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將上界變根例欲,亦言變根。
[182]如理《義演》雲︰
縱然無根,亦變塵故,如無目人,自雖枯陷,亦變他依處也。
[183]靈泰《抄》雲︰
或借識起者,若借識力,即身在上叁靜慮借初禅眼、耳、身叁識以見色、聞聲、觸境,不是此中正取,是疏主傍取成。
若此中正意,若約第八識所變者,即唯取定、通力。
若通前六識言之,自地兼取借識力,即不取法力、他力。
所變自地他身器等不定,由此定、通能變身、器等物也。
又爲疏緣,上地得見下,下地得見上故,引借識力,是正取也。
智周《演秘》雲︰
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答︰身在于上,不起于下,定、通等也。
所以如疏,起下地散識,故有別也。
問︰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答︰不爾,所以別開。
問︰設上定、通爲緣引者,豈不得耶?縱定通引,然是他地,所以別開。
更思。
以上借識力起。
《樞要》中雲︰
由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
靈泰《抄》雲︰
「或大願力」者,若地上菩薩欲化有情,隨願受生。
如理《義演》雲︰
「其大願力,唯意識有」,或神通變,或受生起。
以上大願力。
《瑜伽》卷叁十七初解「法威力」雲︰
謂諸勝法﹝此處專指六波羅蜜多爲法﹞,有廣大果,有大勝利,是名「法威力」。
《妙法蓮華經》卷六〈法師功德品〉第十九雲︰
若善男子、善女人、受持是法華經,若讀,若誦,若解說,若書寫,是人當得八百眼功德、千二百耳功德、八百鼻功德、千二百舌功德、八百身功德、千二百意功德。
以是功德莊嚴,六根皆令清淨。
[184]智周《演秘》雲︰
問︰天眼、耳根既與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雲何異熟而能遠取?又如能發眼、耳通?若不發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雲何得有取、不取耶?
答︰爲二釋︰一雲同取:通力引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發識,此亦應爾。
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緣境。
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眼、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別發,亦複何失?
[185]「馬勝比丘」,梵文爲「awvajitbhiksu」。
[186]見《俱舍論》卷四等。
[187]「生」,即衆生。
[188]道邑《義蘊》雲︰
但由定力令他見身,即是器攝,非變身也。
若據依止,以無根故,非依止故,不可名身。
若據積聚,亦可名身,以可見故。
[189]「離」,謂遠離。
[190]如本論卷七雲︰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粗鈍劣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疏所緣緣。
[191]《樞要》卷中雲︰
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聲,不托本質,如﹝下﹞第七卷解﹝「必仗外質」﹞。
第八得自相,見、相異界攝;五識得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雲何名得自相?第七卷解,不許。
今解雲︰許異界無失。
先解,得處自相;今解,得事自相。
智周《演秘》雲︰
如菩薩等變身爲魚、地、海、金、酪,下界有情得受否耶?若不受者,變之何益?若許用者,有情第八豈不緣彼?不緣而受,非唯識故。
故知因他通力而引能變異地、身器等也。
即彼扶塵,名爲身也,魚、金、酪等,非欲界故。
設若救雲︰有情六識托菩薩等所變米等以爲本質,變而乃用。
亦如上眼緣下叁災托下第八所變爲質。
此亦不然,縱緣自六所變之者,第八從本言由通力,亦何傷也?與餘常時境不同故。
前雲上眼托下第八,由上第八不得緣下。
所以然者,若上第八自變下災,粗細既隔,于彼何用?又非定通之所引故,由斯不變。
若變魚米,而有用故,複通力引,何得相例?若粗細別,不許變者,即餘六識亦應不緣!粗細隔故。
若爾,因八,緣無漏失!答︰亦無違,不親緣故。
若言親用而方變者,第八不應變他扶塵六,亦不變菩薩魚等,非親用故。
若許親用,便非唯識!又論明言定通等力,界地自他而不決定,何強分別,緻有多違?可謂與蛇而安足矣!
