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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字,《續藏》引本作「愛」。
[2]如理《義演》雲︰
如第八識及五所變苦樂等境緣時,起六識中離合欲。
[3]《俱舍論》卷一雲︰
受蘊謂叁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
[4]《顯宗論》卷二雲︰
領納隨觸,名自性受。
領納所緣,亦是受相,與一境法,別相難知。
一切皆同領納自境,是故惟說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
領納所緣,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
[5]安慧在《唯識叁十論》卷一中雖未見朋從衆賢,但在《大乘五蘊論
廣釋》卷一解受蘊時,完全倒向正理論師說,如雲︰
衆賢說領納隨觸爲受。
即如﹝《順正理論》卷十雲﹞「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爲受」。
此廣說如依領納隨樂觸,樂受生起,由能生起樂等而差別彼故。
若領納境界是受者,則與諸同一所緣者,此有何別?即是安立領納隨觸名受。
若如是者,想、勝解、念、慧等,亦當如受不依所緣門說爲自性。
若想等由取相故,許與諸同一所緣有差別者,則受何故不許亦領納境?由彼不可爲所緣故,則推求領納隨觸爲相應耶?抑爲因事耶?且非相應;由一切心所法與觸相應,無差別故,亦不應爲因事;由一切心所有法因爲觸,無差別故;世間及論典雖說領納聲爲果、爲因,然亦稱爲能現前義。
[6]無緣慮用故。
[7]靈泰《抄》雲︰
薩婆多不許俱時心、心所得相緣。
[8]即是外複救言也。
[9]四、論主難。
[10]智周《演秘》雲:
若無「之」言,恐有執因正即是果。
夫因果者,不即、離故,爲簡其濫,故論置「之」。
[11]即外第四明救也。
[12]此即第十。
[13]合十一、十二難答爲總一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