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叁四六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于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疏翼】
第一解所緣行相中,第二廣解,即料簡細解。
【述記?卷十五】
自下、廣解。
初、廣行相,次、廣所緣。
初中有叁︰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叁、總結。
即申正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
此解第八識行相,故言「異熟識」。
「于自所緣」者,即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
于此,有了別用,非于心外法等。
謂于所緣相分之上,有了別用,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一者、見分:如此文說。
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緣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爲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故。
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1]。
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2]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體者說。
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第二,無初解者[3],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4]。
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出《集量》文[5]。
【論文】
二?叁四七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疏翼】
第二廣所緣中,第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
【述記?卷十五】
大段第二、明四分義。
即分爲四︰初、立二分[6]。
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義,後、方破他。
此出自義[7]。
謂安慧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
護法出已,說見、相有。
依《集量論》等,方顯發之,故先敘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
「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爲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相」,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文】
二?叁四八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疏翼】
第一申自義中,第二所如于心。
【述記?卷十五】
一如于心。
今此正義不同安慧,及小乘中正量部等[8],無所緣相,得名所緣。
不同薩婆多等[9]許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
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論文】
二?叁四九 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疏翼】
第一申正義中,第叁結名二分。
【述記?卷十五】
此說能似攝于見、相。
【疏翼】
以上第一立見相二分中,第一申自義訖。
【論文】
二?叁五○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
【疏翼】
第一立見相二分中,第二破他。
于中有二︰一、破所緣無,二、破無能緣見。
初中分叁︰一、正破不能緣,二、正破緣一切失,叁、舉其二喻。
【述記?卷十五】
自下第二、正破安慧正量部等。
量言︰如緣青時,若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
許無所緣相故;因也。
如餘不緣境;喻也,或如餘人境[10]。
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
許無所緣相故。
如今緣自青等之心。
餘人亦爾[11]。
【論文】
二?叁五一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疏翼】
第一破所緣無中,第二正破緣一切失。
【述記?卷十五】
謂除所緣色外諸餘法,亦應爲此緣色心緣。
無所緣相故。
如現自所緣色。
他人亦爾[12]。
【論文】
二?叁五二 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疏翼】
第一破所緣無中,第叁舉其二喻。
【述記?卷十五】
或自境如餘,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
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上,後、屬下[13]。
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緣。
不爾,便有如前說過。
除正量等外,所餘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緣緣中自會[14]。
此[15]破所緣無訖。
【論文】
二?叁五叁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
【疏翼】
第二破他中,第二破無能緣見。
文分爲二︰一、別破正量部等,二、別破安慧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次、破無能緣見。
然《佛地論》第叁:四智叁诤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即與此別[16]。
下第十[17]中,自當解釋[18]。
心、心所法,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故,如虛空等。
【論文】
二?叁五四 或虛空等,亦是能緣。
【疏翼】
第二破無能緣見中,第二別破清辨。
與前文合破安慧等。
【述記?卷十五】
此返難雲︰汝虛空等,應是能緣。
無能緣相故。
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慧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論下[19]自說。
清辨亦雲︰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僞如幻化等[20]。
若約世俗,見、相俱有。
許有外境[21],故非唯識。
識離于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
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
今且違汝:一切唯境。
故能緣相,決定是無。
小乘諸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前說過。
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無[22]。
此中比量,準之可解[23]。
若爾,即鏡應名能緣,如下所緣緣中說[24]。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安慧。
【疏翼】
以上第一立二分中,第一明二分訖。
【論文】
二?叁五五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疏翼】
明四分義第一立二分中,第二引教成。
【述記?卷十五】
下、引經證。
「故」者,因也,因前義說。
引《厚嚴經》[25]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
下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即似能、所緣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于彼,說「自然」言。
故緣龜毛,心影像起,此證有二分也。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義中,第一立二分訖。
【論文】
二?叁五六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疏翼】
第二明四分義中,第二立叁分。
于中第一、對十九部辨相差別。
初又分二︰一、除正量部餘十九部說相分爲行相,二、所依所緣同,相分相似,叁、相分各異。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五】
下、解叁分。
于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叁分。
此等即初,除大乘正量外,皆是此也。
又大衆部心得自[26]緣,見分緣相,與此等同。
緣自體者,則不如是。
以緣自體,不須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爲行相;所緣、見爲所緣及事。
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
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
體即見分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緣》雲「帶彼相」故[27],即是行相,謂行于相。
見分能緣,說名爲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證分。
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文】
二?叁五七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
【疏翼】
第一對十九部辨相分差別中,第二明所依所緣同相分相似。
【述記?卷十五】
心、心所同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
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似故。
雖受以領納爲相,想以取像爲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爲「相似」。
【論文】
二?叁五八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疏翼】
第一對十九部辨相分差別中,第叁明相分各異。
【述記?卷十五】
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
識、受、想等,體相,相狀各各別故。
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
「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疏翼】
以上第二立叁分中,第一對小乘十九部辨相分差別訖。
【論文】
二?叁五九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疏翼】
第二解叁分中,第二申叁分。
于中有二︰一、申大乘叁分義,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
初中分叁︰一、明自證分爲事,二、立自證分所以,叁、體別簡小乘。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是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