又雲︰
上來作欲界化,下見自地,理亦不然。
言作欲化,似欲界故,實上地系。
欲界地法,無修得化,如下當辨。
道邑《義蘊》雲︰
既相離者,第八不緣,即眼識等緣上下時,據無本質。
問︰既違下﹝卷七﹞文,理應有質,此論誰耶?答︰托他第八所變爲質,如前已明。
[192]《瑜伽》卷五十四原文:
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
[193]「威德定」,藏文作「mthulasbyuvbatingve”dzin/」。
[194]《瑜伽》卷五十四續雲︰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種所造。
又此定色,但是世間,有漏、無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間。
由此定色,有戲論行定爲因故。
又非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如能起化,謂不思惟﹝藏文作「rnamparmabrtagspa/」﹞,但由先時作意所引離諸暗昧,極善清淨,明了現前﹝藏文作「mvonparbrjodparsnavba/」﹞,當知是定乃能生色。
若定力勵﹝藏文無此四字﹞,數數思惟,假勝解力而得見﹝藏文作「snavba/」﹞者,當知不能生起此色。
又複此色,雖非出世定之所行,但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現。
當知此事不可思義。
《略纂》卷二十八解雲︰
法處色中如對法﹝卷一﹞五種﹝極略、極迥、受所引、遍計所引、自在所生色﹞;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此中唯言威德定。
即法處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實。
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故,如理應思。
何謂威德而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爲威德。
聖者法故,名爲威德。
其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
其非威德定色,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定色,見谛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增上力故得。
又準下文無分別智增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中,叁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于大乘中,有威德定。
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于何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別變現色塵者是。
即入淨土後得智力故,令本識別變爲塵,此是定果實有也。
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緣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
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色是實物有?答︰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
故論雲: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
釋通疑難也。
[195]道邑《義蘊》雲︰
如八地菩薩變魚米等,無漏心引,唯是無漏。
而第八不緣,仍是有漏,故不相似。
[196]道邑《義蘊》雲︰
此一段文,元本不次。
此中正以六門明第八識變通定等色,第一正解變漏無漏。
何故乃明眼、耳等識?是故此文合在「天眼、耳非必有本質」等下說。
何故爾耶?前解天眼、耳識有質、無質,故次明相、見同系、別系也。
言「由此叁識所知必同初禅系」者,所知即相分也。
意說以初禅叁識緣二禅等色,相分隨見亦初禅系。
今言叁識,即眼、耳、身識。
《疏》中二解,後解爲正。
有漏五識,必須仗質﹝卷七雲「必仗外質」﹞。
既是性境,不可隨心。
前解且據非必有質,故不正也。
問︰眼、耳得離境可能緣依上色;身識合中取,如何上緣?答︰下緣身識不取離,借識依上根,何妨依彼境?
問︰叁識緣上境,托誰爲質?
