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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解一切種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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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二?一九○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爲種子? 【疏翼】 第一合解﹝第二﹞頌上後二句「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中,第二廣分別。

     【述記?卷十叁】 下[1]、第二廣上叁相[2]。

    于中有叁︰初、發問,次、廣釋,後、總結之。

    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爲種,仍未盡理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論文】 二?一九一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疏翼】 第二廣上叁相中,第二廣釋。

    于中分十。

     【述記?卷十叁】 自[3]下、廣釋,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4]。

    後第二[5]、辨熏習相。

    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

    簡經部師等色、心等持種。

    「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

    「功能差別」,簡現行七轉識等──七[6]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種子相。

     【論文】 二?一九二 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二、一異分別。

    文分爲二︰一、立宗,二、舉因。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叁】 第二、一異分別。

     種望所依,及所生果,爲不一、不[7]異;此即立宗。

     【論文】 二?一九叁 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疏翼】 第二一異分別門中,第二舉因。

     【述記?卷十叁】 何所以然? 本識是「體」,種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如是不一不異[8]。

    本識望種[9],四[10]出體中,攝相歸性,故皆無記;種從[11]現行,望于本識,相用別論,故通叁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爲有因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榖麥等,能生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

    不爾,法滅,應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

    用體相似,氣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一向異[12]。

     然《瑜伽?決擇[13]分[14]》第五十一末[15]、五十二末廣說。

    而彼但言種[16]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17]。

    彼約因果門,此亦體用門。

     【疏翼】 以上第二一異分別門訖。

     【論文】 二?一九四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叁假實分別。

    文分爲叁︰一、立種爲實,二、安慧等難,叁、護法反質。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叁】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叁問答、辨假實門。

     如生[18]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爲假,種望于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

    種子望法即是因緣,故體實有。

     問︰生等既如無,應非行蘊攝! 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

    然法非果,生[19]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設故。

    亦有唯于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

    非現行因果[20]差別故[21]。

     【論文】 二?一九五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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