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香等生因缺故,又無用故」。
此約色界異生、波羅蜜多聲聞[200],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
以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201]。
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之。
故《華嚴》等雲: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法華》雲︰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
[202]即菩薩入彼定變[203]。
四、爲唯造色,亦變大種?
如《對法》第一卷、疏末[204]解[205],應廣如彼五十四解[206]。
五、然與定力有何差別?
二乘、異生若爲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
可說與彼定境爲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一無記境,故成差別。
若八地以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
或是根本及果所變[207],此定及通,義分爲別。
在佛無別故,皆通變及化。
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起于塵。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
九十八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叁、心所,四、業果[208]。
設複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209]。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210]。
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
色界亦說有[211],亦令互相見[212]及器者,《華嚴經》[213]雲: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阿含經》雲:舍利弗[214]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波阇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生[215]。
以慧不均,故無通力[216]。
無色界變色,已如前辨。
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217]。
【論文】
二?四○七 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疏翼】
第一簡前未盡中,第叁簡所變恒暫。
【述記?卷十六】
所變境身爲相續?爲間斷?
內身多續,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
若變外器,多分長時,《瑜伽》第二[218]說外器定一劫[219]。
若變內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220],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
何以然者?
由擊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師雲︰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斷故亦不緣。
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
第七末那既恒相續,何故不緣?
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如何緣斷法?
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複何妨?
【疏翼】
以上第叁總料簡中,第一簡前未盡顯所未明訖。
【論文】
二?四○八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疏翼】
第叁總料簡即總略說所緣中,第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
于中分叁︰一、依處分齊,二、廢立,叁、明叁界境別。
初中又二︰一、正說,二、問起下文。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六】
下、總略說緣[221]第二段也。
于中有叁︰
第一、依處分齊者,十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
第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
如《瑜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222],應如彼會。
言「墮」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
種子何處攝,隨何處攝。
雖唯意緣,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
此中有難,如理應思[223]。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224]?
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
問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
如《對法》第一、五十四[225]等,極略、極迥,但是第六意識分析爲極微故,第八不緣。
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緣。
唯以現行思爲體故。
別解表業,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
若爾,如二無心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
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
即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防色之別能故。
故知如彼,亦不得緣。
遍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唯第六識遍計起故。
若唯意緣,通根、塵者,此中攝故[226]。
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227]。
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228],亦此中攝,第八緣不?
答曰︰不緣,假想色故。
故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
第八所緣,必有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
然諸法體:一者、有法,二者、無法。
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無法?
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
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229]也。
第八識變,變必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以無體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有爲,二者、無爲。
何故此識不緣無爲?若實無爲,因未證故。
若假無爲[230],無體用故,皆不得緣。
【論文】
二?四○九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爲所緣耶?
【疏翼】
第一依處分齊中,第二問起下文。
【述記?卷十六】
于有爲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前已辨緣實,非假等,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等」,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無法爲問。
【疏翼】
以上第二總束以義門分別中,第一依處分齊訖。
【論文】
二?四一○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疏翼】
第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中,第二廢立。
于中有八︰一、識變有二,二、簡別二種識變,叁、明異熟所屬,四、簡須緣亦生,五、成無實用理,六、總結不緣,七、無漏勝慧具二所以,八、有漏異熟所緣分齊。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六】
第二、廢立也。
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
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
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爲緣,名言種爲因,故變于境。
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
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
謂作意生心,是籌度心。
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
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亦緣有故[231]。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第七全,通第六少分。
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文】
二?四一一 初必有用,後但爲境。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二簡別二種識變。
【述記?卷十六】
初、隨因緣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
後、隨分別變,但能爲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232]。
又解︰初唯第八。
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用。
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質用,如鏡中火[233]。
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非自在故,順第二解。
由此複言隨因緣者,此是何義?
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
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
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
如彼眼根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
觸等所變色,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爲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
此依第二解[234]。
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
若《瑜伽》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235]。
前解爲勝,順下第叁卷等文[236]。
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有用種子。
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緣變之,變必有用。
以能生者,實因緣故。
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但爲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爲境。
無漏亦爾,非必有用。
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皆因緣變。
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勢力故變」。
此解爲正,無諸妨難[237]。
由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因緣變。
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
「初必有用」,無無用者。
「後但爲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
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爲「有用」。
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有用。
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爲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
由此故言隨分別者,此是何義?
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強籌度義。
定心及五識雖有加行生,不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
念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緣十八界。
返顯八、俱,具有二變。
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文】
二?四一二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叁明異熟所屬。
【述記?卷十六】
顯變色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有體用。
【論文】
二?四一叁 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
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四簡須緣亦生。
【述記?卷十六】
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
《深密經》[238]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論》第六卷[239]、此第十亦雲:無自緣慮實體之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火,乃至廣說[240]。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變,不須生故!