有雲︰托自第八所變爲質,以同界故。
粗細相似得相依持者,此未必然。
上下地殊,粗細既別,何必依持?又準正義,唯言自他第八識變,不言自界。
故第四禅第八所變各異,理不應言托自第八,托他可爾。
[197]《瑜伽》卷叁十七說能化神境智通雲︰
複能化作相似境界﹝不隻「能化作與根相似根所依處」﹞︰謂飲食等、末尼、真珠、琉璃寶等所有色、香、味、觸所攝外資生具,若彼相似,若異于彼,隨其所欲一切能化。
[198]謂淨土中有林聲說法等事。
[199]《瑜伽》卷五十叁雲︰
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說。
何以故?由彼勝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
諸定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細微定所生色。
[200]「波羅蜜多聲聞」,即廣慧聲聞。
[201]道邑《義蘊》雲︰
以無加行心因能起,故彼香味生因缺也。
問︰何故彼無加行因?答︰一、由無鼻、舌二識,二、無香味種子,叁、由無能造四大;故無加行之心,由此,定果無香味也。
[202]《法華經》卷六〈法師功德品〉原作:
光音遍淨天,乃至于有頂。
[203]道邑《義蘊》雲︰
此有勝力,不同凡等,故皆能變色、無色界香及味也。
問︰俱是廣慧聲聞,何故無色界者不能變香味耶?答︰無色界中,定慧不均,故彼劣也。
[204]即本論《述記》卷五中及《大乘義林章》卷十五〈勝定果色章〉
同。
[205]如《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五〈勝定果色章〉叁門解「自在所生造
色」中:
叁、大種所造者,五十四說勝定果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種所造」。
又說此色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引意,文如上引﹞。
又說此色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叁摩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
非依彼生,故名爲造﹝意引,原文如上引﹞。
﹝《瑜伽》﹞六十六言︰問︰世尊說有無見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亦爾﹝原無「亦爾」二字﹞。
《顯揚論》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中第五「非實﹝大種所﹞生相」故。
雖此五文作諸異說,今詳造義,莫過二種,由彼所緣親疏大種唯二類故。
一者、觸處:業等所生本四大種,此通身根、身識、俱意、第八識境。
二者、法處定果大種:此唯定意,第八識境,或五識境前通異熟、長養、等流,後非異熟。
前唯欲、色二界所系,或通不系;後通色界、無色界系及與不系。
五中初文依後大造,隨能緣定,處所系故。
此言「系」者,是攝屬義,非系縛義。
不爾,無漏應非大造。
隨所攝屬何﹝〈章〉作「何」,《雜集疏》作「八」﹞等至中大種造故。
前第二文,義亦同此。
謂由勝定先變大種,後造色生,即隨能緣定地大造,隨定前因及義,說彼大種先起,實俱時故。
此大通是叁﹝〈章〉作「叁」,《疏》作「二」﹞識之境。
亦許定力先起定果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
或此文說依初大造,定先擊起觸處大種,後造生故。
前第叁文,依初大造。
雖定亦變大種親生,初變境心要托觸處、法處方起,故說本質大種所造。
定大種劣,不說依起;然非本大親實能生,親能生者定大種故。
前第四文,義亦同此,隨所思惟本大造故。
《顯揚》意說,非實觸處大種親生,說非大造,非定中無。
若初大種,通叁識境,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相依而有,成造義故。
是疏遠造,非親近造故﹝《疏》無﹞。
若複﹝《疏》作「後」﹞大造通叁識境,俱能爲依起造色故,是親近造,非疏遠造。
若依初造,或以下大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無漏,或以自處能造他處;若依後造,唯自地造,非他地造,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唯以自處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故。
設有諸處,彰造不同,據理尋文,未逾此二。
有義:此造應總立叁。
亦有不依本質,定果得成造故。
前初文說隨所系定大種造者,此依依處大種所造。
如依此處入彼定時,不仗本質,先定期心不變大種,彼所造色豈無大種?即隨所依床座等物,或所依身大種所造,故應別立第叁依處。
雖無加行,然以理攝,即觸處大。
二大種中,初大種攝。
[206]上已具引。
[207]智周《演秘》雲︰
通依定生,故通名果。
[208]《瑜伽》卷九十八原作「業及業果」。
[209]如本論卷十雲︰
雖說變化無根、心等,而依餘說,不依如來。