由無心外法,以小乘行相爲所緣,即是相分。
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
彼之見分,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28]即相分[29]。
此二所依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
此二若無總所依者,相離見應有。
是二法故,如心與所,然無別體,但二功能。
故應別有一所依體,起二用時,由有此體。
故言「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30]」
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爲所緣。
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爲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爲事;故以見分名行相。
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返緣故。
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論文】
二?叁六○ 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立自證分所以。
【述記?卷十五】
謂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謂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憶。
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爲相分緣故。
我今雖不令爲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雲︰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卻證:故知曾現在緣。
《佛地》第叁雲︰《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31]。
【論文】
二?叁六一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叁體別簡小乘。
【述記?卷十五】
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
緣青相分,皆變青故。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
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
如青爲境,諸相俱青[32],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雖俱是青,取相各別,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
境據總故,名之爲「一」。
見據別故,名爲「相似」。
此卷論中,據實爲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
又彼約疏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
此心、心所許時、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相違。
【疏翼】
以上第二申叁分中,第一申大乘叁分義訖。
【論文】
二?叁六二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征,各有叁分。
【疏翼】
第二申叁分中,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
于中分叁︰一、心法各叁,二、釋叁所以,叁、引《集量頌》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明叁分中,次文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
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33]。
【論文】
二?叁六叁 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二釋叁所以。
【述記?卷十五】
何須說叁?相分、見分、自體叁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于物時,物爲所量,尺爲能量,解數之智,名爲量果。
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立叁種。
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
今言「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文】
二?叁六四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叁體無別。
【疏翼】
第二約叁分等明心、心所中,第叁引《集量頌》證。
【述記?卷十五】
相,唯所量;見,爲能量;自證,爲果。
此頌意言︰今此叁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爲「唯」。
功能各別,故說言「叁」。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
見分緣相,既爲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爲能量,外境爲所量。
與此稍別,然有二[34]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不同,如《因明》抄說[35]。
《佛地論》中,雖說叁分,無頌引證,唯有長行[3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義中,第二立叁分訖。
【論文】
二?叁六五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叁分如前,複有第四證自證分。
【疏翼】
第二明四分中,第叁立四分。
【述記?卷十五】
明四分中、自下第叁說有四分。
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別之,叁、引教成,四、釋頌意。
下即初也[37]。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
理極須然,如文可解。
然諸經論,唯多叁分[38]。
【論文】
二?叁六六 此若無者,誰證第叁?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理中,第二誰證第叁。
如理《義演》作「以比量道理,證有第四」。
【述記?卷十五】
此、立理也[39]。
第叁、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
量雲︰第叁分心應有能照之心。
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40]。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41]。
【論文】
二?叁六七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叁自證必有量果。
如理《義演》作「舉能量證有第四」。
【述記?卷十五】
見分爲能量,第叁爲量果;若第叁能量,立誰爲量果?
爲量如前[42]。
【論文】
二?叁六八 不應見分是第叁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疏翼】
第一立四分道理中,第四破救。
【述記?卷十五】
彼若救雲︰第二見分爲第叁果!由此,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叁[43]。
【論文】
二?叁六九 由此,見分不證第叁,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疏翼】
第二立四分道理中,第五見分不證第叁。
【述記?卷十五】
諸體自緣,皆證自相,果亦唯現。
見緣相分,或量、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爲果,不可非量法爲現量果故;不可見分或緣于相是比、非量,返緣自證,複是現量。
難曰︰見分緣相,或量,或非量。
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爲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比量或非以爲果?
解雲︰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非證體[44],何得能爲現量果?現量爲比果,比不爲現果。
問答亦然[45]。
外內難、緣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爲縛,自證應亦爾。
是縛無失,然唯現量。
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
證自體故,爲是煩惱染汙相故,如〈末那章〉[46]。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緣相,或量、非量爲自證果。
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爲量、非量,以相違故。
縱許見分或比、非量,爲第叁果,亦不定故。
現量爲果,義即定故。
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
故立第四,義亦如前[47]。
【疏翼】
以上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一立四分道理訖。
【論文】
二?叁七○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疏翼】
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二分別之。
于中分二︰一、內外分別,二、能緣、所緣及量分別,叁、廢立或結成。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五】
下、分別之。
有叁︰初、內外,次、諸量,叁、廢立。
此初也[48]。
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爲第叁果難也。
但由見分似外[49]、緣外,名故爲「外」,非體是外。
故此現量[50],亦不緣叁。
後二,名內──體是內,緣內故。
【論文】
二?叁七一 初唯所緣,後叁通二。
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叁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叁,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叁、第四皆現量攝。
【疏翼】
第二分別之中,第二能緣所緣及量分別。
【述記?卷十五】
其義可知。
縱緣于心,以心爲相,亦唯所緣。
相分之心,不能緣故。
問︰見分緣外,從境緣外,見分緣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
答曰︰義亦可然。
此文影顯,故無有失[51]。
爲色等難,皆應準思。
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
此義不然。
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別分故。
若爲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別人心,或前後心。
由此,必非能緣性故。
見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
謂第二分[52]以第叁爲果,自爲能量。
第叁緣見,以第四爲果,能量可知。
緣第四時,以誰爲果?