須七識等受用于境,從第八生。
非不緣故,即不令起,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論文】
二?四一四 變無爲等,亦無實用。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五成無實用理。
【述記?卷十六】
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爲有體,應第八緣!若第八緣實無爲[241]者,無爲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爲,非實無爲,故不變也。
論說「等」言。
又無爲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無爲,不相應行,亦無有過[242]。
此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即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爲。
【論文】
二?四一五 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六總結不緣。
【述記?卷十六】
此、總結也。
【論文】
二?四一六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
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七無漏聖智具二所以。
【述記?卷十六】
問︰若有漏識,因緣有相。
分別之相,未必體有。
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緣無;因緣生故,皆應緣實?
于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非如有漏體是滓濁。
今設無用,亦現彼影。
即緣于無,及心等影、無爲影等。
以親證故,知無是無,故緣無等。
不知無故,非遍智也。
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相應心所?
是遍智故,許亦無失。
卷[243]初但遮上座法密親爲所緣,不遮疏故[244]。
若爾,應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故!
此亦不爾。
自自證分與他[245]見分,同一緣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亦無有失。
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于相應心故[246],法皆盡故,自證複能緣見分故[247]。
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失[248]?
【論文】
二?四一七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身,及有漏種。
【疏翼】
第二廢立中,第八有漏異熟所緣分齊。
【述記?卷十六】
此第八識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境有寬狹、勝劣。
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249]。
【疏翼】
以上第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中,第二廢立訖。
【論文】
二?四一八 在欲、色界,具叁所緣。
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于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爲境。
【疏翼】
第二總束以前義門分別中,第叁明叁界境別。
【述記?卷十六】
第叁、明叁界境別。
如護月[250]等,于無色界亦變器身。
此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于前叁界緣也。
無色無色,厭離色故,無業果故。
若定果色,亦得緣之,如前已辨,于理無違。
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
五十叁雲:無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251]。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行相所緣中,第一解所緣行相訖。
--------------------------------------------------------------------------------
[1]本論卷七雲︰
叁、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托。
此體有二︰一、親,二、疏。
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托,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爲質能起內所慮托,應知彼是疏所緣緣。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托,必不生故;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托,亦得生故。
[2]《瑜伽》卷一說:心所有法與心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
[3]本論《述記》原作: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
智周《演秘》第二解雲「《疏》錯。
」
今依本論《述記》前後文,及《略纂》改正。
由大乘以初解爲正故,
由以自證分爲事故,緣真如時不起影像故。
[4]《略纂》卷一雲︰
「有行相」者,謂行解相狀。
唯有爲緣,非無爲緣。
無分別智無相狀故,如識自影有二行相︰一、影像相分:取本質境行解相故。
二、即見分:取親相分行解相分﹝兩解次第正與本論《述記》相反﹞。
若取通義,行境體相,名爲行相,通無爲緣。