又化色根、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210]道邑《義蘊》雲︰
此釋先立之所以。
由離我執,心無高下,故千萬億共立毛端或「平等心」者,既定心故。
由定果變身共立。
《瑜伽》卷五十四原文爲:
「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
如經說︰有等心﹝藏文德格誤作「無等心」﹞諸天曾于人中﹝藏文無「曾于人中」四字﹞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211]「有」,謂有通力。
[212]道邑《義蘊》雲︰
色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相見。
[213]見《華嚴經入法界品》。
[214]「舍利弗」,梵文爲「wariputra」。
[215]如《瑜伽》卷五十四雲︰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種所造。
[216]「力」字,金陵本作「也」。
[217]如《佛地經論》卷一雲︰
若爾,菩薩五識不緣受用土耶?雖依彼力,自識變異,然相粗、妙,不相似故,非五境攝。
如來五識可不緣耶?佛緣識心,作用相似,假名五識,實非五識。
恒在定故,餘處宣說五識體是自性散亂,無有定故。
若爾,不從五根生耶?如來五根及色、聲等,相同根境,假名五根及色等境。
定心變故,實是法界自在生色。
若爾,四知﹝疑爲「智」﹞應不同時!無有一時、一類,多識一身起故。
許亦何失?如實義者,如來身土甚深微妙,非有、非無,非是有漏、亦非無漏,非善、非惡、非無記,非蘊、處、界等法門所攝;但隨所宜,種種異說。
餘處﹝《對法》﹞說言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八無記等,但就二乘異生等境粗相分別,不就諸佛諸大菩薩甚深境界。
故餘處說如來非實蘊、界、處攝。
所有善等皆是示現,乃至廣說。
《樞要》卷中以七門分別勝定果色。
其第一門雲︰
一、凡聖起:如《對法抄》﹝《雜集論述記》卷五「叁門分別」中,第一凡聖起門﹞色界通果,可通凡聖﹝如《瑜伽》卷五十四雲「又此定色但是世間,有漏、無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間。
由此定色有戲論行定爲因故」。
又雲「『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
如經說有等心(藏文德格版誤作「無等心」)諸天曾于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如叁十叁文﹝如雲「又聖非聖二神境通有差別者,謂聖神通隨所變事,隨所化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辦,無有改異,堪任有用。
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若無色界毗缽舍那菩薩﹝藏文作「byavchubsemsdpa”lhagmthovgisspyodpa/」﹞能緣叁界及無漏。
亦有定果色,淚下如雨,及宮殿香等故,未必要是聲聞能變,非是地前故。
皆通凡聖,皆能起之,有用、無用,故成差別,如叁十叁說。
其第二門雲︰
第二依地者,此有二門︰一、能變依,二、所變依。
能變之中通力,唯四定。
如《唯識疏》﹝卷十六雲「此在色界,亦通無色」﹞定力通無色。
色界六地、無色四地,可然。
餘七方便,作用狹劣,欣厭上下,無勝力能,故不能變。
或除方便初未至,亦無能故。
有義:非想行相微細暗昧,初近分地亦無廣通,故亦不能。
此上隨所依,通有漏、無漏﹝以上爲能變依﹞。
所變依者,變色無色界,及與無漏,決定皆得,隨能變故。
于欲色界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與上界色類相似及無漏者,欲界五識未必能觀,名無見無對。
下界第八所緣可爾,如天眼耳通扶根塵等,此類甚多。
若有四禅少作欲界化,能引粗色似欲界者,爲令欲界衆生受用,即令五識第八所得皆欲界系。
隨意樂力起色界故,亦複無遮。
叁十叁文雲:聖神通變能令受用,成辦所作故。
其第叁門雲︰
叁、有漏無漏:凡夫所變,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見,如叁十叁說。
聖者所變,通有漏、無漏。
因五、第八見,皆唯有漏,相勢同故,唯無記性。
在果﹝位﹞,唯無漏善,自、他俱然。
第六意變,自他俱通有漏無漏,通善無記,利、戲別故。
然無色界及中間禅,唯是善性,無通果,唯定境,無記定不能變故。
四靜慮果,即通無記。
此在七地以前二乘、異生,非八地等。
其第四門雲︰
四、具境多少,不變根等:如《對法抄》﹝《雜集論述記》卷五「叁門分別」中,第二境多少門﹞等。
﹝《大乘義林章》卷十五〈勝定果色章〉第二十全同《對法抄》。
如雲「二、境多少者,五十叁說勝定果色『于一切色皆得自在』。
又《顯揚論》第四卷初勝處(一、內有色想,外諸色觀少若好,若惡,若劣,若勝,于彼諸色勝知、勝見,得如是想,名初勝處)雲『若勝』,『若劣』者,謂淨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攝色。