不可即以第四爲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義應思。
即以所緣第四爲果,第四緣第叁爲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
若更立者,過無窮故。
唯爾所者,分限足故。
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53],種子抟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爲相分緣,緣彼種故。
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54]。
仍以第叁自證爲果,此例應同[55]。
見分外緣,故量不定。
其第叁分,前緣第二,卻緣第四。
第四前緣第叁,何不通緣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
設許得緣,涉重緣過。
以無用故,或無緣彼之用,不說緣之。
如自證分不緣于相,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
然第叁分得緣第四,現量等定,複不緣外。
佛即不爾[56]。
叁、四、二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
【論文】
二?叁七二 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疏翼】
第二分別之中,第叁結成或廢立。
【述記?卷十五】
廢立[57]。
具所、能緣,恒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及生。
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58]?
此不應然。
此能緣慮,有量定故。
彼但成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59]。
據功能別,名爲「非即」,四用一體,名爲「非離」。
又說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用異,故名「非離[60]」。
【疏翼】
以上第叁說有四分中,第二分別之訖。
【論文】
二?叁七叁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衆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疏翼】
第叁說有四分中,第叁引教成。
【述記?卷十五】
下、引教成。
《佛地論》[61]有;即《厚嚴經》[62]謂即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論文】
二?叁七四 此頌意說:衆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
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疏翼】
第叁說四分中,第四釋頌意。
【述記?卷十五】
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叁、四名內,證自體故。
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量。
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
此唯衆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粗重[63]二縛具故。
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
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叁分!見分即得爲叁果故。
答︰此不然。
外、內定故。
見分緣外,用外也。
不得複爲緣內果故。
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
雖緣真如,真如非外。
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64]。
若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65],義準可知[66]。
【疏翼】
以上第二明四分義中,第叁說四分義訖。
【論文】
二?叁七五 如是四分,或攝爲叁,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爲二,後叁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爲一,體無別故。
【疏翼】
大段第二明四分中,第四解立一分。
【述記?卷十五】
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有叁︰先、以義攝,次、引頌成,後、總指例[67]。
如《集量頌》,或攝爲叁。
果體一故,攝四入叁。
如初所引《厚嚴經》頌能緣體一[68],叁攝爲見[69]。
《攝論》「唯二」[70],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所,非推求義。
推求義者,唯慧能故[71]。
【論文】
二?叁七六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二引頌成。
【述記?卷十五】
如第十[72]卷《楞伽經》說。
此頌意言︰外境[73]無故,唯有一心。
由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
許有自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
心所與心相應;色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
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名「唯」。
舊頌雲︰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生[74];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75]
【論文】
二?叁七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疏翼】
第四解立一分中,第叁總指例。
【述記?卷十五】
此、指例也。
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下[76]當知。
今此即是例《十地》[77]等一心之文[78]。
叁界唯心爾[79],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此頌非唯一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
如言「王」者,亦攝臣故。
【疏翼】
以上第一廣行相中,第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訖。
【論文】
二?叁七八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疏翼】
第一廣行相中,第叁總結。
【述記?卷十五】
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叁、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卻結頌中「了」一字也。
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慧立唯一分,難陀立二分,陳那立叁分[80],護法立四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別,俱依他性,非安慧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相望爲所緣,各爲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知。
逐[81]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叁名所緣,亦名自體[82],能緣自體故[83];不可以見分爲自體,不緣第四故。
如第叁爲行相,第二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叁,以能緣法爲自體故。
又第叁分爲行相緣第四時,第四爲所緣,所緣即自體。
如四緣第叁,返覆理齊故。
第叁爲自體,見分爲行相,相分爲所緣,如前已辨。
又難雲︰第二──量、非量;餘之二分,是現量。
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舍應異!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
餘一切法,準難可知。
又[84]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85],能、所覺無差別過失。
亦不應言二緣生識、叁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86]。
亦不應立有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爲正智,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87]等故。
又四谛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念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爾。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應是邪,謂他爲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成;喻[88]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
即有因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又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暗!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叁,有解燈照難[89],餘難無解[90]。
然他界、無爲、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自證分[91]。
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
自證于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作邪正等解。
故前諸難,理皆不成。
如五識中貪、瞋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92]引,故成染;親得,故現量攝。
[93]
于四分中,八識、叁慧、叁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94]。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
【疏翼】
以上第二廣解第八所緣行相中,第一廣解行相訖。
【論文】
二?叁七九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廣解即料簡細解所緣行相中,第二廣解所緣境。
【述記?卷十六】
下、廣所緣[95]。
于中有叁︰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
初中有二︰初、總解釋[96],後、諸師說。
此義意言︰由自種子爲因緣故,本識變爲器世間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