有爲緣中,準前有二,並自證分等各望所緣,思準應思。
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質爲所緣,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
若見分名行相,即親相分體雖各別,相似名「同」;一見分體,緣各各異,故名「不同」。
《演秘》解雲︰
由此故知見﹝分﹞名行相,第八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別,名不同行﹝相﹞,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說不同一行﹝相﹞?第八非定緣本質境。
複雲何說「同一所緣」?若雲相分相似名同,若爾,所緣行相是一。
如何而說同不同言?由此故知《疏》顛倒也。
[5]如《集量論?現量品》第一﹝德格,ce,16A.6﹞雲︰
若時唯以外義能作所量時,爾時頌曰︰境顯現即此。
彼時能量雖爲諸識自證,然乃能量此以無所觀待爲境義之顯現。
何以故耶?頌曰︰由此義能量。
如如諸義行相白非白等,于諸識上顯現,爾時即是能量具有彼彼自性境界,即許能了別如此衆多行相諸識,如是如是安立能量、所量。
《俱舍論光記》卷五雲︰
問︰行解、行相,爲約何者說名能緣?解雲︰據行相說,非據行解。
謂彼心等對境之時有影像現;據此義邊,名爲能緣,境名所緣。
以心、心所緣境時,非如燈焰舒光至境,非如鉗等﹝原漏「等」字,今依《佛地經論》卷叁加﹞押取彼物,據影現義,名能所緣。
問︰清池、明鏡,亦有像現,應說彼類亦是能緣。
解雲︰雖有像現而無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說能緣。
[6]明四分義之次、立叁分,叁、立四分,四、解立一分。
[7]初申自義中分叁︰一、似能所緣相,二、所如于心,叁、結名二分。
此即初立二分中初又初也。
[8]如理《義演》雲︰
正量部計心直取前境,如燈照物、日等舒光,而無相分。
[9]如理《義演》雲︰
彼計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
[10]靈泰《抄》雲︰
比量雲︰如心正緣青時,其心應不能緣青境;宗也。
因雲:許無所緣相故。
喻:如餘所不緣聲境,或喻:如餘人境。
[11]靈泰《抄》雲︰
然餘人不能緣自我之境,我不能緣餘人之境。
今立量雲︰餘人心亦應親緣自我心所緣之心;宗也。
因雲:許無所緣相故。
喻雲:如自我心緣我宗之境。
或我心亦得緣餘人所緣境。
許無所緣相故。
喻雲:如餘人心緣餘人境。
[12]靈泰《抄》雲︰
量雲︰應許他境外,餘自身所緣之色境,亦應爲此他人緣他人境之心緣。
因雲無所緣相故。
喻如他人自緣他人之境。
[13]靈泰《抄》雲︰
論中「自境如餘」,即配前「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也。
若「餘如自故」,即配前「或應一一能緣一切」也。
[14]本論卷七雲︰
已轉依位,此﹝疏所緣緣﹞非定有。
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15]「此」,謂第二破他中第一。
[16]《佛地經論》卷叁雲︰
相分不定。
有義:真實無漏心品無障礙故,親照前境,無逐心變似前境相。
以無漏心說名無相,無分別故,又說緣境不思議故。
有義:真實無漏心品亦有相分。
諸心、心法法爾似境顯現,名緣。
非如鉗等動作取物,非如燈等舒光照物,如明鏡等現影照物。
由似境現,分明照了,名無障礙。
不執、不計,說名無相,亦無分別。
妙用難測,名不思議,非不現影。
若言無相,則無相分;言無分別,應無見分!都無相、見,應如虛空,或兔角等,應不名智!無執計故。
言無能取、所取等相,非無似境緣照義用,若無漏心全無相分,諸佛不應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是則違處處經論。
轉色蘊依,不得色者,轉四蘊依,應無識等,則成大過。
有義:無漏無分別智相應心品無分別故,所緣真如不離體故,如﹝證自證分﹞照自體,無別相分。
若後得智相應心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
[17]「十」字,原誤作「九」。
[18]本論卷十雲:
如是四智相應心品雖各定有二十二法,能變、所變種現俱生,而智用增,以智名顯,故此四品總攝佛地一切有爲功德皆盡。
此轉有漏八、七、六、五識相應品,如次而得。
智雖非識,而依識轉。
識爲主故,說轉識得。
又有漏位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爲勸有情依智舍識,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
[19]見本論卷十。
[20]此意無依他起幻有,全是遍計所執。
[21]即許有遍計所執法。
[22]即幻有。
然與清辨等勝義以依他同遍計所執全無不同。
[23]靈泰《抄》雲︰
心定有能緣用。
以能取境故。
如燈。
﹝但﹞比量不成,燈喻上無能緣﹝慮﹞用也。
[24]如本論卷七雲:
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托,必不生故。
本論《述記》卷四十四雲︰
「所慮」,即前所緣義;「所托」,即前緣義。
[25]唐不空譯《大乘密嚴經》卷下雲︰
心識之所緣,一切外境界;見種種差別,無境、但唯心。
瓶、衣等衆幻,一切皆無有;心變似彼現,有能取、所取。
[26]《續藏》注雲:古本作「因」。
[27]《觀所緣緣論》原文爲: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
[28]「似」字,《義蘊》疑《疏》錯,應作「行」。
[29]道邑《義蘊》解《疏》雲︰
謂大乘自證分上有似所緣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
見分行于此相,故名行相。
[30]即相、見二分所依自體,名事,即是自證分。
[31]《集量論》原文:
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爲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藏文《集量論》﹝德格版,ce,16B.4﹞雲︰
頌曰︰後時亦即依于念,與說二相則相應。
若由是故,知餘境時,亦生起後時曾更憶念,即由是故,亦當成就識二相性。
