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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略標第八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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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境界[25]? 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識境,漸次能了故。

    由是依經複作是說︰自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

    與此文同,並不違也。

     問︰何故《辯中邊》雲唯緣根、塵[26]? 生覺受故。

    舊論[27]: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彼。

    至卷末當解[28]。

     【疏翼】 于上文第叁問答中所引十卷《楞伽》一段文,吉祥賢智《入楞伽經論》解雲︰ 言「阿賴耶識由不了知故,差別本無,而如毛輪住」者,謂阿賴耶識不知自性本淨,由不共無明﹝即第七識有覆無記之不共無明﹞所迷亂故,聲及義二者語言生起,非勝義有。

     【論文】 二?叁四○ 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

     【疏翼】 第二解內相分中,第二別釋。

    文又分二︰一、釋種子,二、釋有根身。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

    下[29]解五法中,此[30]唯有漏。

    《論[31]》說非無漏[32]。

    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爲彼依,故非執受。

    與七十六、《解深密》同[33];與五十一、《顯揚》等別[34]。

     彼言: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 此有二說︰護法等說[35]︰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爲所遍計,熏成于種。

    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36]。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是分別心之異名,故此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37]。

     或複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中多起執故。

    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即[38]無種子。

    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亦能熏!有力能執故。

    由此,故此解爲勝[39],下[40]叁性中,更當分別[41]。

     安慧等說︰有漏八識,皆能遍計而起于執,即以此文爲證。

    今此師意︰有漏[42]八識種子唯自體分。

    彼生現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現[43],說爲名、相。

    名、相現行遍計所執,相似有故。

    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緣,名爲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名、相種;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44]自知。

    然今此文與彼[45]既別,故此文勝。

    通一切有漏叁界叁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問︰爲緣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

    然複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行功能。

    複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46]。

    然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緣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47]于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48]等? 此義應思!如善種子,本識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善等餘別功能。

    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緣。

    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生廣大[49]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

    故于無色界,緣廣大[50]功能。

    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色[51]廣大[52],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

     又無色界[53]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廣大之功能義。

    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爲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有失。

     又種有叁品,此爲一類緣。

    心無叁品,任運緣故[54]。

    心唯一界,種通叁界,系性別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

    以親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爲境,非必有用;此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即己體故。

    若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55]。

     【論文】 二?叁四一 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

     【疏翼】 第二別釋執受中,第二釋有根身。

     【述記?卷十五】 「身」者,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

    以根微細,不言于根,但言緣身,恐無根色。

    以別根爲首,標其總身。

    即顯本識緣彼五根、扶根色盡。

    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爲主,「身」是通名,以主標首,爲稱于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聲。

    《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爲外境緣,然實亦內緣[56]。

    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境故。

    此中有量,準作可知[57]。

     【論文】 二?叁四二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爲自體,同安危故。

     【疏翼】 第二解內相分或內境中,第叁釋執受義。

     【述記?卷十五】 釋執受義。

     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58],此中言總。

    《對法》[59]、《瑜伽》[60]、《顯揚》[61]、《俱舍》[62]等,皆有執受義。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內外所緣境中,第二解內相分或內境訖。

    亦即第二解所緣境中,第一別解內外所緣境訖。

     【論文】 二?叁四叁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

     【疏翼】 第二解所緣境中,第二總解二種所緣。

    文分爲叁︰一、總解,二、變現內外所緣,叁、行相仗之而起。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總解上也。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以未說彼自性,今猶未知,爲如次顯明彼諸自性,故說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論曰︰言「此中」者﹝漢譯第二頌第叁句中未標「此中」二字﹞,即指無間所說叁種能變。

    言「阿賴耶」者,即稱阿賴耶識。

    如是識體,即是異熟,由彼是一切雜染品法種子所依故,名爲阿賴耶。

    所謂「阿賴耶」及「所依」者,乃屬異名。

     複次,一切法于此識中,果事轉起並相應故;或此識于一切法中因事轉起並相應故,名爲「阿賴耶」。

    以能識別,故名爲「識」;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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