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受性,以似因故,猶如于受。
謂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莖等。
言果似因,爲簡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複爲簡彼。
論說「之」言,第六轉攝[10]。
此、難體破。
彼返質雲︰受領于觸,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
此不爲例。
觸不唯以領根爲自相,令心、心所同觸于境是觸之用。
汝宗唯以領觸爲受自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論文】
叁?叁二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五外再伏救及第六複難。
【述記?卷十七】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爲受。
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所不似俱觸,互缺一義,故皆非受,何得以餘例難同受?
故次第六、論主複難︰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領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豈成?此難名破。
【論文】
叁?叁叁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七外叁救。
【述記?卷十七】
次下、第七。
彼複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禾稼等,是王所食。
言「食邑」者,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然。
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
受能領自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義;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此牒彼計。
【論文】
叁?叁四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疏翼】
第二外執中,第八論主叁破。
【述記?卷十七】
第八、論主複非。
若言自緣,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
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故。
【論文】
叁?叁五 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九外四救。
【述記?卷十七】
次第九、彼複救言。
言自領者,非謂自緣。
不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