由如是等諸誠證,故知此色若假、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識。
九十八說變化不能爲四事︰謂業果、心、心所,及根。
故餘一切,皆能變化。
五十四說『勝定果色』、『當知唯有顯色等相』、『于彼香等生因缺故及無用』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起香、味等色;設複變之,無彼實用;非諸聖者。
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聲、觸叁。
香、味,無前加行因故,不能變起;設變無用,非無漏心。
又二乘者不能變起香、味二種,非諸菩薩。
又以欲界爲本質者,具有五境。
以上界色爲本質者,無香、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托二種因故。
又變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叁。
隨有無故,設托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
若定果色,不變香、味。
《華嚴經》(〈入法界品〉)說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法華經》(〈法師功德品〉)雲:持此經故,光音、遍淨,乃至有頂初生退沒,聞香悉(〈章〉有「能」字)知。
彼界異熟,性(〈章〉作「先」)無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非獨變香,而不變味。
故知定果通香、味等。
《法華論》(末)雲『(聞香知者,)此是知境,(以)鼻根知故』。
諸根互用,不可說言。
六十五(中)說威德定色『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現』。
眼等五根既無根用,香、味二法,其用亦無。
色、聲、觸叁,有實用故。
根爲識依,所變之根識不依止,可無實用。
香等不爾,其用甯無?香、味、色、觸,其類同故。
似根但是色等五攝。
如前道理,已(〈章〉作「既」)廣成立。
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積佛飯,具五境故」﹞。
五、大種造性:如《對法抄》﹝卷五,已如上引﹞。
六、定通別:如《唯識疏》﹝卷十六,如上可知﹞。
七、界處所攝者,因中意識,第八所變之色,五識不得,定屬法處。
以境對根,及果對因,皆定爾故。
能緣之根俱是意處、意界、意識界故。
以果屬因,定法界所攝故。
不以影從質,五塵等攝。
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爲名,名色、聲、香、味、觸等故。
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從質攝。
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說。
五境攝者,以境對根,離因說果故。
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名勝定果色,亦法處攝。
意俱八﹝〈章〉作「八俱」﹞境,相從亦爾。
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從五識故,皆名五塵。
不爾,佛果十八界,雲何名無漏?《佛地》﹝卷一﹞、《唯識》﹝卷十﹞,廣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
若五識等,亦五外境收。
今唯于法處說勝定果色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緣,自體微細,名無見無對。
若神通等所變,許五見者,《顯揚》第一勝定果色「所作成就」者﹝如雲「叁摩地所行境色雲何?謂由下中上叁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所)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處所攝色」﹞,亦令他見,即非無見無對。
非如散色,名無見無對,從本爲名,非實無也。
叁十叁雲:凡夫神通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
有說︰佛果無十五界。
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法處!護法等解,約因位中,安慧許佛但說有處界,故唯法處說勝定果。
不爾,如何《﹝集﹞論》言十八界種通有無漏,獲常色故?前解爲善。
[218]「二」字,原作「叁」。
[219]《瑜伽》卷二原文:
又感成器世間業,此業決定能引劫住,不增不減。
[220]《瑜伽》卷二︰
若有情數,時無決定。
所以者何?由彼造作種種業故,或過一劫,或複減少,乃至一﹝藏文作「十」﹞歲。
[221]「緣」,謂所緣。
