句︰謂計色爲我,我有受,受屬我,我在受中,如是乃至我有識,識屬我,我在識中。
色蘊爲我,四蘊爲所,是計色我之我所故。
蘊各有十二我所見,並我十叁;五蘊各然,成六十五。
五句我見,六十我所。
[18]《瑜伽》卷八十八雲︰
又依分別薩迦耶見,立二十句,不依俱生。
[19]謂本論卷一說我執有二。
[20]本論卷八雲︰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虛妄分別爲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子爲所緣故。
《述記》卷五十一雲︰
此安慧等執。
即通叁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21]護法正義于前曾引。
相續執唯在第七識,所由有二︰一、緣少故,
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
亦參看《述記》卷四解俱生我執文。
[22]道邑《義蘊》雲︰
下解「起自心相執爲實法」,準此可知。
[23]謂同卷一說我執中之第二解。
如說: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24]見《涅槃經》卷十叁雲:
世尊!諸外道等種種說有常、樂、我、淨,當知定有常、樂、我、淨﹝依上文所說,即當知定有我﹞。
世尊!以是義故,諸外道等亦得說言我有真谛。
佛言︰善男子!若有沙門婆羅門有常、有樂、有淨、有我者,是非沙門、非婆羅門。
何以故?迷于生死,離一切智大導師故。
如是沙門婆羅門等沈沒諸欲,善法羸損故。
是諸外道系在貪欲、瞋恚、癡獄、堪忍愛樂故……。
[25]「法」,謂法相。
[26]道邑《義蘊》雲︰
我有作用,佛性不然,故不可計爲我也。
以變相故,前名緣蘊,計法無違。
[27]「親所取」,謂相分。
[28]本論卷一雲︰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
今雲︰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
[29]「處、界」,《金藏》作「處、界」,餘作「界、處」。
[30]「品」字,金陵本誤作「中」。
[31]本論卷九雲︰
觀非安立谛有叁品心︰一、內遣有情假緣智:能除軟品分別隨眠。
二、內遣諸法假緣智:能除中品分別隨眠。
叁、遍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智:能除一切分別隨眠。
[32]《述記》卷四雲︰
無始串習,體相微隱。
故《十地》﹝卷十一﹞雲:
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生義,故名爲細﹝彼經說六種隨逐︰一、不斷隨逐,二、遠時隨逐,叁、一身生隨逐,四、不實隨逐,五、微細隨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