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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廣第八所緣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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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外非情[97]。

    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98]故,言「外大種」,非心外法。

     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

     何者爲共相? 多人所感故。

    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爲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

    實非自變,他能用之。

    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

    然我此物爲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

     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自心變,名不共物。

    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

    然今但約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爲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爲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99]: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亦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爲水,餘趣、餘人不能用故。

    餘房、衣等,準此可知,如下廣解。

     有根身處不共相中,亦有二種︰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100]。

    下文難言︰雖亦變他根,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

    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爲不共中共[101]。

    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

     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如所造觸。

    若緣,但緣本實物者,即觸處中第八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102]俱有四大故。

    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

    緣長等時,並不別緣青等外別有長等,非如意識別得緣假。

    此無別體不可緣故,瓶、盆亦爾。

    即是若變大小時,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

    若緣本質說,亦得緣長等。

    由此,準觸處亦應作是說。

    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疏翼】 此第一總解釋中,第一解共相種。

     【論文】 二?叁八○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衆燈明,各遍似一。

     【疏翼】 第一外境總解釋中,第二解共相果。

     【述記?卷十六】 此、釋共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

    謂外器相,如小室[103]中衆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別也?一燈去時,其光尚遍。

    若共爲一,是則應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

    又相涉入,不相隔礙,故見似一。

    置多燈已,人影亦[104]多故。

     問曰︰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礙有對法故;何故衆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礙,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

    五十四說︰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相順生故。

    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

    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105]。

    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衆人並相似,及心于上共用無礙,故不相障。

    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106]明相違[107]。

    無始于中,有礙不礙故[108],此義應思。

     【疏翼】 以上第一廣解外所緣中,第一總解釋訖。

     【論文】 二?叁八一 誰異熟識,變爲此相? 【疏翼】 第一廣解外所緣中,第二諸師說。

     【述記?卷十六】 下、諸師說。

    初、問,次、答。

    此爲問也。

     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異熟識,變爲此相」?問能變者。

    《瑜伽》等[109]論說于外器皆無差別[110],于上界等爲是誰變[111]?故今問也。

    爲凡?爲聖?爲此趣?爲他趣?爲自界?爲他界?爲自地?爲他地?爲唯自變?爲他亦變? 【論文】 二?叁八二 有義:一切。

    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疏翼】 第二諸師說中、第二答。

    于中有四︰一、假敘月藏﹝亦作「護月」﹞等計,二、假敘別義,叁、假敘破前,四、述正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自下、護法菩薩假敘叁計,初同月藏。

     此言「一切」,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

    何以知者?即《立世經》[112]。

     【論文】 二?叁八叁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爲此雜穢土。

     【疏翼】 第二答誰異熟識變中,第二假敘破別義月藏。

    于中又二︰一、破月藏說失,二、敘其正義。

    初中分叁︰一、佛等應變穢失,二、異生應變他此淨土失,叁、聖者變下無用。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護法菩薩假爲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說。

     諸佛菩薩若化變爲,我所不諱;若實變爲,即違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113]。

    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第一「聖應變穢難」。

     【論文】 二?叁八四 諸異生等,應實變爲他方、此界諸淨妙土。

     【疏翼】 第一破說失中,第二異生應變他此淨土失。

     【述記?卷十六】 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

     「他方」者,叁千界外。

    「此界」者,此索[114]诃世界[115]彼應實變爲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

    且論實故,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鹫山等。

    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116]。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第二「凡應變淨難」。

     【論文】 二?叁八五 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爲此土,複何所用? 【疏翼】 第一破月藏說失中,第叁聖者變下無用。

     【述記?卷十六】 諸聖生上,必不下生,變爲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本爲身用,定不能用。

    變之何爲?此中且舉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地,類此亦然。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第叁「無用變下難」。

    以上第二假敘別義破月藏﹝或護月﹞中,第一破月藏說失訖。

     【論文】 二?叁八六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爲此界。

     【疏翼】 第二假敘別義破月藏中﹝或護月﹞,第二敘其正義。

    文分爲二︰一、述正,二、會違。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此、述正義。

     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爲現所居界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一雲︰次生者變,遠者不變。

    二雲︰可應生者變,隨其凡聖,可生者變。

    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117]。

     既爾,無色當生下時亦變爲下,何《瑜伽論》五十一雲彼識不緣下外器相[118]? 彼約不定境,亦不相違。

    謂緣種子,即是定境。

    緣外器等,此即不定。

    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119]之處,應不變爲彼所居處,長壽天[120]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所居地界故得。

     【論文】 二?叁八七 經依少分,說一切言。

    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疏翼】 第二敘其正義中,第二會違。

     【述記?卷十六】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121]? 此會經文。

    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之,約少分故。

    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122]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盡理。

    此似月藏[123]義,非實月藏計。

    假[124]爲有救,狹于月藏[125]。

     【疏翼】 以上第二答誰異熟識變中,第二假敘別義破月藏﹝或護月﹞訖。

     【論文】 二?叁八八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爲此界? 【疏翼】 第二答誰異熟識變中,第叁護法假敘第叁計。

