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耳根、眼識、香境叁法乖返,不名「叁和」。
若相順者,叁必俱生。
既不相違,故名「隨順」。
根可爲依,境可爲取,識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叁和體。
【論文】
叁?六 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爲彼。
【疏翼】
第一解叁和中,第二和由二義。
【述記?卷十七】
下、解于觸由二義故,亦名「叁和」。
即由二義,觸名「叁和」︰
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因。
依叁和故,亦名「叁和」,故聖教言「叁和生觸」;《對法》亦雲「依叁和合」[8]。
二、令彼合:「彼」亦根等,即觸之果。
謂觸能令根等叁法合,爲依、取、所生了別。
此叁和合由觸故然,故說觸能和合叁法。
由此二義,觸名「叁和」,非一觸體,可名叁故。
從觸之因及所和果,說觸爲彼叁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爲依、爲取、爲二所生,即名「叁和」。
豈是和叁令住一處,方名「叁和」!或依增上根[9],說「叁和」,非等無間觸名「叁和」,于理無失。
根、境、識叁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于他世,去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彼果?未來諸法爲現取時,但能爲境順生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于去、來;觸雖所生,亦名爲果[10]。
上來解總「觸謂叁和」。
【疏翼】
以上第二別解體業中,第一解叁和中訖。
【論文】
叁?七 叁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
【疏翼】
第二別解體業中,第二解「分別變異」。
于中有叁,第叁會違。
【述記?卷十七】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初、解「變異」,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叁和合位」──除未合時,故言和位──此叁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爲「變異」。
謂此叁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功能[11]作用。
于叁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殊,說名「變異」。
變異,即是叁體上用;正解變異,體即叁法。
【論文】
叁?八 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疏翼】
第二解「分別變異」中,第二解「分別」。
【述記?卷十七】
次、解「分別」。
分別之用,是觸功能。
謂觸之上有似前叁順生心所變異功能,說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叁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爲「變異」。
此觸亦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叁,是故名爲「分別變異」。
問︰叁和之上有功能順生于觸,名爲「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名「分別」。
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說觸與[12]觸爲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用名分別故。
若自不順,名爲分別,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觸功能。
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例觸應爾[13];又分限故,謂根及境能生于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無自生用,例觸應爾[14]。
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
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
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疏翼】
以上第一廣解「叁和」等中,第一散釋「叁和」、「分別」、「變異」訖。
【論文】
叁?九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疏翼】
第一廣解「叁和」等中,第二會《集論》違文。
亦即會安慧說。
【述記?卷十七】
問︰若似叁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一[15]等雲:于[16]根變異分別爲體?
爲答此問,故次說雲[17]。
下、會相違。
謂叁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集論》等[18],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
今言「等」者,等取《雜集》[19]。
複言「根[20]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
《對法論》[21]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盡[22]。
唯能領似順生叁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觸近所生故。
《辨中邊論》第一卷雲:觸能分別根、境、識叁,順叁受故。
分別生叁受,同《對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