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四叁 此五既是遍行所攝,故于藏識,決定相應。
【疏翼】
第四別解五心所中,第二總釋此得與識俱。
文分爲二︰一、定與五俱,二、指後釋遍行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七】
次下、總釋俱[1]。
釋與五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2]。
【論文】
叁?四四 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疏翼】
第二總釋此得與識俱中,第二指後釋遍行義。
【述記?卷十七】
指遍行義及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釋[3]。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
【疏翼】
以上第叁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中,第四別解五心所訖。
【論文】
叁?四五 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疏翼】
第叁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中,第五釋第叁頌中「相應」二字。
【述記?卷十七】
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應」二字。
此或通五數,或通舍受,二處皆得。
準此答文,「相應」屬五數。
五十五說:由四等故,說名相應。
謂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4]。
事、處相似,名之爲「等」;時、依定一,名之爲「等」;正與此同。
今約見分爲行相,影像相分爲所緣,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
體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爲「等」。
以觸等五相,托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爲「等」。
唯識爲宗,不約本質名爲所緣,亦非影像名爲行相。
「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5]。
不取種子,以各別故。
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或雖不同,亦兼取彼。
《瑜伽論》[6]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