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相鄰」。
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鄰、體一、名異。
此解即是約境相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
觸觸苦等觸時,受受于苦等受,叁受分位,觸、受相同。
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爲「勝」。
餘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叁和,名「分別變異」,受似于觸,名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31]。
【疏翼】
以上第一廣解觸中,第二會違訖。
【論文】
叁?一五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疏翼】
第一廣解觸中,第叁破斥。
于中有五︰一、立宗,二、第一因,叁、第二因,四、第叁因,五、出喻。
此即立宗。
【述記?卷十七】
然今大衆,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32]。
唯經部一師,叁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叁和,何得有實體?
爲破彼計,故次說雲[33]。
此立宗也。
【論文】
叁?一六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二第一因。
【述記?卷十七】
自下叁因、此即初也。
《俱舍》第十、《正理》[34]等雲︰謂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35]。
今取《界身足論》[36]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37]。
破之量雲︰觸別有體。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如受、愛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是假非實。
故言心所,意簡前叁[38],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39]。
【論文】
叁?一七 是食攝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叁第二因。
【述記?卷十七】
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
四食性故。
如餘叁食。
段食香、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爲喻。
四大觸實故,于理無違[40]。
或應「心所」,亦通于下,簡略便盡[41]。
【論文】
叁?一八 能爲緣故。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四第叁因。
【述記?卷十七】
此、第叁因。
又此觸數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思分位故,彼[42]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爲喻。
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無異因故[43]。
【論文】
叁?一九 如受等性,非即叁和。
【疏翼】
第叁破斥中,第五出喻。
【述記?卷十七】
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愛[44]等心所法。
或受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叁因破彼經部。
「非即叁和」,亦得說爲第二宗法。
此爲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即叁和。
經部一師說「叁和成觸」,觸即叁和,是假,非實。
又一師說︰叁和生觸,觸非叁和。
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爲業」,叁部不同。
【疏翼】
以上第一別解五體性作業中,第一解觸心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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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段」,謂所緣門與行相門。
[2]謂第二頌第二句。
[3]「五受」,見下文。
[4]智周《演秘》雲︰
舉初阿賴耶﹝識﹞狹名,釋異熟識寬體也。
[5]謂五數中各有二。
[6]見《顯揚》卷一。
[7]如理《義演》雲︰
略釋體業,要具叁義爲觸自性︰一者、「叁和」,二者、「分別變異」,叁者、「令心、心所觸境爲性」。
「與受、想、思等所依爲業」,如下廣釋。
就解觸中,大文有叁︰初、釋體業,次、引證成,叁、釋違文。
釋體業中有二︰初、總,次、別。
此即總也。
[8]《對法》卷一原文:
依叁和合,諸根變異,分別爲體。
[9]智周《演秘》雲︰
依大乘義,以第七識俱時有故。
[10]「果」字,疑爲「因」。
[11]「功能」二字,天海本有,餘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