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不然,義不具故。
既說行相,應盡理明。
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舍》第四[17]。
問︰何故《百法》等[18],作意爲初,此論中所明,觸爲先說?
答︰和合叁法、攝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觸勝能。
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勝力。
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疏翼】
以上第四別解五心所中,第二解作意心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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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即略明體業。
[2]見《顯揚》卷一、《對法》卷一。
《顯揚》雲︰
作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爲體引心爲業。
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
如經中說︰若于此作意,即于此了別;若于此了別,即于此作意。
是故此二恒和合,非不和合,此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
複如是說︰心、心法行,不可思議。
又說︰由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眼等識生。
又雲︰
如識與心法不可思議,是諸心法展轉相望,應知亦爾。
該論卷十八又說諸心難知差別行相中亦多屬心、心所法雲︰
複由七種行相了知諸心難知差別︰一、不可知相續久住器差別相,二、多種相境差別相,叁、俱有差別相,四、能治所治速疾回轉差別相,五、習氣差別相,六、續生差別相,七、解脫心差別相。
《俱舍論》卷四雲︰
諸心、心所異相微細,一一相續,分別尚難,況一剎那俱時而有!有色諸藥,色根所取,其味差別尚難了知,況無色法,唯覺慧取!
《對法》卷一雲︰
「作意」者,發動心爲體。
于所緣境持心﹝藏文作「sems”dzinpa」﹞爲業。
「于所緣境持心」者,謂即于此境數數引心。
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藏文作「得作意者,名得定」﹞。
[3]《順正理論》卷十一初雲︰
所言作意于境引心,爲是前生?爲是俱起?是俱時起,非謂前生。
經言作意正現前故,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將入現在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