    于中有二︰一、破前二計,二、述己正義。

    初中又四︰一、器壞時誰變,二、無色身預變何用,叁、粗細懸隔變何益,四、于身有用即變。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第叁、破之。

     若如前言現所居者變爲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變爲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叁禅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此便無用。

    由汝前說「現所居」言,一叁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126]。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第一「器壞無因難」。

     【論文】 二?叁八九 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爲土,此複何用? 【疏翼】 第一破前二計中,第二無色身預變何用。

     【述記?卷十六】 謂諸異生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

    生有頂天,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破他」中,第二「已厭無用難」。

     【論文】 二?叁九○ 設有色身與異地器,粗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爲彼,亦何所益? 【疏翼】 第一破前二計中,第叁粗細懸隔變何益。

     【述記?卷十六】 設縱汝宗如大衆部無色有色身[127],及身生有色上地,既變,無益。

    粗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變爲地[128]。

    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疏翼】 此即《樞要》卷中所說第一「破他」中,有身無益難。

     【論文】 二?叁九一 然所變土,本爲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變爲彼。

     【疏翼】 第一破前二計中,第四于身有用即變。

     【述記?卷十六】 變,本爲身,身不能用,變之何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變爲彼。

    」 【疏翼】 以上第叁護法假敘第叁計並破前之中,破前二計訖。

     【論文】 二?叁九二 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爲此土。

     【疏翼】 第叁護法假敘第叁計並破前計中,第二述己正義。

    于中分叁︰一、居他叁千界亦變自地,二、器將壞、初成亦現有,叁、共受用中有別受用。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下、述正義。

     同現居身他叁千界所依之處,名爲當地。

    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叁千界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

    欲界欲界同故[129],至上,亦爾。

     【論文】 二?叁九叁 故器世間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疏翼】 第二述己正義中,第二器將壞初成亦現有。

     【述記?卷十六】 由自地變,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于梵宮自地及欲界自地,若諸異生他叁千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益[130]?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須變作。

    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

    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業同故,以粗細等,不是懸隔。

     【論文】 二?叁九四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準此應知。

    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疏翼】 第二述己正義中,第叁共受用中有別受用。

     【述記?卷十六】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 答此文言︰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爲「共」──共中共也。

    若別受用,隨與多少有情同變,說名爲「共」──共中不共。

    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131]地獄,隨諸有情多少變之,非謂一切[132]。

     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說[133]: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也,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

     【疏翼】 以上第二廣所緣中,第一廣解外境訖。

     【論文】 二?叁九五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

    此識性攝,故是所緣。

     【疏翼】 第二廣解所緣中,第二解內境或內所緣。

    于中有二︰先、解種子,後、解有根身。

    初中又叁︰一、有漏種子,二、無漏種子非所緣,叁、不相離亦唯識。

     【述記?卷十六】 次、簡執受[134]。

     執受有二︰先解種子[135]。

     謂即叁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136],諸法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即是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爲所緣。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137]。

     若據前緣器中叁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第叁師正義也。

    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不緣器等。

    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138]。

    今非彼義,不可用之。

    無色緣種,亦有解雲︰即爲自體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139]。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爲相分緣,真如即自證,亦應相分緣! 答︰彼[140]識性故,此非識性;識上功能,爲相分緣,不同如也。

    設佛見分緣于自證,作影像緣。

    不爾,便無四分之義[141],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

    許見分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142]。

     【論文】 二?叁九六 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

     【疏翼】 第一解種子中,第二無漏種子非所緣。

     【述記?卷十六】 難此解雲︰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爲緣不?對治識故,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

    四分之中,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論文】 二?叁九七 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疏翼】 第一解種中,第叁不相離亦唯識。

     【述記?卷十六】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由不離識,故名「唯識」。

    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所亦不離識[143],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

    心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

    然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144]。

     問︰有漏種中有叁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于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于識,應名欲界系,此義應思! 答︰不然,系,據縛義。

    即法體上差別義故,叁界系別,然性是體類義,故同無記性。

     仍未了知[145]。

     此中叁性種,隨識皆無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146]。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地系,境亦隨之故。

    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生愛,是上界系。

    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分中所變。

    相分是上界系,隨見心說。

    第七緣第八,相分亦然。

    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是異界系,心是異界系? 答曰︰不例。

    如本識緣異地身、異地器。

    異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地器者,如緣于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

    此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

    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147]、入滅定,此是利根,亦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148]。

    又下菩薩等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相、見、地別。

     此同前難,何勞爲證[149]? 此若不爾,七識緣境,下[150]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有實用故變[151],本識必有實用故變。

    他界地身、器、見、相得別系。

    七識不爾,故系隨相。

    若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152]。

    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衆生界有增減過[153]!第十卷雲:叁性雜生[154],故相、見分不必同性。

    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系[155]。

     問︰第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無質礙!此中問答,下[156]緣識中,自當分別[157]。

     難第[158]一師雲︰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根等,應爲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159]。

    應設劬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

    若亦爲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但似彼根,非實有用。

    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他身根[160]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此亦爲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于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實用,應爲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自根。

