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主複非。
此牒彼計[11]。
【論文】
叁?叁六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論主四破。
【述記?卷十七】
正破彼執[12]。
由一切法皆不舍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爲受。
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前破。
【論文】
叁?叁七 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一外設伏難及第十二總結非。
【述記?卷十七】
次、第十一。
彼設難言︰受領于因,不得名受,觸似叁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然。
觸似叁和,複能令心等同觸于境,故可名爲觸。
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會觸義同?
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
此總結破[13]。
【論文】
叁?叁八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疏翼】
第二破外執中,第十叁外複伏問及第十四論主答。
【述記?卷十七】
次、第十叁。
彼複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
十四、論主答。
此義如何?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
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于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爲己有,故皆不名受。
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攝爲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
故受亦然,領于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構取自性受!
問︰受領于觸,應名分別!
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叁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知其勝劣。
【疏翼】
以上第四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中,第叁解受心所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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