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處,緣微細執受境;于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
[7]《瑜伽》卷五十叁雲︰
識執不執﹝藏文作「識依不依」﹞者,若識依執﹝藏文作「zinpa」﹞名執受色。
此複雲何?謂識所托、安危事同、和合生長。
又此爲依,能生諸受。
與此相違,非執受色。
[8]《瑜伽》卷七十六雲︰
依二執受﹝藏文作「lenpa」﹞: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
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
複次,廣慧!此識亦名阿陀耶識,何以故?由此識于身隨逐執持故。
亦名阿賴耶識,何以故?由此識于身攝受、藏隱同安危義故。
亦名爲心,何以故?由此識,色聲香味觸等積集滋長故。
[9]《對法》卷五原文爲:
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
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
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
「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爲舍執著身自在轉我故,觀察執受。
[10]《瑜伽》卷五十六原文:
問︰幾執受?幾非執受?答︰五執受,五執受、非執受。
所餘,一向非執受。
何以故?以離于彼,餘能執受、執受于彼﹝等﹞不可得故。
《略纂》卷叁十中雲︰
若大乘真理,唯第八名「能執受」。
若隨順理門,通六識。
今看下文勢雲「以離于彼,餘能執受﹝執受于彼﹞,不可得故」,即隨順理門。
其聲界不離根常有,故名執受。
聲處有不恒故,所以不論。
今取其界。
《瑜伽論記》卷六十二雲︰
景雲︰「五執受」者,五根。
「五執受、非執受」者,五塵不離根者,爲識執;離根,則非執受。
《對法》﹝卷四﹞雲︰眼等五全、四一分。
謂不離根色、香、味、觸。
此中雲五通受非受者,以聲起時不離根故,說爲「執受」。
《對法》﹝卷四﹞即據聲不恒有,故不說受。
「所餘非執受」者,餘七心界,及以法界,一向非執受。
若離彼五根及不離根五塵,餘之八界別有能執心執受于彼,不可得故。
由此可見《對法》卷五、《瑜伽》卷五十六二文不同。
[11]即指阿賴耶識。
[12]《雜集論述記》卷十五,解以上所引此執受文雲︰
此﹝《對法》﹞中,約後義故,九界除聲。
《瑜伽》約現行,唯初義故,通十色界。
《唯識》通現種。
依執義故,通種子也。
大好。
[13]《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叁十八說「墮自體法」爲有執受﹝《俱舍論》
卷二說「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受」﹞,其中有多說示︰
有說︰若與血肉筋骨相雜住者,名有執受,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有說︰于彼斫、刺、破、裂時,生苦痛舍擔,名有執受,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問︰于此身中叁十六種諸不淨物,幾有執受?
答︰發、毛、爪、齒、根,有執受,餘無執受。
皮、膽、腦、血,生有執受,朽無執受。
骨、肉、筋、脈、心、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胲、生熟二藏,皆有執受,膏、膿、痰飲、涕唾、淚、汗、屎、尿、塵垢,皆無執受。
《入阿毗達磨論》雲︰
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義。
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因,謂語、手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爲因,謂風、林、﹝溪﹞等聲。
[14]即《對法》卷四。
[15]即勝論師之《勝宗十句義論》雲︰
空雲何?謂唯有聲,是爲空。
又雲︰
聲雲何?謂唯耳所取,一依,名聲。
[16]「生」字,金陵本作「出」。
[17]道邑《義蘊》雲︰
此聲未離咽喉,在骨肉間,名不離內四大聲也。
言「不異大極微」者,聲與內四大極微既同一處,故雲「不異」。
意雲四大既是第八執受聲之極微,既不相離,故亦執受。
[18]《樞要》卷中雲︰
執受有叁義︰一、生覺受義:即《對法》文。
二、能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
叁、親領爲境安危同義:即此﹝六十六﹞及五十一等文是。
《瑜伽》卷六十六雲︰
複次,略由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
何等爲五?謂初唯色說名執受。
當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執受故。
又于色中所有內根、根所依屬﹝藏文無此四字﹞,說名執受。
當知此言遮外不屬根色,彼非執受故。
又心、心所任持、不舍,說名執受。
當知此言遮依屬根﹝藏文作「不依屬根」,同前所引《大毗婆沙論》卷一百叁十八文﹞。
發、毛、爪等﹝《樞要》卷中雲「當知此遮過、未,及現在世依屬根身發、毛、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彼非執受故。
又執受色由四因緣之所變異,故名執受。
何等爲四?一、由外色所逼觸故﹝藏文作「regpa」﹞,二、由內界相違平等所引發故,叁、由貪瞋等諸煩惱纏多現行故,四、由審慮所緣境故。
謂由外色能損惱者現前逼惱,有執受色即便生苦、生悲﹝藏文作「naba」﹞、生惱。
若有外色能饒益者,現前觸對,有執受色,即便生樂、安隱、饒益。
若有內界﹝梵文爲「kama」﹞更互相違,便生苦、惱。
彼若平等,安樂攝受。
又若貪等煩惱所惱,即便生苦、憤發、熾然﹝藏文亦如上文有「即便生苦、憤發、熾然」,漢譯則以連上而略去重牒,但斷句不得有誤。
或藏文有「兼修治」﹞。
又邪審慮所緣境故,正審慮所緣境故,便起輕安、喜樂攝受。
又爲損害,或爲饒益,故名變異。
如是若色若內,若心、心所任持、不舍,若如是緣令成變異,是名執受諸法差別。
與此相違,當知是名非執受法。
此處「任持、不舍」者,除第八識心王處則屬隨轉理門。
[19]謂本識。
[20]即本卷末。
[21]本論卷叁:
若變心等,便無實用。
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變無爲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22]十卷《楞伽》卷一,有雲︰
阿梨耶識知名識相,所有體相如虛空中有毛輪,住不淨智所知境界。
[23]教共作四解。
[24]即十卷《楞伽》卷二。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