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二六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爲性;起愛爲業。
【疏翼】
第一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中,第叁解受心所。
文分爲二,初、辨自義;又分爲二︰一、出體業,二、廣辨業。
此即初中初文。
【述記?卷十七】
解第叁數。
初、辨自義,後、破外執。
體、業可知。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受者,謂領納爲性。
由能現前其境界差別,此複成叁︰謂以能令爽適、能令焦惱,及能令遠離此二行相,爲各自體性故,即樂、苦,及非苦非樂。
便作是思︰由此能領受一切善、不善業異熟果故,名爲領受。
此中樂領受者,謂諸善業異熟果;苦領受者,謂諸不善業異熟果;非苦非樂領受者,謂善不善二業異熟果。
此中唯說阿賴耶識體是善不善業異熟──謂依勝義,與此識相應舍性,實是善不善業異熟果。
樂與苦者及依善不善業異熟所生故,假立異熟名。
【論文】
叁?二七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疏翼】
第一辨自義中,第二廣辨業。
【述記?卷十七】
解「起愛爲業」。
謂于樂受未得,希合;已得,複有不乖離欲。
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離欲。
「欲」者,欣求,即通叁性。
此業,可通有漏、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說此唯是愛,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
有漏受,能爲愛之緣故。
此釋一切染受[1]作業,非第八識,不生愛故。
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識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2]。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故受業用,非是遍理。
此五數中,唯受、想業約勝能說,餘之叁業,乃是遍能。
【疏翼】
以上第叁解受心所中,第一辨自義訖。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續雲︰
此中樂領受者,謂此生時,不欲遠離;于此滅時,生複遇欲。
苦領受者,于此生時,即欲遠離;于此滅時,不欲複遇。
非苦非樂領受者,若此生時、若此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