亦即自證性。
何以故耶?若謂猶如色等亦爲餘識所領受者,則亦非理。
頌曰︰若爲餘識所領受,則無窮。
言「無窮」者,謂又由餘識能領受。
雲何耶?頌曰︰此中有念。
若由餘識領受此識者,則此中亦須能見于後時憶念故。
[32]此句謂:如青爲本質境,諸所緣相分俱是青。
[33]然小乘薩婆多師依變相緣義,破大衆部自性能知自性心,有多複次,
于此應辨。
《大毗婆沙論》卷九中雲︰
問︰何緣自性不知自性?答︰勿有因果,能作、所作,能成、所成,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能屬、所屬,能轉、所轉,能相、所相,能覺、所覺,無差別過,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其一。
﹞
有說︰自性于自性無益、無損、無養、無害、無成、無壞、無增、無減、無聚、無散、無因、無等、無間、無所緣、無增上,諸法自性不觀自性,但于他性能作諸緣,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其二。
﹞
有說︰世間現見指端不自觸、刀刃不自割、瞳子不自見、壯士不自負,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其叁。
﹞
尊者世友說曰︰何故自性不知自性?答︰非境界故。
﹝其四。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二緣生于六識︰謂眼及色爲緣生眼識,乃至意及法爲緣生意識。
﹝其五。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叁和合觸︰謂眼及色爲緣生眼識,叁和合故觸,乃至廣說。
﹝其六。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世尊不應安立邪見。
謂彼邪見若能自知我是邪見,便爲正見,如說邪見。
若能自觀是邪見者,應名正見,非謂邪見。
﹝其七。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了自體,非邪僻故。
﹝其八。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所取,能知、所知,能覺、所覺,境、有境,行相、所緣,根相義等。
﹝其九。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四念住,應無差別,以身念住即法念住,乃至心念住即法念住。
﹝其十。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四聖谛智應無差別,以苦智即道智,乃至滅智即道智故。
﹝其十一。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宿住隨念智應不說有,以彼即知現世事故。
﹝其十二。
﹞
複次,若自性知自性者,則他心智應不說有,以彼亦知自心所故。
﹝其十叁。
﹞
大德說曰︰若自性知自性者,則應不知他性,于自性轉故。
若自性知他性者,則應不知自性,于他性轉故。
若知自及他性者,雲何而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爾耶?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爾耶?若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亦爾者,則知自性是自性,可是正;知他性是自性應是邪。
若如知他性是他性,知自性亦爾者,則知他性是他性可是正;知自性是他性,應是邪。
若爾,應無邪正二智體相差別。
若一時知自性是自性,知他性是他性者,則應一智有二解用,解用別故,體亦應別。
體既各別,應非一智。
一有情身二智並起,不應正理。
勿有此失,是故自性不知自性。
﹝其十四。
﹞
問︰若爾,大衆部所說喻,雲何通?答︰不必須通。
彼非素怛纜、毗奈耶、阿毗達磨攝故。
又不可以世俗現喻難賢聖法,賢聖法異,世俗法異故,若必須通,應說喻過。
喻既有過,所喻不成。
如燈無根,無所緣慮,非有情數,智亦應爾。
如燈是色,極微所成,智亦應爾。
既不如是,雲何爲喻?又彼許燈是照性不?若是照性,複何須照?若非照性,體應是暗,不應名燈。
破暗名燈,甯非照性?故不應執燈能自照。
由此,所喻亦不得成。
《佛地經論》卷叁解燈喻雲︰
是故四智相應心品一一亦能照知自體。
雲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指端故、不見燈等能自照耶?雲何得知燈等自照?現見無暗、分明顯現。
若不自照,應有暗障,應不現見。
由此,故知燈等自照。
燈等非暗,何須照耶?如瓶衣等,體雖非暗,無燈等照邊,有暗障不得現見。
燈等照時,除彼邊暗,令得現見,說名爲照。
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暗障除,令現得見,說名自照。
諸心、心法雖有勝劣,皆能外緣、內證自體。
猶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非如刀等。
諸法法爾,不可一類。
[34]「二」字,原作「六」,依靈泰《抄》牒釋改。
今不依《了義燈》
卷九六師說,全依《因明疏》。
[35]《因明抄》卷下雲:
或除伏難。
謂有難雲︰如尺秤等爲能量,絹布等爲所量,記數之智爲量果。
汝此二量,火無常等爲所量,現比量智爲能量,何者爲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爲所量,根爲能量。
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爲能量;依根所見起心及心所,而爲量果。
汝大乘中,即智爲能量,複何爲量果?或諸外道執境爲所量,諸智爲能量,神我爲量果。
彼計神我爲能受者、知者等故。
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爲量果?智即能量故。
論主答雲︰于二量中,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
即用此量智,還爲能量果。
彼複問雲:何故即智名爲果耶?答雲︰夫言量果者,能知于彼。
即此量智,親能明證彼二境相,所以名果。
彼之境相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