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二○ 「作意」,謂能警心爲性,于所緣境,引心爲業。
【疏翼】
第一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中,第二解作意心所。
【述記?卷十七】
解第二數、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1]。
《顯揚》等[2]同。
【疏翼】
此即第二解作意心所中,第一略明體業。
【論文】
叁?二一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疏翼】
第二解作意心所中,第二廣解。
于中分二︰一、解「能警」,二、解「引心」。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謂作意等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
故正理師說作意之用在未來起[3],此在種子,義勢亦同。
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
此解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
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4]。
問︰作意警于心,種位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于此難中,應設功力[5]。
種子之位,未有叁種不和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現行有用。
【論文】
叁?二二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疏翼】
第二廣解作意心所中,第二解「引心」。
【述記?卷十七】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爲難?
問︰既爾,應說「即是作意遍能警覺」?
但說心者,爲是主故。
問︰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生?
答曰︰受等叁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由觸起,自體應不生[6]!
問︰此質不定。
爲如觸數,無能生觸?爲如生等,複有能生?
于此難中,複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