     此應思度︰若爲自受用,變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

    豈于他根,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說勝[161]。

    于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

     【疏翼】 以上第二簡執受或內境中,第一解種子訖。

     【論文】 二?叁九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疏翼】 第二簡執受或內境中,第二解有根身。

    于中有二︰一、內變,二、外變。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次、解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

    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

    今此具二,然依《中邊》下一師說,亦變他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162]。

    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文】 二?叁九九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于他身處,亦變似彼。

    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疏翼】 第二解有根身中,第二外變。

    于中有二︰一、總說于他亦變,二、二差別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不共中共,名「共相種」。

    由受用他[163],故變他身。

    即前不共[164],今名爲共[165]。

    此即最初,總說本識于他亦變,不論根境。

     【論文】 二?四○○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疏翼】 第一解有根身中,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

    于中又二︰一、亦變似根,二、唯變依處。

    初中分二︰一、立宗,二、引證。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于中[166]差別︰非唯似塵,亦似根故[167]。

     【論文】 二?四○一 《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疏翼】 第一亦變似根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十六】 以何爲證?既言亦似他根[168],故許變也。

     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變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 此亦不然。

    爲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依處亦無故。

    如色界系鼻、舌依處,根若無者,依處亦無。

    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處,莊嚴身故,由爲受用,亦變似根。

    又本識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亦不然。

    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變故,生盲等亦爾。

    故知本識亦變他根,然無實根用。

    非他識依故。

     此即安慧等諸大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169]言︰根、塵、我及識,本識[170]生似彼。

    此不應爾,豈複本識亦起我也?亦緣心乎[171]? 今正翻雲︰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生」、「變似義」,即是五塵。

    「義」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

    「變似有情」,即是五根衆生數法。

    「情」即是根[172],名薩埵故。

     「變似我」者,是末那緣變。

     「及了」者,六識緣之。

    即第八識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錯,譯師[173]存一意識義[174]。

    彼頌、長行,自違返故。

    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爲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175]。

     【疏翼】 以上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中,第一師亦變似根訖。

     【論文】 二?四○二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于己非所用故。

     【疏翼】 第二外變有二差別義中,第二師唯變依處。

    于中分叁︰一、變依處道理,二、正解《辯中邊》,叁、餘骸可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此、護法菩薩等解。

     唯變他根依處[176],他根于己,都無用故[177]。

     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 無緣慮用,而得緣故。

     【論文】 二?四○叁 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

     【疏翼】 第二師唯變依處中,第二正解《辯中邊》。

     【述記?卷十六】 若爾,彼[178]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彼說自他阿賴耶識各自變爲根,非自變他根︰一則無用,不變他根。

    二由彼[179]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爲證。

     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欲界不爾[180]。

    又彼色界不變根者,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

    由善業殊勝所感,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

    此則不爾,不可爲例[181]。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

    色界諸根自識所變,今則變他,何以爲例?又彼色界,隻是無識。

    識若依根,根則有用。

    今欲界者若變爲根,殊無實用。

    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義應思! 【論文】 二?四○四 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屍骸,猶見相續。

     【疏翼】 第二師唯變依處中,第叁餘骸可證。

     【述記?卷十六】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屍骸,猶見相續。

    不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會釋? 身爲自情變,無根,依亦無。

    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182]! 【疏翼】 以上第二廣解所緣中,第二廣解內境或二執受訖。

     【論文】 二?四○五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

     【疏翼】 第二廣解所緣中,第叁總料簡,或總略說緣。

    于中有二︰一、簡前未盡,二、總束義門。

    初中又叁︰一、簡業力所變,二、簡定力所變,叁、簡所變恒暫。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自下第叁、即總料簡。

    于中有二︰初、簡未盡,顯所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別。

     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系,能受用故。

     【論文】 二?四○六 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

     【疏翼】 第一簡前未盡中,第二簡定力所變。

     【述記?卷十六】 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

    若第八變,唯有定、通[183]。

    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無別體故。

     通力所變,其事雲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爲境[184]。

    即自通力,緣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

     此有幾處? 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說。

     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

    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下。

    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丘[185]上入色界見梵王等[186],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187]見彼身等。

    能見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爲色身,令彼得見。

    下地見者,名由通力;上地見下,佛放毫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爲五境,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

    雖第八變,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

    或亦名身,有積聚故[188]。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變爲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叁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緣,故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若相離[189]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

    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

    違下論文五識疏所緣緣必有之文[190],應更思審,如《樞要》說[191]。

     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

    《瑜伽》五十四雲︰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192]。

    定心所緣,名「境」,勤求起故,即名爲「果」,即通有漏及以無漏。

    此謂聖者得威德定[193],變爲此色,饒益有情[194]。

     然第八識: 一、唯緣有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

    雖緣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195]。

     又解︰以初禅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系故,由此叁識所知,必同初禅系,此義應思。

     又解︰異地系,因緣變有用故[196]。

     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聖者亦雨淚故。

     叁、唯變色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

    叁十七說通能變爲色、香、味、觸[197]。

    又淨土中變五塵故[198],五十叁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199]。

    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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