[222]墮法處色及定所行色。
[223]智周《演秘》雲︰
難雲︰以因從于果,隨現法界收,以境對于心,從識法界攝!答︰因緣親辦體,種隨于現收。
爲境引他疏,故非法處攝。
道邑《義蘊》雲︰
難雲︰種與現行非定異,種隨現法收。
現與種子非定殊,現應隨種法處攝。
答︰有雲︰種子因果俱是現,可隨現法收。
若爾,現行因果俱是種,應當隨種攝;若雲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不可隨種攝者,即彼伏種子不生于現,如何隨現?又以因果俱現,故種隨現;自類之種,因果俱種,複雲何通?故知不可以因果俱現答也。
應正解雲︰現行易了別,種子隨于現;種子相沈隱,不可現隨種。
[224]即極略、極迥、受所引、遍計所起四色。
[225]如《瑜伽》卷五十四雲︰
微細性略有叁種︰一、損減微細性,二、種類微細性﹝藏文作「ravb&#378inchaphrababid」﹞,叁、心自在轉微細性。
[226]道邑《義蘊》雲︰
此第六不與五俱,強分別生,所緣根等,亦遍計攝。
若定心等,雖亦猶緣根塵,此非遍計色攝。
[227]智周《演秘》雲︰
幽隱、顯敞,名爲暗、明。
十處、法處,名爲明暗者,義可斷矣。
[228]「十一切處觀」,道邑《義蘊》雲︰
即十遍處觀也。
謂觀青、黃、赤、白、地、水、火、風,並空、識二也。
[229]即是無法。
[230]「假無爲」,如虛空、擇滅、非擇滅。
[231]智周《演秘》雲︰
意說第六與五同緣。
雖名分別,緣境有用。
[232]此第一解。
[233]第二解。
[234]道邑《義蘊》雲︰
第二解中,前之七識俱無實用,故難五識所變色等,應無礙用。
[235]《成業論》中雲︰
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緣生于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道邑《義蘊》雲︰
《瑜伽》釋家既許觸等與本識同,即不違前無質礙難。
問︰彼《﹝瑜伽﹞論》既說同識變,所變根種不能發識、生現行等,如何名變?答︰彼論且約依他相分從實種﹝生﹞,故說爲實,不言所變亦能發也。
[236]本論卷叁雲︰
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如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有同識能持種子?又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有六種體!若爾,果起,從何種生?理不應言從六種起,未見多種生一芽故。
……
此爲第叁解。
[237]此第四解。
[238]《瑜伽》卷七十八末同。
[239]《佛地經論》卷六雲:
化身亦名有心,亦名無心。
有依他心、無自依心故。
[240]本論卷十雲︰
然變化身及他受用,雖無真實心及心所,而有化現心、心所法。
無上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質法。
若不爾者,雲何如來現貪瞋等?久已斷故;雲何聲聞及傍生等,知如來心?如來實心,等覺菩薩尚不知故;由此,經說化無量類皆令有心;又說如來成所作智化作叁業;又說變化有依他心,依他實心相分現故。
雖說變化無根、心等,而依餘說,不依如來。
又化色根,及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說有。
[241]即真如。
[242]《樞要》卷中雲︰
「變無爲等便無實用」等者,等取不相應法。
無爲「無實」,所等不相應「無用」,合而爲文,非無爲無用也。
有解︰真如未證「實」,假無爲「無用」。
二俱不緣,合而爲文,故言「無實用」。
又解︰真如雖無實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真如離系之力。
今言本識變爲真如,不如本體,無實離系之力,名無實用,非無作用名無用也。
此解爲正。
又設變影,心中亦無實用,所以不變。
[243]即本卷。
[244]本卷初雲: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245]「他」,謂心所。
[246]「此結前解」。
[247]「結第二解」。
[248]會後解中違。
[249]道邑《義蘊》雲︰
有漏位中,第七無用;六亦通用、無用。
第六之中,比量無用;現可通有用、無用。
現量之中五俱者,一向有用。
定心通用、無用──緣色等有用,緣根、心等無用。
報心通用、無用,理準可知。
智周《演秘》雲︰
如第六意緣曾實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
此雖比量分別變收,容有實用。
第六現量,與五同緣,亦有實用。
若定心緣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應知。
[250]或作月藏。
[251]《瑜伽》卷五十叁雲:
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說。
何以故?由彼勝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