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生叁受用故。
此中通取似一切能[23],最爲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
根等有能生叁受分位,觸、受分別令叁位殊──分叁位別,故名「分別」。
今此解好。
問︰何故叁和,唯根獨勝?
一、由主故:有殊勝能,名之爲主。
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
叁、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
四、由續故:常[24]相續有,境、識不爾故。
境體雖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缺二義,不名爲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偏缺[25]一義,故非勝;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缺續義,非得勝名;唯根獨勝。
【疏翼】
以上第一廣體中,第一廣「叁和」、「分別」、「變異」訖。
【論文】
叁?一○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疏翼】
第一廣體中,第二廣「令心、心所觸境爲性」。
【述記?卷十七】
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緣?唯此分量名爲觸耶?更有餘能,非獨爾所。
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
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有觸自性功力。
【疏翼】
以上第一廣前中,第一廣體訖。
【論文】
叁?一一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爲業。
【疏翼】
第一廣前中,第二廣業。
于中分叁︰一、舉業顯體,二、引《起盡經》爲證,叁、會違。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即此觸數既依叁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爲業。
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論文】
叁?一二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爲緣故。
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叁、四和合而生。
【疏翼】
第二廣業中,第二引《起盡經》爲證。
【述記?卷十七】
何以知者?
經明生滅,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
若觸但能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爲依。
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爲依。
由前理、教,契經複說「識、觸、受等因,二、叁、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爲緣,能生眼識,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而生。
經雖複言:作意力故,識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
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
問︰觸依叁和合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和生,名分別根境?
答︰準于觸理,亦可然。
又是主故,不同于觸,二解並得。
契經複說「叁和故觸」。
說觸依根、境、識,叁和合生。
《起盡經》複說:受等皆以觸爲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叁和合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
同體爲依,非此所說。
若亦說者,如次複以叁、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
此說親現依,不說疏、種子[26],若說疏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疏翼】
以上第二廣辨觸中,第一廣前訖。
【論文】
叁?一叁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爲所依者,思于行蘊爲主勝故,舉此攝餘。
【疏翼】
第二廣辨中,第二會違。
于中分二︰一、會《瑜伽》,二、會《集論》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叁及五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爲業,不說所餘心所法也?
由此思體爲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27]初說:雲何行蘊[28]?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爲導首故」[29]。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論文】
叁?一四 《集論》等說:爲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
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鄰近,引發勝故。
【疏翼】
第二會違中,第二會《集論》等。
【述記?卷十七】
問曰︰何故《集論》[30]、《顯揚》第一、《五蘊》等雲「受依爲業」?
此即總舉唯受所由。
何者爲近,複是勝耶?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鄰近。
「相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