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字,《義演》作「以」。
[13]智周《演秘》雲︰
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心所故,不名分別﹝或領似﹞。
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道邑《義蘊》雲︰
此意說如受等法不能生餘作意等,即不隨受領似叁和之上生作意等功能。
今觸既不能觸,亦不似叁和之上生觸功能。
[14]智周《演秘》雲︰
識但生餘心所,識不能自在,觸亦不能自生也。
[15]《對法》卷一。
[16]「于」字,《集論》原文作「諸」。
[17]謂《集論》次說「根變異力引觸起時」等。
[18]見《集論》卷一、安慧《唯識叁十論》,及《大乘五蘊論廣釋》。
[19]即《對法》卷一。
[20]「根」字,金陵本誤作「于」。
[21]見《對法》卷一,及安慧釋卷一。
[22]「不言生餘心所」。
[23]「能」,謂功能。
[24]「常」字,除《續藏》引古本無重「常」字,餘有。
[25]「缺偏」,《義演》引智周雲「缺偏」應作「缺遍」,即應缺遍義。
[26]靈泰《抄》雲︰
今說根境等是識親依,不說餘空明等疏依;又不說識種子──種子依是識因依;今說增上緣依。
然此中但說親緣,即不說親因也。
[27]及《對法》卷一。
[28]即「雲何建立行蘊」?
[29]《集論》原文:
然思最勝,與一切行爲導首故。
[30]見《集論》卷一、《對法》卷一。
[31]如本論卷叁雲︰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32]《順正理論》卷十雲︰
由根、境、識和合而生,能爲愛因,有所觸對,說名爲觸。
又雲︰
觸體實有,以有用故,如眼等根。
謂眼等根,雖非現見,能取境故,知有自體。
《俱舍論光記》卷叁十八雲︰
說一切有部師言︰根、境、識外別有觸體。
[33]謂「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34]見《順正理論》卷十。
[35]《俱舍》、《正理》原文:
謂佛于彼《六六經》中說如是言︰有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
二論「六愛身」均在最後。
本論《述記》則置在「六觸身」前。
[36]見《界身足論》卷一。
[37]靈泰《抄》雲︰
經部計餘心所爲思分位,此愛依思,思合是有體假爲所依。
所依思是實,能依愛亦是實。
智周《演秘》雲︰
假實之義,形待不定。
如大乘種,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爲假。
有無相對,種非全無,複名爲實。
愛亦同之,爲喻何失?對彼所立叁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38]即簡六內處、六外處、六識身。
[39]《順正理論》卷十有長文辨觸心所別有自體。
如上所引雖不現見,
亦可知有。
如彼論續雲︰
又如思等雖非現行,但由思構知有此法。
謂有能成意業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體。
若心所法現可見者,應無有執彼即是心。
觸亦應然,雖非現行,以有用故,知有自體。
又曾未見諸聖教中,于無體法說有別用。
唯于有體,說有用言。
既于觸中,說爲有用,故知彼觸別有自體。
若言眼等六處差別,即能生受,無別觸用。
謂即內處與外境俱能發生識,互爲因果,和合名觸,此即生受。
故于此中無別觸用。
此言非理,先已說故。
又經重言,應無用故。
又愛等應有即受等過故,謂先已說。
非彼宗中不許俱起互爲因果,義可成等。
又經重言叁和合觸,應成無用。
謂經先說眼色爲緣生于眼識,由此眼等體及因果,其義已成。
複說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證眼等因果和合生彼。
是則重言叁和合觸,定應無用!由先所言眼等因果義已成故,豈不若說眼等因果和合而生別體觸者,叁和合言,亦成無用?……
[40]靈泰《抄》雲︰
然經部雖許粗食是假,其香、味、觸極微,皆是實故。
又觸中唯取四大爲實觸也,不取觸中澀滑等觸,澀滑等觸是假故。
[41]靈泰《抄》雲︰
又解︰不取段食爲喻。
或立量雲︰觸定是實有。
四食之中,心所性故。
如思食。
[42]「彼」,謂經部師。
[43]道邑《義蘊》雲︰
許愛少實,即餘觸不成假。
俱是心所無異因故。
[44]「愛」字,金陵本作「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